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途径。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能够在全社会推动树立正确的诚信观、构建诚信社会。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内在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全社会对于信用以及信用工具的需求愈发强烈,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为市场提供一种可信赖的“软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适应新时代市场治理和公共服务管理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将信用工具与市场管理、公共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深度结合,可以让政府部门更好地了解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失信和守信情况,抓住失信重点领域,鼓励信用优质的守信主体,有的放矢地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范,社会信用立法的基本法理和具体规则都没有形成共识,整体呈现出“纵横交错”“九龙治水”的局面,导致问题频现。
横向来看,包括金融、税务、交通、环保、教育等领域在内的管理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几乎社会经济生活相关的各个行业都开始出现社会信用规范;纵向来看,社会信用规范的制定主体囊括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有些地方过于依赖信用工具,出现了滥用和泛化现象。部分社会信用规范的创新缺乏审慎思考,各种地方“土政策”随意加码,暴露出信用信息收集和利用失控失序、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不到位、一事多罚等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同样需要接受法治精神的形塑,明确制度的边界和效用,夯实合法性基础,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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