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的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需要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法条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二、捐助法人的内涵
捐助法人资格依民法典第九十二条可概分为两类,一类为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福务机构;另一类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无论上述何者,依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民事法律主体皆应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主体,即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经捐助而获得的财产或者经费。
而先就基于公益目的并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予以讨论,目前我国分别有《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在进一步规制。另对于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则应按《宗教事务条例》依法设立。然上述三法均因年代久远,且为因应社会快速变迁、现皆有修订草案或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公开征求意见中。虽草案仍有变动之虞,但对于基本主体的重要定性应不致再有大幅度调整,故本文仍将酌情予以参考。兹就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及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分析叙述如下:
1、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设立条件为基于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一定数额且已到帐的原始基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应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设理事会作为其决策机构,具体人数由章程规定,但应介于5至25人之间,其中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亦应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督其运行,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
2、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
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即过去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然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词现已逐渐被淘汰,而由社会服务机构所取代 。依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系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
社会服务机构同基金会一般以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具体人数由章程规定,但应介于3至25人之间。与基金会不同的是,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长非当然是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督其运行,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
3、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所称宗教活动场所系指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筹备设立并登记,以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宗教活动场所不同于宗教团体,且于民法典出台后,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得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宗教团体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及《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设立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由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非遭强迫或者摊派的自由捐献,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捐助法人的组织机构有哪些相关内容,在法律规定上对捐助也就是非营利性法人有一定的支持和保障,在各方面做也协调和生活,保护社会的正常发展。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面的专业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所咨询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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