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韩鹏栓报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对落实信用监管有关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1、提升效率 降低成本
会议强调,加强信用监管是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一环,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意见》明确了信用监管的主要目标、落实措施和运行机制,贯彻落实好《意见》明确的信用监管工作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方各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意见》指出,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基于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改变过往标准单一、不成系统、主观武断的监管机制,并通过全面的信用体系来对企业进行更综合化的管理。通过全国联网的信用体系,可以充分反映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从而在监管当中具有更好的差异性,对失信者要加强监管,要让失信者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对于守信者,要使其能获得更好的实惠。基于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可以更全面、更精准、更客观的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也能对市场主体形成更强的震慑,使得市场主体自觉遵守信用,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从而大幅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利于市场主体交易效率的提升和监管成本的降低。
何南野补充道。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嘉宁也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新型的监管机制对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意义。因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使得对于市场秩序的规范,营商环境的优化,增加了管理维度和依据,提升了管理效率。”会议指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分级分类的监管机制。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努力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新型监管机制相比传统的监管模式有何优势,何南野称,一是首次提出基于信用为基础的监管体制,首次信用放到监管的范畴之中,使得监管的手段变得更加丰富,更加多元化。二是明确了信用的重要性,让市场主体再一次认识了维护好自身信用的必要性。三是传统的监管方式,从手段来讲,更为主观,纬度也更为单一;从威慑效果来讲,因为传播较弱,很多事项因为没有全国联网,难以让失信的后果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为难以对失信者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而新型的监管机制,无疑将纠正上述两大问题,从而让监管变得更加具有威慑力和针对性。陈嘉宁表示,相比传统监管模式,信用为基础的模式,具有可追溯性,企业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融资成本、经营资质核准等指标。真正做到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
2、监管机制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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