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精神,落实《2020年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促进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水平,强化社会组织的信用管理,现将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诚信建设有关内容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换届、章程修改过程中,应在章程草案第一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条款中增加诚信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目前暂无变更登记、换届、章程修订需求的,可先行在章程中增加诚信建设有关内容,待决策机构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按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核准章程时,要对诚信建设有关内容认真审核。各社会组织要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推进本社会组织“诚信入章”工作,尽快完成章程修订。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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