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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形式,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快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形式,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快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新目标新要求。这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远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得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得到充分发展,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极大增强,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社会治理转型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发展进入新阶段,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群众诉求日益多样,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同时,法治社会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亟须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过去,我们的社会治理方式主要是命令型、控制型,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转型的需要。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根据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转型的实际,从价值理念和具体手段两个层面,推动治理方式从命令向协商、从单向向合作、从强制向引导、从单一向多元转变;丰富和发展现代社会治理方式和技术,拓宽社会治理边界,提高社会治理精度,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以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建设理念创新,将“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到“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对于指导和推动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法治精神为引领,以法律手段破解难题,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服务和促进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所有社会建设活动特别是社会治理活动都秉持法治精神,按照法治原则、规范、程序进行;树立法治权威,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部署。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形式。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地包含国家治理法治化。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实现依法治理。法治是规则之治。只有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规范性、科学性、稳定性。这就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推动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目标。习近平同志指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新形势下的社会治理创新,应更加突出党委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各方面参与,更加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社会治理领域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推动社会治理尽快进入法治轨道。

把握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点

法治具有明确和务实的价值指引和社会担当、系统和组织化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表达,需要系统全面推进。当前,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思想认识。应深刻认识到,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充分发挥法治对人们行为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既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强化改革创新意识、开放竞争意识、责任担当意识,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坚实的物质条件;又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围绕改革实践总结成功经验,并将其上升到法律规范层面,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国家与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明确基本目标。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一方面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治理由“强政府、弱社会”向“强政府、强社会”转变;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确立法治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保障地位,形成国家、政府、社会建设以法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模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培育良好环境。应着力破除长期存在的管控思维,强化合作意识、协商意识,使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充分发挥政府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效能与效率,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注重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通过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政府治理与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有机衔接、良性互动的法治环境与人文环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共赢。

加快法制建设。把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进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研究出台行政补偿法、行政程序法,修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个人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政府的社会治理责任,明确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义务及程序,实现社会治理权责关系明晰化、法治化,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形成党政善治、社会共治、基层自治的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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