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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的历程第一步:新中国成立后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的历程

第一步: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第二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邓小平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十分强调和重视法制建设。

第三步: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第四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依法治国的内涵及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①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它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③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④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②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③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④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⑤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四)十八届四中全会新要求

1.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共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划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制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3.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4.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运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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