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的来源是国家权力实体的对立面。
奴隶社会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奴隶在今天的西方世界对应的是与法对立的阶层,也就是罪犯和非法移民。在古代,奴隶的来源则是战争,也就是最早的部落战争。在马克思作为研究对象的北美易洛魁部落联盟来讲,失败的一方被俘虏,经常是要取代本族战争牺牲者的,所以奴隶的前身其实待遇并不一定就低,就比如希腊的民主城邦也有奴隶,但是奴隶在雅典的地位是相当高的,不仅生活水平并不比奴隶主公民差多少,更是能担任管家和教师等重要角色,所以奴隶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苦难,奴隶的生活水准和公民阶层的伦理水平是息息相关的,与雅典相对的斯巴达,奴隶的生活水准就要低很多。
所以奴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有没有公民权,我们常常听说什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其实大家并不清楚啥是“政治权利”,所以也就不理解剥夺了这个到底对当事人有啥影响,其实这就是将对方正式打入“奴隶阶层”,而我们甚至不清楚在我们没被剥夺之前有啥影响,也就是说........
上面提到的易洛魁部落联盟实际上处于部落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在部落阶段只有氏族大家庭成员和敌对部落死敌两种人际关系,所以一旦通过俘虏取消了敌人的敌对状态,部落还不清楚该怎么欺负或者说剥削奴隶,而奴隶的规模也比较零散并不足以对胜利者部落带来威胁,正因如此,部落还可以对奴隶施以部落成员的待遇,但是随着部落规模的扩大,战争烈度的提高,奴隶人群的增加,管理奴隶就不再是“塞到战斗减员家庭中”那么简单的操作能解决的了,就需要对奴隶进行差别待遇,限制奴隶的权力,将部落原成员提高为“公民”,这个公民权其实就是部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雅典城邦基本上就处于这个阶段,奴隶绝不仅仅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侮辱性称呼,而是一种典型的阶级意识,只有公民具有选举权和保家卫国的光荣责任,而另一方面最早的异化劳动就渐渐以由奴隶来从事为主了。
综上所述,公民才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或者说统治阶级。西方社会的发展总体来讲是不断提高公民外延,缩小奴隶阶层外延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法制,通过法不断确立国家的主人具有什么样的权力和责任,而原本是奴隶的阶级,就被限制在罪犯的范围内,北欧提高罪犯的待遇其实是对希腊奴隶制的一种复兴。而我国则正相反,自秦之后,对奴隶的差别待遇被推广到了整个社会,统治阶级也不能幸免,整个国家只有国君具有完整的公民权,上层都是如此,下层就更加遵循阶级社会的巨大权力落差了,权利被视作一种有条件的东西,一种需要去争取的东西.
而权利恰恰是不需要争取的,你生在这个国家的公民家庭就天然具备潜在的公民权,等你到了一定年龄就可以行使公民权,你需要做的只是保住建国初期胜利者的身份而已。那么,也就是说........
总而言之,奴隶是一种阶级意识,只要个体发现自己并不是国家的主人,也就获得了广义上奴隶阶级的阶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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