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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一)奴隶制法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也是最早的私有制类型的法。

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也是最早的私有制类型的法。

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是由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在不同的奴隶制国家和奴隶制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奴隶制法有着不同的特点,但从总体上认识,奴隶制法具有一些共同特征: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这是奴隶制法的核心作用;

2.奴隶制法还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3.奴隶制法的刑罚手段极其残酷,长期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

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等是奴隶制法典的代表。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一种私有制类型的法。

封建制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

封建制法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是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我国的《唐律》是封建制法的典型代表。

(三)资本主义法

总的来说,资本主义法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尽管也会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但是占统治地位的总是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法律上层建筑,它首先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它首先又是垄断集体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资本主义法律所代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资本主义法律绝不是“超阶级”的,所谓“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的说法是错误的。

按阿尔都塞的观点,法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任何法权一一归根到底是商品关系的法权—— 最终仍然带着资产阶级的这个缺陷,因此任何法权在本质上最终都是资产阶级的,是不平等的。

与以往私有制社会法律相比,资本主义法律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其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产阶级财产权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这一点,无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论在民法法系国家还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无论在资本主义法律的任何一部部门法中,都始终是这样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2.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制”政府,实行资产阶级专政。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法上。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资产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执掌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3.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在形式上,人人都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又被称为“人权”。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人权都属于资本主义民主的范畴,资本主义法对保障平等、自由和人权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是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与人权原则受到其阶级利益的局限,它是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人权,是不彻底的。

(四)社会主义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的,是对革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到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就已经创制了革命的法制。

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代之以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而形成的。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要借鉴和吸收入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性,它不仅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还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因而是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还体现出代表社会发展进步方向的正义性,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法治为保障,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

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这种发展理念与人民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是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3.我国社会主义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经验,又与时倶进,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制度与实践,体现了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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