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近日,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宏伟蓝图,广大妇女要在奋进新征程中彰显巾帼担当作为,在新征程上谱写“半边天”更加绚丽的华章。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宋月萍/教授 彭可余/博士研究生
图片 |网络
我国女性就业支持政策在时代变迁中不断发展,与生育政策和家庭支持政策紧密相连,取得了重要成就。
将女性从家庭劳动中解放出来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迫切需要恢复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生产水平的背景下,工业化和人民公社运动等大生产充分调动了女性的工作积极性,以“家庭事务社会办”“养育功能社会化”的政策思路进一步将女性从家庭劳动中解放出来,减轻女性的家庭照料负担,这一阶段中国妇女的劳动参与率高于许多发达国家。先后于1951年和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企业女职工四周岁以内子女超过20人时,应为其设立托儿所和哺乳室,且托儿所的一切费用完全由企业或资方负担,父母仅需负担子女的饮食费,大量依托国有企业建立的托幼事业涌现。同时建立女职工带薪产假和生育补助制度,根据女性生产状况制定有差别的休假时长,国家与企业共同为女性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女性家庭与就业的矛盾,满足了家庭婴幼儿照料服务的需求,为女性就业促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也从侧面减轻了女性的养育负担。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使女性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中解放出来,投身到市场经济建设中,但在市场化改革打破了国家分配工作的计划经济模式,国有企业改革后其社会职能大大减弱。托幼机构大规模关闭或转制,3岁以下的幼儿照护走向市场化道路,家庭事务呈现出回归私人领域的倾向,女性的家庭照料角色、功能和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得到强化。为此,我国持续推进以市场机制引领的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缓解女性平衡家庭与事业的两难问题。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女职工产假天数从56天延长至90天;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立了生育保险由社会统筹,企业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不分男女,产假工资改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平衡了女性职工比例不同的用人单位的生育成本,从降低用人单位雇用女性职工成本的角度促进了女性就业。此外,1978年高考制度恢复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标志着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开始实施,教育秩序重新建立,适龄儿童尤其是女童拥有更加丰富和平等的接受基础教育的机会,女性受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水平大大提高,为其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了重要前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政府财政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产业结构重心也逐渐向第三产业转移。面对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与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对女性的家庭角色寄予了更高的期待,新兴经济形态的发展与生育保障制度的改革则为女性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首先,数字经济催生出新业态与新就业模式,为女性求职发展增添了更加多元的就业岗位,电商直播人员、数字化管理师、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云计算工程技术人员、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等一批新兴职业在互联网平台上涌现,在多元化的数字应用场景中,女性就业创业迎来更多的选择与机会。其次,数字平台提供丰富的就业创业资源,包括职业培训、创业辅导、技术援助等各类服务,能积极提升女性求职的竞争力,为女性就业提供支持和多维赋能,有助于弥补女性的社会网络不足。最重要的是,数字经济使得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组织模式更为灵活,增强了女性工作的自主性,远程办公成为可能,这使得女性有机会在工作的同时兼顾家庭事务。
同时,促进性别平等的就业规章逐渐出台,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力度进一步加大,幼儿抚育也体现回归社会办的趋势。2012年《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同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2019年《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意见》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为托幼服务的主管部门,此后2021年《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普惠式托育服务体系,降低家庭的抚育成本,保障女性合法就业权益。2016年部分省市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了男性产假制度,逐渐将男性在生育繁衍和子女照料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纳入到政策体系中。一系列就业市场、家庭和社会联动的就业保障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女性负担,提供了女性平等就业机会。
面临更严峻的工作-家庭平衡难题
然而,当前我国女性就业状况依然面临诸多挑战。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程度的提高,我国人口格局已经发生了转折性变化。16—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规模虽仍然庞大,但在2012年达峰后已开始呈缩小趋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16—59岁劳动年龄人口共有8.8亿,与2010年相比减少4000多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也从67.73%下降至62.83%,为五个调查时点中最低。女性是充实劳动供给、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受传统观念、生理结构、就业歧视等因素的影响,女性在就业市场上始终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由2010年的75.2%逐渐下降到2020年的59.8%,越来越多的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回归家庭照料。
生育政策的调整和人口老龄化不可避免地对女性就业产生一定冲击。人口结构失衡使得国家生育政策从单独二孩、全面二孩到三孩政策不断调整,女性作为生育主体,承担了主要的时间成本和职业发展受阻的机会成本,有研究将其总结为“母职惩罚”。新出生人口在妇幼保健、托儿和学前教育等资源和服务方面的需求增加,促使养育服务的价格上涨,这种变化可能使得女性在多子女照料的压力下,被迫同时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需要努力提高收入以更好地抚养和教育新生子女,由此产生更严峻的工作-家庭平衡难题。同时,我国加速深化的老龄化趋势也加重了女性的家庭重担。我国并不具备完整的社会养老体系与机构养老制度,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也并不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的居家养老仍然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的养老模式。在政策并未对家庭养老责任进行分担的情况下,受到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大量家庭仍然将女性作为主要的养老承担者,且与子女照料一样,养老照料也是一种非报酬性的劳动过程,影响女性就业乃至女性发展。随着我国家庭结构小型化发展与个体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照料与女性就业的矛盾可能会日益突出。因此,生育责任和家庭照料是新时期阻碍女性劳动参与的重要因素,能否通过社会和国家层面的政策工具进行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社会经济状况的平稳运行。
面对新时期我国人口与家庭变化的新形势,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受到更为直接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女性就业支持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其提供生育支持,却缺乏在家庭政策中引入充分的性别平等视角,未能从根源上缓解女性的就业困境。家庭中的两性关系与性别角色分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转变速度比社会中的性别平等变化更慢。我国还存在有大量家庭仍保留“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而家务劳动因其无偿性长期不被认可为是劳动参与的一种形式,女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应该注意到,推进家庭领域的两性平等,是赋能女性发展,从而创造包容性社会、释放经济增长动能的关键。其中一个重要方式便是促使男性参与家庭照料和家务劳动,推动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与老年照护成本,形成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和家庭建设的良性发展格局。
亟待性别平等分工理念引导
目前,我国现有的就业支持政策仍缺乏对两性公平价值理念的引导,无法保护女性因生育而在职业发展中受到的歧视。生育支持制度缺乏引导男性参与家庭事务的引导,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单方面向女性职工一方倾斜、增长,进而造成性别歧视的恶性循环。虽然部分省区市已出台7~30天不等的男性产假规定,但假期时长缺乏统一标准,执行状况依赖于各地方和企业的具体状况。并且,男性产假远短于女性用于生育的时间成本,部分省市还规定男性产假可以转让给女性享有,无法达到促使男性多参与子女照料、家庭劳动的作用,由于产假制度并不具有强制性,在这期间还无法获得绩效奖金的酬劳,男性休陪护假的积极性不高。男性生育支持措施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男性应该履行的家庭照护义务,变相加重了女性的家庭责任,同时固化了劳动力市场中的隐形歧视,使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一系列对女性一方实行延长带薪产假的政策规定,实则提高了用人单位雇用女性职工的用工成本,且这一成本显著高于男性,为弥补这一部分因雇用女性职工的用工损失,用人单位会进一步减少雇用女性职工,而女性在就业市场中的弱势很可能造成女性在社会经济角色中的弱势地位,因不能创造生产价值,女性被鼓励回归家庭,进而愈发失去其社会角色,形成恶性循环。
同时,现有生育支持政策缺乏对非正规就业者的保护,在缺乏有效合理分工男女家庭责任的政策引导下,数字经济等就业新形态的发展很有可能加剧女性从业者与家庭照料者的角色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女性“回归”家庭的推手。由于数字技术使得就业灵活性增强,女性群体在就业过程中能够突破地区之间、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物理空间限制,工作生活场景大大拓宽,数字经济为女性的职业发展带来了平台就业、自主创业等全新的可能性。但同时,数字经济的灵活性也打破了女性工作与生活的时间界限,延长了工作时间,工作与家庭的边界进一步混淆,从侧面强化女性的家庭照料责任。而从事互联网或其他行业的女性灵活就业者、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群体无法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也无法报销生育费用。新兴就业形式与既有的政策制度之间出现了越来越难以忽视的裂痕,影响了女性的就业选择。
可见,家庭、就业和生育政策环环相扣,而在各个领域都应将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作为政策制定的重要引领。女性参与社会劳动是实现自我价值、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途径, 也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其外部效应惠及全社会,因而将女性重新从育儿负担与家庭劳动中解放出来,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在全面三孩政策推行、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的当前,家庭照料对女性就业的制约作用将愈发凸显,而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以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分工引领社会层面的女性就业赋能,通过政策引导推动男性参与家庭生活,男女平等共担家庭责任,让年轻人都能更好地平衡工作-家庭的关系,才能推动性别公平的发展,构建包容性增长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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