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有许多人不赞同“人之初,性本恶”这个说法的。或者有点难以接受吧。为了尝试讲清楚这件事情,我们不得不回溯一下历史。主要从霍布斯,洛克,卢梭,米勒的观点出发进行讨论。
霍布斯将自然状态(人类的生活)等同于战争状态:“孤独、贫穷、肮脏、野蛮、矮小。”相比之下,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相对和平的、上帝赋予的道德,甚至在法律出现之前就将人类结合在一起。受自然法则的支配,作为一个自然的国家,人们享有在夫妻社会中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避免个人之间不断的战争。
尽管霍布斯对自然状态有着无政府主义的理解,但这与他的权力概念完全吻合: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平等的,因为他们的死亡概率几乎是一致的(即使是肌肉最发达的人也可能在睡梦中被杀死)。由于资源有限,人们不得不抓住资源来生存。因此,当他们想要同样的东西时,他们可能会发生冲突。自然的状态就像一种战争的状态。每个人都有权处理任何可能导致冲突的事情,特别是在资源竞争的情况下,因为一些商品很稀缺,如土地、配偶等。因此,如果两个人想要同样的稀缺资源,他们可能会竞争并成为敌人,每个人都试图摧毁或征服彼此,以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因此,根据霍布斯的说法,自然的状态可能会演变成一种战争的状态,每个人都可以崩溃,特别是一种形式的财产纠纷,因为他们需要资源来生存。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的状态就像是一种战争的状态。在个体社会中,人们互相伤害。因为:贪婪,荣耀,生存本能。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并不等于战争状态。在一个夫妻社会中,父母会照顾他们的孩子。因为情感,爱,同情。在我的想象中,人们通过伤害自己来掠夺财产来满足他们的欲望。父母和他们的孩子彼此相爱。孩子代表天真。如果孩子受到某人行为的影响,父母会感到愤怒和不安,因为父母和孩子之间的爱会让大自然更加善良和平静。减少战争,增加和平。孩子可以说是父母爱的结晶,是好的象征,但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如果究其本质,孩子仍然是恶的,自私的。
霍布斯说:“自然法则是一种感知法则或一般法则。通过理性发现,禁止一个人做破坏他生命的事,或剥夺保存这些生命的手段;并省略他认为可以保存得最好的东西。因为虽然他们谈论他的主题,却常常混淆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但他们应该被区分;因为权利,同意自由,或安逸;而法律,决定和服从其中一个,因此法律和权利与义务和自由一样不同;在同一问题上是不一致的。“(《利维坦》,第91页)
自由去做一些事情,这个自然法则有两部分。在第一部分中,它通过指导个人实现他们对自我保护的愿望来鼓励和平状态。但是,由于和平共处需要互惠关系,如果只有一方寻求和平,就不太可能建立和平。食物和土地面积等有限的资源都可能引发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将不得不诉诸暴力行动来确保生存。如果只有一个人寻求和平,而其他人却不寻求和平,那么达到和平状态并不容易。
然而,洛克声称,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会像一种战争状态。对霍布斯来说,自然的状态是无法忍受的。然而,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不同。因此,他对自然状态的看法是不同的。
对洛克来说,自然的状态是完全自由的,人们可以尽可能多地生活。人类可以在夫妻社会中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这可以避免冲突,但这种自然状态不是一个没有约束的状态。在洛克看来,上帝赋予我们的一切道德的律法,命令我们不要伤害任何人来装饰他们属于他们的财产,禁止我们互相伤害。
根据洛克的说法,自然状态不是个人的。相反,他提出了一种叫做夫妻社会的关系。虽然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并不一样,但由于资源有限,一种自然状态可以演变成一种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也被称为自由状态,人们承认自然法则,而战争状态是,即使只有一两个人开始行动,它也会变得更加强烈。
财产是洛克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一个人通过劳动把它变成农田,如耕地,它就成为了个人财产。当土地产生食物时,这个人就拥有土地和食物的所有权。在此过程中,将创建私有属性。洛克认为,如果当地土著居民不耕种这些农田,那么这些农田就不属于他们,因为他们自然对那片土地没有任何权利。自然法则限制了一个人可以拥有的财产的数量,因为前者限制了人们获得比他们应得的更多的财产,因为资源是有限的。上帝给了所有人自然资源,所以每个人的份额都是有限的,人们会寻求保护使他们的财富不被掠夺。
自然状态不是个人化的。相反,洛克提到夫妻社会是通过契约形成的,是由孩子和夫妇组成的。这种社会是道德上的,而不是政治上的。这种社会关系有助于一个政治社会的形成。
霍布斯冷酷地想象着自然的状态,认为人们是自私的,而洛克则认为人性更善良,更道德。
霍布斯和洛克在自然状态方面有相似之处。他们都认为社会应该是和平的。然而,他们对人有不同的看法。霍布斯认为,人们生来就非常自私。他认为人们很贪婪,但却不那么道德。洛克认为人们比霍布斯想象的更善良。自然的状态可能是无法忍受的。甚至在法律存在之前,人类就已经受到上帝赋予的道德的约束。
在自然法则的控制下,我们享有在夫妻社会中追求利益的自由,避免个人之间不断的战争。它更有可能被理想化了。你能想象如果世界资源充足,人们不会采取行动夺取某人的财产吗?如果资源充足,人们的生活就会是更好的,因为人们之间不会发生冲突。它可以更和平,因为人们有足够的资源,并按需要分配它们。每个人都能得到足够的东西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但是事实真的会这样吗,人们真的会满足吗,如果哪怕一开始人们的财产是相同的但是有一个人掠夺了他人的财产,那么他的财产增加了,事情又开始变得不公平,为了公平人们又开始了掠夺甚至是战争。这只是因为,人本质上是贪婪和自私的。然而,它可能会导致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感也会有所不同。例如,一个人可能对一个苹果感到满意,但另一个人需要一篮子苹果。而且,即使人们有相同的欲望水平,他们所得到的东西也是不同的,这可能会因为他们的心理不平衡而导致新的社会矛盾。
洛克的观点是,他不认为自然的状态像霍布斯描述的那样糟糕,他认为资源是有限的,是上帝给予的。人们一开始是自私的,但他们也是有道德的,如果这是夫妻社会,他们也应该支持他们的孩子。因此,建立一个政府或一个社会契约就足以使社会更加和平,因为人们可以通过劳动获得他们应有的财产,过上更好的生活。
洛克的观点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是现实的。自然资源在世界之初就已经存在。由于它们是有限的,人们通过劳动获得了一些合理的财产,也就是个人财产。这样,社会就变得更加和平和稳定。然而,霍布斯说,自然的状态是嗜血的。你有没有见过一句著名的话“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诚然,自然的斗争状态似乎是残酷的。然而,你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天生就有一种道德感,考虑到他们对财产掠夺的自发限制。因此,人们相互思考,相互生活和合作,这是确保社会稳定发展的较好途径。因为如若是他们没有道德感,他们不会有社会是不公平的残酷的这样的评断的。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在这一争论中的表现,是以一个难以忍受和残酷的背景为立场的。在霍布斯看来,人类是自私的,但洛克有一个更积极的观点,即人类甚至在法律出现之前就受到上帝赋予的道德的约束。但如若不是一开始就是恶和贪婪自私的,是不需要道德的约束的。它可以帮助人们以一种自由的态度来追求自己的生活。发展中社会更加进步,人们可以享受追求利益的自由。道德在社会中,甚至在夫妻社会中也是作用。男女之间形成夫妻社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紧接着随着社会和文明的发展,人们有了更多的方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和平。他们制定了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理论几乎和哲学一样古老。这是政治权利的原则。社会契约理论结合了两个部分:保护人身和财产,但要保持像以前一样的自由。这里有三位哲学家:卢梭、洛克和霍布斯。卢梭和洛克对社会契约理论很感兴趣。对霍布斯来说,他一定与卢梭关于自然自由有一些联系。卢梭和洛克与公民社会的自由有联系。财产是自由的一个基本要素,它意味着审慎的自我利益。社会契约寻求回答的问题。答案是一般意志。
在卢梭和洛克所讨论的社会契约中,有三种自由和三种意志。他们的想法之间可能有一些联系。意志有三个:一般意志、特别意志和集体意志。一般的意志是一般的。这是一个公民(公众人士)的共同利益。“所有人的意志和一般的意志之间往往有相当大的不同。后者只考虑共同利益。”然而,这种共同的利益可能是什么呢?“上述确立的原则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后果是,只有一般意志才能根据国家制度来指导国家的力量,这是共同利益。”(《社会契约论》,1762年,第182页)答案是,个人会指向个人利益。如果形成了一般的意志,它就会指向共同的利益、理解和同意。
特别的意志,它是特别的。这是一个私人的私人利益。就像关于司法和财产保护的公民自由。这听起来像是洛克对自由的概念“生命,自由,财产”。集体意志是一个公司性的集体集团。这在党派的派系中很有趣。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三个意志都等于一个特定意志的总和,但不等于一般意志。对卢梭来说,真正的主权总是违背共同利益的。因此,政府将永远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一般的东西会永远是抽象的。一般意志和个人意志的集合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所有人的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间往往有很大的区别。后者只关注共同利益;前者考虑私人利益,只是私人意志的总和。然而,从这些相同的意志中去除相互抵消的优点和缺点,剩下的差异之和是一个一般的意志。”(take away from these same wills the pluses and minuses that cancel each other out, and the remaining sum of the differences is a general will.)(《社会契约论》,第1762页,第146页)
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出现了一个问题。社会契约声称自己是一个合法的国家,因为它将人类从链条中解放出来。”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到处都是枷锁。人类本质上是自由的,在自然的状态下也是自由的。”(《社会契约论》,1762年,第163页)
卢梭认为,自然的状态是一个和平的时期。这里有丰富的资源,人们可以独居和简单地生活。人口竞争的小规模是不存在的。减少冲突,减少恐惧。卢梭称所有公民的集体群体为“主权”。虽然每个人都有以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目标的个人意愿,但主权表达了以共同利益为目标的一般意志。这意味着,人在正义法中失去的东西,将会导致人变得像动物一样。“从一个愚蠢而有限的动物身上发出的正义造就了一个聪明的人和一个人。”我们应该为政府、人民制定司法法律。“毫无疑问,理性本身产生一种普遍的正义。但要想在我们中间得到承认,这种正义必须是互惠互利的。”(《社会契约》,1762年,第188页)法律解决了所有的权利,但最后,什么是法律?这一直是一个让人诟病的问题,但人们大多都会同意,法律是对人的最低标准。
在卢梭看来,“对于某一特定的对象,没有一般的意志。”在状态之外的对象和非状态之外的对象之间存在一种关系。他的意思是,法律认为主体是一个主体,其行为是抽象的,而不是任何人作为个人或任何特定的行为。
卢梭提出,那个将军很可能会消失。遵循一般原则将允许个人的多样性和自由。“最后,当这些关联中的一个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优于所有其他关联时,结果就不再有一个小的差异,而是一个单一的差异。那么就不再有一种一般的意志,而普遍的意志向只是一种私人意志”。
我们大多数人都确信我们有自由意志。然而,我们为什么要关心我们是否有自由意志呢?答案是,关心自由意志与另外两个重要部分有关:行动自由和道德责任。
一般的意志是一种自由。有三种自由:自然自由、文明自由和道德自由。自然的自由是根据冲动采取行动的自由。这是自然的。公民自由和道德自由都是不自然的。“这种从自然状态到公民国家的交易使人产生了显著的变化,他的行为用正义代替本能,给予他的行为以前所缺乏的道德。”(社会契约,1762,第175页)
公民自由是关于正义和财产保护的。“人通过社会契约失去的是他天生的自由和对他能得到的一切的无限权利。”人们制定了一部司立法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就财产而言,它涉及到自我立法。公民自由来自于州司立法。自由落在公民身上。
道德自由的概念是自我立法,公民既是主权,又是主体。并表达了他们的投票结果。道德自由是最接近一般意志的自由。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将自由划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对于霍布斯来说,自然的自由就像卢梭的观点一样。对洛克来说,公民自由是最重要的部分。这就像卢梭对占有的看法一样。据洛克说,“我的财产是我的事。”因为自然法则是这样说的:自然法则限制了一个人可以拥有的财产的数量,因为前者限制了人们获得比他们应得的更多的财产,因为资源是有限的。上帝给了所有人自然资源,所以每个人的份额都是有限的,人们会寻求保护他们的财富不被掠夺。
对卢梭来说,公民自由是消极的,道德自由是积极的。这意味着社会契约理论,总是关注整体福利而不是个人的意愿,需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回到对个人意愿和主权问题的讨论中。什么是主权?真正的主权不仅仅是掌权者的意志,而是一般的意志。主权有时可能超越个人的意志,甚至可能超越特定个人群体的集体意志。但是,由于一般意志是正确的,只有在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时候才能这样做。公民是平等和自由的,因此主权干预更有利于实现公民自由和平等。
此外,公民也有一个一般的意志。一般的意志是关于自我立法的。自我立法是指公民既是主权权利,又是主体权利。这是一个循环,这是最令人兴奋的事情之一。
霍布斯认为,自由是做他想要的事情,没有外部障碍。他提出:“自由是他可以随心所欲,克制他所欲,而自由是没有外部障碍的。”一个人是否可以有自由意志,这取决于自由意志的观点。关心自由意志的第二部分是一种道德责任。道德自由关乎自由。道德就像“你抓住的需要关心的东西”。它们是一种积极的东西:正义、平等、自由和公平。
在卢梭看来,道德体现了人们在处理义务和义务时的态度。利己主义就像“你关心的东西”。它们是谨慎的:安全、舒适、自由、合作、快乐、实用和幸福。它是关于财产和商品的。然而,共同利益应该按照所有这些利益一致,社会不可能存在。道德责任不同于偶然的责任。虽然对道德责任有不同的看法,但根据一个人对因果关系的解释,一个人可能对同样的事负有道德责任,但没有因果责任。
相反,洛克否认意志是自由的。他认为意志和自由都是代理人(agent)的力量。在他看来,自由的定义是,当代理人的行为与她的意志充分相关时,她是自由的,而当行为来自意志时,他是自由的。此外,代理所做的动作是由偏好决定的。然而,要给出他对自由的定义并不容易。
一般意志是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订立了一个社会契约来保护人身和财产,但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主权需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公民本身也有一种普遍的意志,而主权不能限制公民。社会契约理论建立了公民和国家的最高权力之间的平衡。它保护公民的权利,如财产自由。它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在社会契约论下的社会似乎走上了正轨,不断地进步。但人们都知道历史往往是血腥肮脏的,甚至是流血史。
在社会契约中,人是有人格的,根据本契约,人民是自由、平等和合理的。然而,社会契约排除了某些人。社会契约将部分的人排除在其范围之外。(社会契约不包括某些团体参与协议;然而,它们是契约范围的一部分。更具体地说,它们被视为对象,而不是被动对象。)在政治、道德和认识论上,种族契约都是存在的。种族契约中的一些人可能拥有更少或没有权利的权利。如果我们回顾一下非法的过去,我们已经有了许多道德上有问题的行为。然而,这些都是不道德的。
社会契约侧重于保护财产和自由的平等。社会契约假设所有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它在公民的最高权力和国家之间创造了一种微妙的平衡。它保护人民的权利,如财产自由。它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繁荣。人在社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个人都是白人,他们都有自己的财产。对洛克来说,人们可以通过劳动来耕种耕地。根据洛克的说法,在土地上生产食物的人通过繁殖使土地私有财产。由于资源有限,人们很可能会相互接触,以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人们签订社会契约来保护私有财产和社会保障。
在社会契约中有三种类型的自由:自然自由、公民自由和道德自由。公民自由是关于如何保护人民的财产。为此目的,人们制定法律,指通过自我立法来创造权利。它是关于那些被称为人的人的人。此外,道德自由最接近一般意志,它可以有意识地表达自己的选择决定。平等是人与主权之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想做到平等。他们想要有足够的食物和财产来维持他们的生活。他们希望能够被创造得平等。
在这里,有一种微妙的平衡,可以保护社会反对派和其成员之间在财富和特权上的严重差异。理性说的是关于人类的美德。我们学会了调节自己的激情,并有效地与他人打交道。这类似于集体群体中的共同意志。当人们以严肃的态度履行义务时,道德是至关重要的。道德责任不同于或有责任。虽然对道德责任有不同的看法,但一个人可以对同一件同样的事负责,但不能对因果责任负责。问题是一个人是否邪恶。
人们认为,良好的政策是建立在存在的道德基础上的,因此,在自然的自然状态下,盗窃和谋杀是错误的。然而,人们对社会上的看法是不同的。社会上什么是对是错,什么是公正还是不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自然状态下所作出的判断。因此,对于集中的主流来说,问题是世界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从别人那里拿走财产是不道德的。然而,在白人男性中存在着一种认知偏见。甚至不是所有的人都包括在社会契约中。
在社会契约的传统中,道德契约和政治契约之间有两种可能的关系。它们是自然契约和政治契约,道德被用来约束和遵守。
让我们来谈谈种族契约吧。“种族接触可以容纳两个版本,但因为前者版本(洛克和康德中描述的契约)而不是后者版本(霍布斯中描述的契约)代表了契约传统的主流。” (《种族契约论》,第15页)
种族契约对白人来说有许多优势或特权,但以牺牲非白人为代价。这是不公正的。还有其他种类的人,我们称他们为次级人。他们是非白人,也没有财产。没有财产的子人无法拥有财产,因为种族契约是不合理的。
例如,米尔斯说:“印第安土著,但作为一种被发现而获得的权利……”印第安纳人的所有权并不被视为一种财产和统治权,而仅仅是一种占用权。(《种族契约论》,第24页)
在种族接触中,非白人是契约的对象,人们可以使用他们作为自由劳动。对米尔斯来说,“奴隶制契约赋予欧洲人在欧洲避免奴隶制消亡的权利,奴役印第安人和非洲人,基于这些民族固有的自卑原则。”“他们甚至没有自由,也没有自由。”(《种族契约论》,第24页)
白人可能认为他们为社会的发展取得了进步。白人接受了良好的教育,他们有良好的资格证书。他们有可以把非白人当作动物来看待的特权。他们推动下属进行劳动。在当代的背景下,种族契约很好地解释了群体统治是如何在社会中产生的,这是“群体统治的现实”吗?种族契约是反自然主义的,这是一种偏见,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通过群体形成的社会建构。
米尔斯认为,种族契约是理论上的,因为他提出了社会正义的问题。米尔斯是一位政治哲学家。他关注的是进步的群体,即白人社区。随着社会阶层的明显,白人与他人之间的差距扩大,不利于社会进步。种族主义就像一个关于你需要做什么和如何做的契约。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由于环境的不同,许多问题不能被很好地解决和理解,也不一定有一个单一的因果解释。它可能促进了资本主义在那个时代的诞生,尽管它仍然是不道德的,即使它促进了社会进步。
考虑到群体和个体之间的差异,我们需要考虑个体之间的态度,避免内斗。因为组成员之间可能存在重叠,所以他们可能是这个组的成员和另一个组的成员。一个人是主导群体的成员,而子人是主导群体成员的从属成员。然而,这种关系有利于主导群体的成员,而不是下属群体的成员。这是不公平和不道德的,因为种族问题,同样的人会得到很多优待,因为他们是白人。
每个群体都对社会的复杂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然而,可能有些群体贡献更多,而受益更少。正因为如此,说种族契约是完全不正确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毕竟,他确实发挥了一个非常有用的目的,并手工挑选了一些最值得帮助的人。但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地对待,不应该被区别对待,但在种族契约下,非白人是。这是不合理的。
米尔斯提出了一个想法,即被主导的或排他性的契约。白人得到了很多资源,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但他们的道德标准似乎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善,他们剥削非白人,这在白人政治中很常见。占主导地位的群体获得了统治地位,并继续继续统治下去。社会是复杂的,其内部结构非常稳定,其各个部分相互依赖,如果外部发生变化,内部变化也很可能发生变化。如果米尔斯所说的契约是概念性的,那么我们不知道我们获得了多少收入,这里仍然有很多问题,如何使裁决稳定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种族契约是一种剥削契约,它创造了全球欧洲经济统治和国家白人种族特权。在米尔看来,“经典的社会契约主要是道德和政治上的。”但从背景意义上讲,离开自然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确保一个稳定的环境,以供勤劳的侵占世界。“殖民和资本主义似乎是社会进步中不可避免的一步”,当然,日本是例外,它逃脱了殖民,所以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日本与全球白人政体有着变化和矛盾的关系。
然而,“在最坏的情况下,要符合面部合同本身的条款。”(《种族契约论》,第31页)回顾历史,我们想到了三角贸易,和黑人奴隶的出售,我们知道屠杀最初的居民,那些残忍和不道德的人。尽管种族主义很可能促进社会进步和更有效地分配财产。但这是不道德的,种族契约巩固了规则,是资本主义的先驱。引用米尔斯提供的一些数据,说明我们对印第安人和非裔美国人的债务程度。
社会契约和种族契约都有好处,都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很多不公平,一个人享有自由和特权,一个子人被剥削,这在政治契约中是不道德的,尽管从当前的历史结果来看,种族契约与资本主义相一致,在一定程度上是进步的(在这方面要弄清楚“社会进步”的含义)。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人种族契约是不道德的,尽管外部结构会影响内部结构,而人种族契约也很容易统治。但是,社会的进步并不能改变人类的契约在社会政治中是不道德的这一事实。
有了人种契约之后,很多国家开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人种契约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世界逐渐连为一个整体。因为鄙人不擅长于历史,怕所写之词有所偏颇,后序发展的事情便直接概括了去。工业革命是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实现了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向现代工业社会的重要变革。 出现了工厂提高了生产力,所以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剥削。工业革命结束以后便进入信息时代,也就是我们当今所处的这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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