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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造成劳动者医疗待遇损失的若干问题分析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造成劳动者医疗待遇损失的若干问题分析关于公司未为员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的咨询,经过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就此问题撰写了此文,供参考。一、劳动者医疗待遇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关于公司未为员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的咨询,经过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就此问题撰写了此文,供参考。

一、劳动者医疗待遇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明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一条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造成劳动者医疗待遇损失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这里需要区分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待遇损失两个概念,很多人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凡属社会保险的,均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早期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也是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2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③。但现在越来越多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认为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部门的职责,由相关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并处罚,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受理劳动者提出的这类诉求。而社会保险待遇

的损失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给劳动者实际造成的损失,如养老金、医疗费损失和工伤待遇损失。此类损失是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

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造成劳动者医疗待遇的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有关这个问题的明确规定。前述提到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和《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也只是说劳动者主张社保待遇损失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并未明确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则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并未涉及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但从司法解释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社保待遇损失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规定,可合理推断,若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存在过错或者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有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故结合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造成劳动者医疗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医疗待遇损失的范围

原则上讲,凡医疗保险基金不负担的项目,用人单位便不承担劳动者相应医疗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保险基金不负担的项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此有规定,主要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其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主要是指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伤害但又不构成工伤的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医疗保险基金肯定不会支付此费用,于此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先行支付?若需要,用人单位是否可向第三人追偿?对于前一问题,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九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七已经确定,用人单位需要先行支付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公正的,理由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于此情形,劳动者本可以得到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但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这一待遇,造成劳动者的损失,理应由用人单位赔偿。对于后一问题,用人单位赔偿后,能否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法律只是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权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笔者也未检索到相关的案例。

笔者认为,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赔偿了劳动者的医疗待遇损失后,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不是全部的医疗费一般是按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且一般有起付点,即医疗费用超过某个金额时,才按一定的比例报销。这方面的规定各地并不相同。《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超出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或未达到起付点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故未达到规定的医疗费的报销起点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退休时可能不能享受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劳动者退休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最低年限又未继续缴费的,退休后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若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退休后的劳动者的医疗待遇损失。但有些地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可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的医疗保险费缴纳年限,如广州。有的地方规定可在退休前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满足法定的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后可享受医保待遇。

五、关于额外赔偿的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此规章目前没有废止,仍然有效。

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造成劳动者医疗待遇损失的补救措施

其实补救措施就是为员工补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后什么时间可享受医保待遇,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规定,补办后次月即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广州、深圳。有的地方规定要参保一段时间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东莞规定补办二个月后,第三个月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厦门规定,补办六个月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一些患重大疾病且治疗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及时补办可以减轻用人单位这方面的支付压力。但职工在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疗费用损失,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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