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真正的自由不是针对他人的言说,而是指向自我的实践,真正的反抗也许不是公开的对抗,而是拒绝权力穿过的规避或对权力视而不见的沉默。——题民社会的反思者(outsider),这一双重角色更使我们容易看到他对市民社会研究的态度是如何发生转变的。总的说来,这一转化就在于从学理上抛弃掉作为“社会实体”的市民社会建构,而转向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的建构[5]先于国家”基于自然法所规定的不可剥夺的人权,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基于绝对理念的辩证法,那么“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基础又是什么呢?在此,我们看不到逻辑的推理和论说,看到的只是那种“鱼和熊掌兼得”式的、种种关于“良性互动”的乌托邦幻想:“良性互动乃是二者之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页13)国家俨然是一位开明的绅士,市民社会也是一位谦谦君子,他们之间保持着温情脉脉的礼让换句话说,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通过公民权这一环节来打通二者的关系,由此打通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实现它们之间的互动。
正是由于“公民权”经历了18世纪的政治权利、19世纪的经济权利和20世纪的社会权利,才出现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产生了哈贝马斯所描述的那种变迁。18世纪市民社会的种种观念与价值正是通过公民权这一具体途径制度化于民族国家的组织与管理框架之中。由此引出一个悖论:公民权的扩张破坏着市民社会赖以为基的相互性(mutuality)与集体性(communality)。[17]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是“生活世界理性化”的必然结果。相比之下,邓正来的市民社会理论由于缺乏一个中介性的分析概念和分析单位,使得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只能停留在空泛的良性互动上面而丧失了对历史和现实的洞察力不得不承认,方法论上的推进并不等于实质性分析的推进,就象文学批评无法取代文学创作一样,有时方法论讨论与其说是对经验研究的指导,还不如说是对实质性分析的总结,从方法论的思考到实质性研究之间有一段我们无法知晓其秘密的距离。正是有这一段距离的存在,使我们有可能从实质性研究出发来追问:“国家与社会”这一框架本身是不是有问题的?这就需要我们对国家与社会这一解释框架的限度保有警醒界限,这样的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正来先生对沃勒斯坦的“否思社会科学”的进一步推进[32]不仅仅是对某一学科理论的贡献,而是对理论研究本身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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