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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看唐代礼法合一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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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文化源远流长,在周朝时期就有礼治作为准则来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奠定了中国古代的礼治基础;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也争相进行了轰轰烈烈地变法,奠定了中古代的法治基础。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改革方式,形成了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雏形。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之一,是从秦汉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律文明的集大成之作。唐律的制定与完善,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的形成和成熟。唐律不仅仅是礼法合一的典范之作,还是自汉代以来“引礼入法”最高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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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前世今生

(一)唐律的发展历程

仔细观察唐律的内容,就能发现他具有的特点:礼刑并用,礼法合一。外儒内法始于汉武帝时期,到了两晋时期,统治集团确定了“礼治”是封建时代法制的灵魂核心。

“贵贱有别,长幼有序”的儒家纲常伦理思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治的指导思想,为日后唐律中礼法的完备奠定了基础。发展到唐代时,儒家的礼成为了其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儒家的纲常与法家的严刑峻法作为统治手段,相得益彰,使二者形成不能割裂的关系。

(二)唐律形成的时代特征

唐王朝是我国古代史中最繁荣最强大的时代,尤其是李世民登基以后的时期,被誉为“贞观之治”,在这一时期,统治者不但总结隋朝灭亡经验教训,还励精图治,不断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进而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行业空前发展。

李唐王朝成为继刘汉王朝之后强大的王朝,其疆域也是世界大,形成了文化相互交流的景象,成了当时世界文明的中心。唐律就是在这样繁荣昌盛的时代中制定的,它是我国封建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达发展时期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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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法与礼结合的表现‍‍

在唐代,封建等级制度十分的完备,形成了亲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的九等爵制,封建伦理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唐律作为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其律学的成就是触及到多个新领域的。

它不单单涉及了传统的行政、诉讼管理官僚的领域,还涉及了刑事、民事犯罪领域,其立法技术空前完备,基本上涵盖了当时人民生活中所接触到的方方面面。

唐律立法过程中最能体现其作为中华法系集大成之作的领域是关于身份、婚姻、家庭以及与之有关的诉讼行为的立法。

(一)不可逾越的君臣关系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君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虽然在唐朝时,儒家的礼教精神已经完全融入了刑法之中,但在面对谋反,叛逃,弑君的罪行时,往往都会处以极刑。唐朝统治集团借助《唐律疏议》把德礼的概念都赋予法治的思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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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解释“谋反之罪”时,根据《公举传》中记载:“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这样说明了谋反罪必须在“将发生的情况”之前进,采用雷霆手段,进行镇压。因为按照儒家的纲常伦理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之中,忠孝是衡量一个人的最高标准。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在法律中体现就是违反这一最高准则,就是构成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极刑。这种礼法融合的精神是唐律的第一要文。

(二)八议制度,唐王朝贵族的特权

在整个封建法制中,王公贵族的特权制度随处可见。唐代,自八议制度的实施(。这八种拥有特殊身份的人如果犯了死罪,各级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是要将他的犯罪原因,犯罪过程,犯罪结果以及他们的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专门负责的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最后报请皇帝亲自裁决,才能生效。

而且这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这样就从立法上给予贵族、官僚及其他们的部分亲属一系列司法特权。这虽然是儒家礼法中尊敬尊贵,赏功臣的措施,但实质上是对法治公正的无礼践踏。

(三)以夫权、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重家族、重伦理、重血亲是唐律的特征,且会依据伦理关系而轻重其刑罚。是以家族为本位将宗法理念渗透到社会中,身份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道德和法律制度的出发点。

以董仲舒为代表儒家学派所倡导的“三纲原则”被纳入法典编撰中被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使得尊卑、长幼、夫妻之间的地位变得不平等并全面确立了家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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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方面唐律给予家长主婚的权利;维护了以尊卑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度。唐律在离婚制度上还规定“七出”与“三不去”原则,“七出”是作为丈夫休妻的理由以夫家整体家族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

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条件就严苛得多了。而“三不去”是与“七出”相对立的丈夫不得休妻的理由,“义绝”的情况使得“三不出”得不到保障。实际上夫家仍占主导权他们会以各种理由休妻,而妻却不得任意离家出走受到夫家的严格管控,这体现了唐律伦理纲常中的“夫为妻纲”。

在家庭生活方面,家长也被赋予极大的权利,家长对家庭有支配权,家长拥有教育和惩戒子女的权利,如若子女对家长有无礼的行为可动用家法予 以惩戒,严重的可以送交官府判处两年徒刑;并且 法律将“不孝”等同于“谋反”一样的性质列入 “十恶”重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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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还可以支配全部财产;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子孙另外独立门户的以 及私存财产的按不孝罪处罚,移交官府判处三年徒刑。

唐律是以家庭为本位制的,家长拥有很大的 权利,唐律为了保护其权利不惜违反法律原则。如 “同居相为隐”原则,只要身边的亲属不触犯十恶 里面的严重性谋叛罪都是可以隐匿不报,法律一 定程度上也是予以放宽的。

对此“准五服以定罪 原则”,按照亲属之间的服制的远近来定罪,亲属会之间往往会同罪异罚,这些制度产生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封建以家长地位为主的家族等级制。

唐律礼法合一的消极影响及现实意义

(一)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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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这种礼法合一的封建伦理法对于中国的法律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它加速了封建纲常名教的神圣化进程,纲常名教的神圣化使宗族的统治越来越凝聚,形成了专制主义巩固的基础,进而使君权走向绝对化。不仅仅扼杀了人民弱小的创造力,大大抑制了民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还束缚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传播。

而且这种礼法结合不利于全民观念的形成。在复杂纷繁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会习惯于用伦理与道德的思维方式来衡量事情的是非对错,让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进而使得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是模糊的。

(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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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代的《唐律疏议》完备的法律体制来看是比较符合当代“以人为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唐律礼法合一的鲜明特征是“伦理道德思想”也就是说礼其实是居于法之上,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一些有积极促进意义的伦理道德融入社会发展中以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唐代“宽仁治天下”的社会治理思想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这一系列法律制度制定与其良好的社会运行也是产生唐朝盛世的局面的原因之一;“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模式。

在对待民众时我们不能只以法治还需要以德治,法律应建立在道德体系的支撑上我国应大力加强道德体系的建设培育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还是需要国家从人民角度出发,需要与民众同呼吸共命。

总结

礼与法是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两大具体表现,而礼与法的逐步融合则的过程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演进的重要线索。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朝法律体系,从重惩“十恶”、到亲亲相隐、再到贵贱有别等许多面体现了儒家伦理纲常的精神,不但使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体现了高水平的礼法合一。

参考资料:

《新唐书》

《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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