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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非礼崩乐坏而是以礼为中心的时代

春秋非礼崩乐坏而是以礼为中心的时代春秋非礼崩乐坏而是以礼为中心的时代

人们常以“礼崩乐坏”为春秋时期的特征,并视之为混乱、动荡的时代。然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礼制依然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关注,甚至可以称为“以礼为中心的时代”。那么,哪一种说法更具合理性?

春秋“礼崩乐坏”说质疑

人们之所以认为春秋时期是“礼崩乐坏”的时代,主要着眼于诸侯和卿大夫对礼的僭越。孔子曾对春秋时期统治秩序的扭曲和错位做过描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论语·季氏》)孟子对春秋时期僭越行为的批评更为严厉,其谓“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孟子·滕文公下》),对于春秋时期的战争,也一概予以否定。

对春秋统治秩序倒错的概括最全面的是司马迁,他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称:“《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故《易》曰:‘失之豪厘,差以千里。’故曰‘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之故也,其渐久矣’。”太史公不仅列出弑君、亡国之数,而且指出其原因在于“皆失其本”,这个“本”被认为就是礼乐,后人因此得出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结论。

也有学者并非着眼春秋与西周的差异,而是将其与战国时期对比,指出春秋仍有重视礼乐的一面。如顾炎武在《日知录》中专列“周末风俗”一条:“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他注意到,春秋时期虽然出现权力下移、政治动荡的现象,但礼并没有因此退出历史舞台,相反依然是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

顾炎武对春秋风俗的评论,同样为学者所重视。受顾炎武的影响,一些学者将春秋时期看作西周与战国的过渡阶段。钱穆说:“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一方面是一个极混乱紧张的时期;但另一方面,则古代的贵族文化,实到春秋而发展到它的最高点。”晁福林等学者认为,“春秋时期常被说成是‘礼崩乐坏’的时代。这大致是不错的。但是,这个叙述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要把它限定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之内”。不可否认的是,以上看法有其合理之处。

从文献记载来看,孔子虽然对春秋时期大夫的僭越行为深恶痛绝,予以激烈抨击,但并没有将整个春秋时期冠以“礼崩乐坏”的断语。《论语·阳货》确有“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的说法,但这只是宰我对三年之丧可能导致之结果的推测,而非对现实的陈述。汉人孔安国在《论语·微子》注释中真正提出了“礼崩乐坏”。《论语·微子》:“大师挚适齐,亚饭干适楚,三饭缭适蔡,四饭缺适秦,鼓方叔入于河,播鼗武入于汉,少师阳、击磬襄入于海。”孔安国注:“鲁哀公时,礼坏乐崩,乐人皆去。”事实上,从语境上看,孔安国注所谓的“礼坏乐崩”主要是指乐师四散,造成周王室的礼乐演奏难以为继,而非如后人所理解的政治秩序的崩坏。而且鲁哀公(公元前494—前468年在位)为《春秋》记载的十二公中的最后一位,其生活于春秋末期,孔安国的“礼坏乐崩”之批语,与其说是专指春秋时期,不如说是用来称呼鲁哀公及其之后的战国时期。此外,从历史上“礼崩乐坏”一语的使用状况来看,更多是指春秋以外的历史时期。如秦颁布挟书令到汉武帝元朔五年诏令复兴礼乐、魏正始到西晋永嘉年间、唐末军阀割据等,皆被史书称为“礼崩乐坏”时期,而用“礼崩乐坏”指称春秋时期的仅有上述孔安国注《论语》这一例。由此可见,中国历史上确实出现过礼崩乐坏,但并非单指代春秋时期,也未能概括春秋近三百年的历史特征。

建立礼乐秩序

春秋时期,既有旧秩序崩溃的一面,亦有新秩序建立的一面。而所谓的新秩序,便是以礼为中心的霸权时代。徐复观以为,“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的历史……有个共同的理念,不仅范围了人生,而且也范围了宇宙,这即是礼”。礼观念骤然流行的时间,正是齐桓公霸政初起的年代。据颜世安对《左传》的统计,在鲁庄公十五年(前679)到鲁僖公三十二年(前628)的五十年间,即齐桓公霸政高潮时期,这期间谈论礼的次数骤然达到二十多次,这说明礼的存在与春秋霸政具有某种内在联系。

以春秋霸主为中心的礼制政治秩序之所以能够建立,一方面,周王室虽然衰落,但“周德虽衰,天命未改”(《左传》宣公三年),祭天的权力依然被周天子垄断,齐桓、晋文等霸主不可能通过直接对接天命来获得政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北狄、荆楚的不断进逼又给中原华夏造成极大的威胁,故齐桓、晋文只能以“尊王攘夷”的口号号召诸侯,并通过会盟、朝聘等制度整合华夏诸国,重建政治、伦理秩序。这套政治、伦理秩序便是礼,礼才是春秋霸主合法性的根据。需要说明的是,会盟、朝聘在西周时已出现,但主要发生在周王和诸侯、卿士之间,并且存在所谓三年一朝、六年一会、十二年一盟的制度。会盟原是周王的特权,周王卿士可以代王会盟,但诸侯主持会盟则是绝对的僭越行为。到了春秋时期,霸主主持会盟已得到天子、诸侯的认可,获得合法地位。据《春秋》记载,当时霸主主持的会盟就有22次之多,而诸侯之间的朝聘更是频繁。这种由霸主主导、诸侯广泛参与的会盟、朝聘之礼,体现了新的政治、伦理精神。它不再是以传统的宗法等级为依据,而是靠政治、军事势力对外称霸,建立、维护一种新的统治秩序。“礼也者,小事大、大字(注:爱)小之谓。事大在共(注:通‘恭’)其时命,字小在恤其所无”(昭公三十年)。小国要服从大国,根据其命令提供义务;同时,大国也要爱护小国,给予相应的帮助。这是春秋时期礼的基本原则,也是春秋霸政得以建立的基础。

依据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交往中,华夏诸国逐渐发展出和衷共济、扶危救困、惩治罪恶的相处之道。这一时期礼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凡诸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僖公元年)在这一精神下,“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注:孤独者),救灾患;宥孤寡,赦罪戾”(昭公十四年)等具有人道精神的行为,均被视为“礼”而得到肯定和赞赏。

可以看出,春秋时期的礼首先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原则,是一种“国际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礼与邦国、个人无关,相反,春秋时期的礼与之前王朝礼仪的根本不同,就在于礼的精神已渗透到国家治理与贵族个人修养之中,达到一种文明的自觉。“礼,经国家,定社禝,序民人,利后嗣者也”(隐公十一年),“礼,国之干也”(僖公十一年),“夫礼,所以整民也”(庄公二十三年),礼是国家的根本,是用来治国理政、教化民众的。而礼对政的指导作用,除了体现在“救患、分灾、讨罪”之外,对威仪的强调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有仪而可象谓之仪。君有君之威仪,其臣畏而爱之……臣有臣之威仪,其下畏而爱之,故能守其官职,保族宜家。”由于“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内外、大小皆有威仪”(文公三十一年),人们各安其威仪,就可达到国家的治理。因此春秋时期的威仪虽然是从西周发展而来,但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将贵族的个人修养与国家治理联系在一起,礼不仅是“国之干”,同样也是“人之干”。“礼,人之干也。无礼,无以立”(昭公七年),礼是人立身的根本,是立足于社会的条件,所谓“夫礼,死生存亡之体也”(定公十五年)。“礼,其人之急也乎!”(昭公二十五年)礼对于时代、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虽然传统上惯以“礼崩乐坏”为春秋的时代特征,然而追究起来,礼在春秋时期却是无处不在、无处不显,正如徐复观在《中国人性论史》中所说,某种程度上,春秋是以礼为中心的人文世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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