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确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计算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的情形 应 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 征求意见 稿)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8 月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前期,安全评价部公众号发文《技术交流 | 重大危险源需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的依据》、《技术交流 | 涉及毒性气体或易燃气体的三级或四级重大危险源,也需要进行个人风险定量计算,并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探讨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需要进行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计算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的情形,明确了不应仅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列示情形进行定量计算的原因。
已明确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计算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的情形应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已明确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计算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的情形应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已明确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计算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的情形应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征求意见稿)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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