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与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的起源
在国家组织下,为了化解社会纠纷,维护政权长治久安,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以规范的形式并以国家的名义颁布,强制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真正意义上的法由此产生。
法由人类社会最初的原始习惯转化而来,经历了原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过程。其根本原因是阶级原因,即阶级和阶级斗争导致法的产生。还受到文化、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二)法的发展
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这这些消亡。在人类历史上,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原有的生产关系不能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引起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政治意识和法律制度等社会上层建筑也随之变化。因此,在人类社会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注意和社会主义等阶段后,法也依次出现了不同统治阶级利益的奴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二、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主义法学家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权力和义务内容的,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四大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内容法律权力与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具有公开性和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成效。它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前者是指对人们行为规范调整所实现的效果,后者是法律调节后国家或社会所实现的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二)法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表现为:经济作用、政治作用和执行社会事务作用。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协定。
(二)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
4.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法律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且三者缺一不可。准确理解法律关系及三要素是正确处理法律事务的前提和基础。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是在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义务和承担者。
(1)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题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是由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指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国家。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3)非物质财富
(4)人身权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六、法律事实
有法律关系就必须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关系可分为行为和事件。
1.行为: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2.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管意志而发生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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