《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对“社会服务机构”到底是指哪些组织,还存在一定困惑与争议。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今日明确,由于历史原因,社会服务机构中有部分组织产权并不清晰,逐利倾向也比较严重。例如,部分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质上是按出资比例分红,偏离了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公益慈善性不强。可以将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排除在慈善组织范围之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329122个
据介绍,慈善法所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对应的就是民政部门登记的三类社会组织,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的基金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大家常见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位负责人说。
截至2015年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661861个,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329122个,比上年增长约12.6%,另外还有4762个基金会和327977个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占据我国社会组织的半壁江山。
《慈善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除了因其外延内涵不清外,更重要的是,过于强调“民办”,不利与官办民营、民办公助、以及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等新的发展趋势相适应。
为困难群体无偿专业服务是方向
提到慈善事业,大家往往立刻联想到基金会,基金会是以捐赠财产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组织载体。“但慈善事业的受益对象往往不仅需要资金资助,也需要慈善服务。”这位负责人强调。社会服务机构等以专业服务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就向受益对象提供无偿专业服务。
这类专业的慈善服务包括慈善医院为交不起医疗费的病人提供的无偿手术治疗,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贫困学生提供的免费教育培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为交不起护理费的老年人无偿提供食宿和护理,残疾人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向交不起律师费的困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社会工作机构向陷入社会关系调试困境的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罕见病服务机构为罕见病患者及家属提供的救助服务,救助机构为流浪人群提供的庇护服务等等。
从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经验看,类似社会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类慈善组织向残疾人、困境儿童、贫困人口、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的无偿专业服务是慈善活动的重要形式,“这也是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这位负责人说。
中介服务等业务公益性不强
社会服务机构中有哪些适宜成为慈善组织呢?
《慈善法》第九条列出了慈善组织需要具备的七项条件:一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是有组织章程;五是有必要的财产;六是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成立社会服务机构本身就需要在民政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因此凡是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第三到第七项条件都可以基本具备。所以,是否具备慈善组织潜质,关键看两方面:一、是否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其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二、其运作过程中是否能真正落实非营利性,是否可以达到慈善法要求的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公益支出标准等管理规定。
业务范围方面,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目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分为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中介服务、法律服务、以及其他类,共计十大类,除了中介服务和其他这两类的业务范围公益性不强,另外八类多数符合慈善法对业务范围的要求。
以合伙个体形式举办被排除
在非营利性方面,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具体要求,一个社会服务机构要确保非营利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要具备非营利的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不能像企业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二是产权清晰,组织应当以捐赠财产为基础开展活动,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三是有完善的非营利性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业务活动和财产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可问责。
同时,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立法年代较早,除了允许法人以外,还允许以合伙和个体形式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法理层面,这两类组织的财产与举办者个人的财产是难以区分开的。因此,可以将个体型、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排除在慈善组织范围之外。
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慈善法》的实施以及配套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出台,相信还会有更多的新组织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加入到慈善组织的行列,社会服务机构将成为提供专业慈善服务的主力军,成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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