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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区别

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区别在我们党自十六大以来所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和战略思想中,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最重要的两个。对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到目前为止

在我们党自十六大以来所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和战略思想中,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最重要的两个。对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关于二者关系的研究多集中在二者的同一性或一致性上。相对而言,学术界对二者之间的差异、区别的研究阐述还很少,在论述二者的基本关系定位和相互作用问题时,还存在着不明确甚至有所偏差的提法。既然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被分别作为两大问题而提出的,这就涉及二者的差异问题。研究二者的区别,分析二者为什么被作为两个问题而提出,并且自党的十六大以来被多次交替重复和重点强调,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正确把握二者各自内涵、地位、意义及辩证关系的需要,也更是在实践中能有效贯彻实施的需要。

一、提出的场合不同

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大理论成果或战略思想,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运用于中国实践,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科学分析判断国内国际形势,特别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提出的。这两大理论成果,就其基本思想内涵来说,从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迄今为止的各主要阶段和全部发展过程就已有之。但就其科学理念、概念的明确提出和完整表述,应该说是自党的十六大以来这段时间内出现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是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初提法。十六届一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科学发展的新理念。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完整而明确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的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放在同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并列的位置。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他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再一次突出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门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紧迫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主要任务及确保完成这些任务的重大举措和工作部署及加强党的领导等,作了全面阐述。

总体看来,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两大理论成果和战略思想,是在党的十六大以来多次党的会议及胡锦涛总书记在重要场合的讲话中交替、反复出现的。每次都以二者的其中一个为重点,每次都更加系统、具体、明确和完善。这其中反映和说明了对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者的差异应该予以清楚地把握和界定。

二、二者的涵义不同

科学发展观一词,归属在“观”字上,重点在于“科学发展”。它是指人们关于发展的基本观念或理念。观念支配人们的行为,科学发展观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基本观点,是指导中国发展全局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它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当代新形态,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发展问题的诠释,是人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它涉及为什么发展、发展什么、怎样发展的问题。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总结国内外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吸收人类文明新成果,站在历史和时代高度所形成的,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指导方针。

相对于观念形态而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社会实践或行为活动的范畴提出的问题,是从任务、目标的角度表述我们党要做的事。它回答的是“什么是和谐社会,怎样建设和谐社会”的问题。如同胡锦涛总书记所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依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要求,特别是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战略举措。

自从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把社会更加和谐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以来,经过几年的发展,认识上不断深化。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几个方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这些内容的确定,不是用科学发展观的语境所能全部代替和具体表述的。二者必须从两个层面、两种意境来分别表达,实现观念理论与实践行为的完整统一,使其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更科学具体的指导价值。

三、二者起作用的范围不同

由于二者涵义不同,决定了它们起作用的范围不同。科学发展观是属于世界观、方法论、指导思想、观念形态的东西,主要是解决为什么发展,发展什么,怎样发展的问题,是指导思想和方针。从层面上看,处于宏观、总体的地位,具有抽象性的特征。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是从实践层面来把握问题,是针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情况和面临的任务而提出的要做什么,怎样去做的问题。二者的基本定位并由此导出的相互作用,可以从多个视角、多个层次来研究。这里从以下几点来阐释。

(一)从二者的基本作用定位来划分,是理论指导与行为实践的关系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没有科学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空洞无意义的理论。中国共产党将“发展”这个马克思主义主题,在总结世界与中国社会主义运动经验基础上,站在时代高度,面对中国实际提出了最新、最科学的关于发展的一般性理论。在当代中国,只有这个理论,而没有什么别的理论能够指导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影响。发展观的指导作用,体现在我国发展的长期、中期、近期目标、宏观目标和微观目标、最终目标与现实目标所构成的一系列目标体系之中。概言之,无论从实现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所展望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社会(或者说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来看,从实现我国到本世纪中期所应达到的战略目标来看,从实现党的十六大制定的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更为近期而具体的战略目标来看,还是具体到搞好当前各项工作的现实任务来看,都必须由科学发展观来指导。离开了科学发展观,一系列的目标无从实现。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实践领域,也必然是体现为上述一系列战略目标的具体实践活动,是这些战略目标所必须具有的更为具体的概念或形态体现。二者相依存,缺一不可。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任务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二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在一般性理论指导作用基础上),也是一个比较复杂、容易混淆、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仅仅一般性地概括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者是“相互促进、互为前提”是不够的,应该明确从什么角度理解这种关系;仅仅认识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不够的,这不能全面清楚地揭示二者关系,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科学发展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二者之间的一般关系,应该从视角、方法上分析,从二者提出的背景上予以阐释。

首先,从一般关系上看,二者是互为前提、互为目标、互为表里、互相联系的关系。从前提条件和基础上来看互相作用,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只有科学发展观,才能指导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建成和谐社会;只有科学的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基础。而反过来说,只有社会和谐才能落实科学发展观;没有和谐社会的基础,科学发展观无从落实。

从目标和目的上来看,二者又是互为目的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求实现社会和谐。无论从最高目标,即建立一个生产力极大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社会文明高度发展、人的自由得到充分发展的高度发达的社会状态,还是在本世纪中期所要实现的现代化的目标,以及本世纪前20年所要全面实现的小康社会目标,其本质特征之一,或最实质的涵义,都可以说就是一个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实质性目标,就是构建一个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既然作为一个战略思想提出,本身就需要有个目的、目标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或近期目标来看,又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

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既是最远大的社会发展目标,也是近期的现实任务,但其中更为重要的着眼点还是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任务而提出的。这是一个特别需要把握好的问题,否则,容易导致理论研究上的混乱和空泛,也必然影响到对二者的贯彻落实。如有的书刊上在阐述二者关系时,没有明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具体任务,而是用“共产主义社会即是和谐”来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这就导致了和谐社会既是现实任务,也是最终目标,科学发展观是为了实现和谐社会,二者互为手段和目的,互为前提和归宿。这种阐述也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这种解释还不甚合适和准确,其道理在于。

第一,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与科学发展观这一理论交相提出、反复出现、共同完善的。如果着重从未来最远大目标的角度来理解构建和谐社会问题的提出、则不能科学准确地把握构建和谐社会所提出的现实背景和所要解决的现实矛盾,因而也就没有太具体直接的现实意义,也不可能、不必要如此多次具体细致地研究、细化和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主要背景,就是我国在现代化建设中各领域出现的多种不和谐的现实问题,是为了解决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明确和完成现实具体而紧迫的任务。在党的十六大以来多个相关重大文件中,都明确在语言文字上及内容上表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举措,这是应该注意到的。

第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更是在全面分析当前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专门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及如何贯彻落实作了具体的阐述,其中,特别提出了到2020年这段时间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这就明确地显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现实任务、目标。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者之间的关系,更为科学、明确、具体,也更具有意义。

四、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者在内涵上的相互作用

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者在内涵上的相互作用,是研究相互关系的核心问题。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二者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或内在的逻辑关系,也可以从多层面、多角度来揭示。这里从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的内在联系上来分析。

(一)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

坚持以人为本贯穿于科学发展观的各方面内容,并将其融会贯通于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四个和谐,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自身的和谐,都是以人为出发点与核心的,更具体明确地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个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必然要做到这四个和谐,坚持做到这四个和谐,也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

(二)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发展

全面发展是指各个方面都要发展、有机地相应发展,而不是片面地畸形发展,既包括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领域,又可以从“五个统筹”的角度来表述。而要实现全面发展,必然要求有一种和谐状态,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自身。离开了这几个和谐就不是全面,也就不可能实现发展。

(三)协调发展

协调是指事物内部各部分彼此要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科学发展观所要求集中搞好的“五个统筹”,实质上也就是五种关系的协调。而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就是协调发展。和谐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不仅要注重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的发展,还要注重生态环境的发展,特别是注重经济发展必须同政治、文化、科技、生态、环境的发展相适应、相协调、整体推进,这本身必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也必然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价值和表现特征。协调与统筹,其实含义是统一的,在社会发展问题上具有密切的联系性和一致性。

(四)科学发展观要求可持续发展

发展要在时间上延续,强调发展进程的持久性、连续性和可再生性。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可持续发展,不和谐便不能持续发展。持续发展要求社会和谐,也必然导致社会和谐的结果。可持续发展包括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协调发展,这就必然要求或表现为和谐社会的几个基本要求:必须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自身的和谐,才能达到可持续发展。

总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者之间的区别与相互作用,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还需要更多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不断加深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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