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益阳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从2017年起,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统一实行“先缴后补、按季拨付”的办法,按照要求,市本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自即日起接受申请,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补贴条件
(一)在益阳市本级社会保险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缴费基数4491元/月)、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缴费基数2789元/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按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要求进行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且灵活就业后进行了就业申报的人员。高校毕业生指离校一年内未就业,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二、补贴期限和标准
(一)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
2.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补贴期限内中断灵活就业的,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二)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根据我市当年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全额缴费后,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人员为个人缴费金额的60%;“4050”以下人员为个人缴费金额的40%。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统一为个人缴费金额的40%。
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只缴纳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之一的,仅对其缴纳的该项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 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可到1号、2号窗口免费领取);
3.《益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可到1号、2号窗口免费领取);
4.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票据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
5.申请者本人在交通银行开户的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开户名需与申请者本人一致,且需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无交通银行账号的需提供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可到1号、2号窗口免费领取);
4.《益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可到1号、2号窗口免费领取);
5.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票据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
6.申请者本人在交通银行开户的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开户名需与申请者本人一致,且需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无交通银行账号的需提供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流程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申报;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发证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申报。社区应将灵活就业情况录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并开具纸质《灵活就业证明》。
(二)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备齐相关资料后于每月1-10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1号、2号窗口进行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在当月结束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录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并对当月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在《审批表》中注明原因,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等资料通知并返回申请者本人。
(四)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由市本级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享受补贴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实行公众监督,接受实名举报。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益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复核。
(六)财政部门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通过指定的经办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帐户。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再次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凭上述相关资料按上述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五、不予补贴对象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
(四)未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
(五)已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六)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
(七)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但在国外就业、留学的;
(八)已达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
(九)已经符合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
(十)因故死亡的;
(十一)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十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特此公告!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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