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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管理办法(试行).docx 24页VIP

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管理办法(试行).docx 24页VIP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管理办法(试行).docx,PAGE PAGE 9 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和高校用工社会化的趋势

PAGEPAGE 9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和高校用工社会化的趋势,进一步推进我处社会用工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维护和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青大人字[2007]25号《青岛大学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我处社会用工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以下简称:用工)管理。第三条 全处用工以岗位管理为主,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公正择优、以岗定薪、加强培训、严格考核、奖惩并举”的原则,以期达到“精简高效、稳定和谐、合理流动、避免纠纷”的用工成效。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配合各部门对用工进行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签订审核;办理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解除、终止、续签、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缴存;用工的工伤、长期病休、女工生育等方面的事务。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用工进行招聘及日常工作安排、监督、培训、用工期满考核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独立账户的用工部门,须依法依规对本部门的用工进行管理,并将用工花名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 岗位类别第七条 用工岗位分为:管理岗位、普通岗位两种类别。第八条 管理岗位,指由后勤管理处聘任担负管理职责的后勤管理处所辖部门正、副职岗位。管理岗位用工要适应增强部门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完成责任目标、提升后勤管理服务水平的需要。第九条 普通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业务、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岗位。普通岗位用工要适应符合专业技术业务需求、提高操作维护技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开展后勤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第三章 用工计划第十条 用工计划和审批1.各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做出下年度用工计划,填写《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年度计划审批表》(附件1),经分管领导审核和处长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各部门用工岗位、工资标准、用工预算等须与年度用工计划一并提交。第十一条 用工计划核定后,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用工数量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和处长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要遵守“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不得私自用工,对违反招用条件和先用后报或未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和产生的费用由用工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招聘、审批第十三条 申请、招聘1.用工部门在招聘用工前,填写《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招聘申请表》(附件2),经分管领导审核和处长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用工招聘,根据招聘需求,可由社会用工人事管理工作小组、用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或相关人员组成相应的评聘小组,采用面试、答辩或考试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察评价,确定人选。第十四条 用工审批确定用工人选后,用工部门填写《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审批花名册》(附件3),经分管领导审核和处长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用工形式及规定1.凡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2.因超退休年龄、协保、外单位内退、在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非青岛市户籍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而导致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须由其本人写出详细的书面说明承诺书后,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劳务协议。3.非全日制用工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签订非全日制派遣用工协议。4.男性达到65周岁、女性达到60周岁的用工不再聘用。第十六条 拟聘用工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1.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根据岗位需要)。

2.本市失业人员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前单位离职需直接转入的,应在前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打印、填写日期后的10日内交至人力资源部,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女工须持有婚育证明。3.应届毕业生须持有就业报到手续。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5.无个人档案或不齐全者,须作出书面声明。第五章 用工的停用、续用第十七条 停用、续用的情形1.停用:用工本人辞职;辞退用工;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期满时停止使用。2.续用:指用工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期满时继续使用。第十八条 辞职、辞退、期满停用辞职:用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本人须写出书面辞职报告交至人力资源部,以便办理相关手续。辞退:用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法、违纪等原因符合依法依规被停用的,用工部门须在计划辞退日期前40日以上填写《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停用审批表》(附件4)交人力资源部,由签订合同单位书面通知被辞退者并办理相关手续。3.期满停用:用工劳动合同期满时,用工部门不再续用的,用工部门须提前40日以上填写《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停用审批表》(附件4),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用工终止意见,由签订合同单位书面通知其本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办理合同终止相关手续。

4.停用劳务协议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用工所在部门提前30日以上填写《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停用审批表》(附件4),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用工终止意见,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第十九条 续用1.用工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满前40日以上,由社会用工人事管理工作小组牵头,组织人力资源部、被考核人员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召开考评会议,通过述职考核、民主测评等相应形式进行考评,决定续聘与否。2.对经考评合格确定续用的用工,用工部门应于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填写《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续用审批表》(附件5),经分管领导审核和处长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动合同(劳务协议)手续。3.非全日制用工的续用,由所在部门自主确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部门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1.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订立、履行、变更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包括个人健康信息)。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3.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调配的。5严重违反用工部门规章制度的。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部门造成重大损失的。7.当月迟到、早退达到或超过10次,或全年迟到、早退30次以上的。

8.当月连续擅自离职3天,或累计擅自离职5天或以上的。9.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六章 薪酬(工资)、社保、公积金及支付第二十一条 薪酬标准1.由后勤管理处聘任在管理岗位上的各部门正、副职人员工资比照学校同类人员确定,津贴发放按照《后勤管理处薪酬分配实施方案》确定。2.用工取得国家政府部门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须经审核,专业对口且符合部门及岗位需要的,由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岗位聘用意见,人力资源部在相应范围内组织任职考核、民主测评,并将考核、测评结果及部门聘用意见提交后勤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岗位聘任,兑现相应待遇。第二十二条 工资发放办法及构成1.各部门用工工资、福利待遇由本部门根据岗位设置、用工经费状况、绩效考核制度、个人考评等要素制定本部门的工资发放办法,经社会用工人事管理工作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工资(应发金额)支付标准不得低于青岛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基本工资:各部门根据员工的工作资历、学历背景、专业技能水平、岗位属性等综合因素核定,是完成本职工作后应得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基本工资可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龄工资。基础工资,保证用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定期得到数额固定的劳动报酬。此项工资,可做阶段性调整,由社会用工人事管理工作小组讨论确定全处统一标准,报请后勤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后实施。岗位工资,是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岗位特性评价要素核定的劳动报酬,工资金额以岗位为转移,岗位成为核定此项工资的唯一或主要标准。此项工资,由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岗位特性及工作实际情况,遵照“合法有据、合理公平、促进工作”的原则核定实施。技能工资,是根据用工的工作资历、学历背景、技能水平等因素综合评判核定支付的劳动报酬。职龄工资,是为了鼓励用工入职到后勤管理处后,敬业爱岗做好本职工作,连续服务,稳定后勤服务用工队伍,依据用工在后勤管理处的连续工作年限所核定的奖励型劳动报酬。全处统一标准,用工每工作满一年,下一年度的职龄工资增加20元,十五年封顶。(职龄工资统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用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计发职龄工资)4.绩效工资:各部门根据经费运行状况、本部门年度、月度管理目标、经济效益实现情况、用工岗位表现、成效确定,是相对不固定的报酬部分,是对用工为完成岗位工作而支付的激励型报酬。

5.其他项: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和岗位特点自行制定,如高温补贴等。第二十三条 工资的支付依据以上标准,各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用工考勤及《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工资发放明细表》(附件6)报人力资源部,工资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的支付1.根据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政策,用工部门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2.社保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低于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的,按规定最低基数缴纳。单位缴纳部分由用工所在部门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在其本人工资中代扣。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1.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用工单位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2.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低于青岛市最低缴存基数的,按规定最低基数缴存。单位缴存部分由用工所在部门负担,个人缴存部分由个人负担在其本人工资中代扣。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状况按5%、7%、12%自主确定。第七章 规章制度、培训第二十六条 各用工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培训”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考勤办法、工资发放办法和员工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等,考核考评结果应存入本人工作期间档案,作为奖惩、续用、停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用工培训教育1.各用工部门要加强对用工的规章制度培训、岗位职责培训、技能训练和安全教育。2.聘用到工具使用或设备操作岗位的用工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技能培训(包括实用技术基础、业务基本操作、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知识等),并进行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的培训。3.各项培训要形成制度、定期举行,培训形式要多样化(讲解培训、观看相关视频资料、考试答题、调查问卷等),每次培训须有被培训者参与的书面记录(签字签到,答题、问卷签名,影像记录等)存档备查。培训要做到全员覆盖,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考察评估。第八章 工伤及其它情形的处理第二十八条 工伤、长期病休、女工生育的处理1.用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所在部门应积极组织救治、保护现场,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支付等相关事宜。2.对劳务协议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采用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解决。3.用工中出现长期病休、女工生育等情形的,用工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予以办理。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 用工与用工部门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因用工部门违反劳动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仲裁费、诉讼费、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以及补(赔)偿款等全部由用工部门承担,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年度计划审批表 用工部门:时间: 年 月 日用工岗位计划用工数工资标准年工资预算(含社保、公积金)部门负责人意见:部门分管领导意见:人力资源部意见: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意见:处长意见:注:此表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留存。附件2.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招聘申请表用工部门招聘职位招聘人数工资标准用工形式招聘原因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拟聘岗位条件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意见处 长 意 见备注各部门招聘用工前填写此表,逐级审批。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非全日制用工。3.此表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留存。附件3.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审批花名册用工部门:时间:年 月 日序号姓 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岗 位用工形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工资标准拟用工起止时间1234用工部门意见:部门分管领导意见:人力资源部意见: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意见:处长意见:1.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非全日制用工。

2.此表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留存。附件4.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停用审批表用工部门:申报时间:年 月 日序号姓 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岗 位合同(协议)起止时间拟停用日期123456用工停用原因:用工部门意见:部门分管领导意见:人力资源部意见: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意见:处长意见:此表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留存。附件5.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续用审批表用工部门:时间:年 月 日序号姓 名性 别年 龄岗 位工资标准(元/月)首次用工时间拟续用起止日期1年 月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2年 月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3年 月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4年 月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5年 月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6年 月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7年 月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8年 月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用工部门意见:部门分管领导意见:人力资源部意见: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意见:处长意见:此表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留存。附件6.后勤管理处社会用工年 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序号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项应发金额应扣款项实发金额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龄工资保险费公积金个所税其他应扣合计12345678大写合计:小写合计:处长:分管处领导:部门负责人: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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