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发展以及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矛盾的凸显,国内学者开始借鉴西方政治学中的相关理论,围绕我国社会中利益表达问题展开了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利益表达;解决思路;综述
[中图分类号]F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52-01
当前改革开放持续、深入发展,同时社会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利益矛盾开始凸显,这对既有的社会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期望通过对这一基本政治问题的研究,为理解当代中国的政治社会现状提供一个认知框架。
1 利益表达内涵的界定
对利益表达的定义是深入研究其内涵的基础。由于不同学者都以自身背景领域为视角来透视利益表达,所以至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外学者对利益表达研究开展较早,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定义是阿尔蒙德和鲍威尔的观点。
比较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和鲍威尔把政治过程分为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四个阶段。他们将利益表达定义为:“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政治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同时,国内学者也开始探寻利益表达的内涵,并提出了不少更具理论性的观点。徐道稳认为,利益表达就是人们向各级公共权力机构或其组成人员反映、提出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诉求,并希望得到有力保护和促进的过程。对此,王文祥和朱联平则将利益表达上升到了制度层面的高度。王文祥认为,利益表达机制是指一种制度安排,当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或者发生冲突时能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合法地表达其利益诉求。朱联平认为,利益表达机制就是围绕一定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而建立起来的沟通、协商机制,它由相关的机构、制度和原则等组成。
从对利益表达定义的研究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虽然表述各有侧重,但是内涵的要素和理念基本一致,即对于利益表达的内涵界定有如下要素:利益主体、表达渠道与利益诉求。据此,笔者也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利益表达即利益主体(个人或群体、组织)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渠道向政府等相关部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试图达成利益要求的制度化安排。需要指出的是,利益表达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进行。近年来,由于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的不完善,衍生出了非制度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也导致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滞后效应。可见,公民的利益诉求能否通过合法、完善的渠道得到有效表达是整个政治过程能否有序进行的重要标志。这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之一。
2 利益表达面临的问题及困境
第一,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这是我国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的最大制约因素。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人民利益表达制度体系,然而徐道稳认为实践中它呈现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多数利益表达渠道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二是多数利益表达是通过零散的个别化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通过利益集团在政治框架内进行。
第二,非制度化和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不断衍生。方同义认为,依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表达的不平衡,使有一些利益群体可以顺畅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大部分老实本分的基层群众更容易自觉不自觉地按照既定法规行事,但其中的一些人由于遇到过于不平之事也容易铤而走险。王中汝认为,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直接衍生出大量的非制度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着转型时期的社会稳定,也对中国的整个政治、经济生活带来了大量的负面影响。
第三,利益表达主体不成熟,组织化程度不高。①利益表达主体与表达意识不成熟。群体自我意识的发育程度,是影响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问题。方同义认为,主体权力的不平衡、主体意识自觉性程度的不平衡、社会资源占有和利用的不平衡,这些因素影响了不同群体各自利益表达的质量和数量。②利益表达主体组织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的利益表达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低,他们对个人利益认识得比较清晰,对群体利益认识得比较模糊,使得他们表达利益的动力机制缺少应有的张力,影响他们进行利益表达。
3 完善利益表达的路径选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构建利益表达平台
第一,拓宽并建立通畅的人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利益表达的关键是有关行动者能够获得进行利益表达的渠道或途径。”所以应建立畅通的人民利益表达的渠道,提高各个利益表达渠道的相对独立性和有效性。此外,要使利益表达有坚强的制度保证,从制度层面寻求解决方法才是治本之道。对此,王中汝从制度层面给出了合理建议。他指出,当前需要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完善选举竞争机制,增强选举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府选举中的竞争性;二是建立和完善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建立法制化的利益表达制度。现行的利益表达制度之所以成效有限,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这个制度权威性不够。因此要设计、制定关于利益表达的一系列法度,一方面以法律形式保障利益表达主体的权利并严格执行,对任何阻碍利益表达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处;另一方面,必须把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既使其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又使不法行为得到禁止。
第三,增强主体化的利益表达意识,提升利益表达主体组织化程度。①增强主体意识首要的是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这就需要塑造全新的政治文化,使民众的主体意识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真正树立起通过利益表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和信心。增强主体意识还要提高不同群体对自身利益自觉把握的能力。② 着力培育利益表达团体。利益表达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种,即个体和群体。群体人数多、势力大,利益表达更为专业、有力。在这一层面,戴辉给出了建议:要大力培育各类社会团体,建立社会团体的支持性机构和监督性机构,赋予其利益表达和维护者的权利和义务。
4 对现有文献研究的总体评述
随着我国政治和社会改革的推进,关于利益表达的研究和实践都取得了成就,但笔者认为,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学术界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当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利益表达’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它在民主政治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在国内已有的政治学文献中对利益表达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研究成果不多,更缺乏系统性,研究有待深化。其次,在多数情况下,研究者往往把“利益表达”当做“政治参与”的某种形式或内容加以讨论,未将二者做清晰明确的区分。最后,关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问题。唯有建立科学的利益表达机制,并将整套机制上升到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加以实施的高度,才能实现利益表达机制稳定运行。
[作者简介]胡旭(1988―),女,汉族,江苏泗洪人,现就读于浙江工商大学行政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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