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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0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社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0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社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0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建议)

佘柳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建议》收悉,经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会商,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的关心。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省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确立了“8+1”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了以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29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各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财政投入持续加大,救助水平稳步提升;全面推进温情社会救助改革,“简”程序,“缓”退出,“快”响应,“暖”服务,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升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诚如您所指出的,虽然我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您提出的六点建议,非常中肯,对于我们的工作有着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意见建议,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持续推进我省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

近年来,我省不断强化社会救助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低保信息系统,完成低保等业务审核确认流程,并逐步实现低保业务依据系统审批结果发放救助资金;建立了纵向连接部、省、市、县四级,横向联通省级10个部门和43家金融机构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通过线上信息比对和线下入户核查相结合,加强社会救助对象的收入、财产等信息核对,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表等“一证一书一表”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让申办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方便困难群众。目前,已与省大数据中心多次协商,初步达成11个部门21类人群的数据共享意向,与教育厅、总工会等单位签订数据共享协议,实现数据共享互通。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覆盖全域、统筹城乡、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定期更新的目标,主动开展对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和预警。

二、关于加强对社会救助对象的服务,增强自救能力

在主动发现困难群众方面,民政部门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摸排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重点关注贫困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加强对易返贫户、易致贫户、收入骤减和支出骤增户以及潜在救助对象的监测预警和主动发现,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供养、低保、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范围。

在增强自救能力方面,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落实,及时帮扶低保、特困、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实现就业。2020年,有67.23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28.98亿元,2.63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2.16亿元,全年累计开展重点群体免费职业培训31.59万人。年度统筹开展了“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就业扶贫日”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重点群体提供职业介绍和岗位信息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有效发挥村(社区)组织、村(社区)干部作用,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建立群防群助工作网络。通过来信来访、走访调研、定期排查等,拓宽主动发现渠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监测预警平台,主动发现困难群众。继续推进建立“物质+服务”救助模式,改变单纯发放救助金、减免相关费用的做法,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状况和需求程度,实施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救助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综合救助方式。各级人社部门将大力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有效提升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积极引导就业困难群体参保,稳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开发家政服务、小区保安、交通协警等社会化服务岗位,开发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等公益性岗位,为低保、特困等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家门口的就业机会。

三、关于扩大救助渠道,增强救助实力

2021年省级财政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24.7亿元,比上年增长5.4%,高于本年度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平均增幅。全省大力引导慈善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扶弱济贫,实现政府救助兜底保基本和社会力量参与促提升的良好互动。2020年7月,省民政厅联合省慈善总会开展 “帮特困、助急难”行动,在政府救助基础上,链接慈善资金1000万元,分类救助重点困难人群;2020年9月份,省民政厅联合省扶贫办发动20余家慈善组织开展“‘让善汇流、为家充电’——江苏省贫困家庭慈善救助‘家电包’活动”,面向苏北12个省重点帮扶县(区),筹集慈善资金1400余万元,为2.4万户城乡困难家庭发放基本的日用家电。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慈善救助,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予以表彰。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持续开展“情暖江苏”等品牌慈善救助项目,重点帮扶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扶贫济困,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

四、关于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明确临时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

各地民政部门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为180天。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全省已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广泛开展急难情形小额先行救助,实行“先救助、后备案”。对于重大生活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枢纽”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视情转介到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形成衔接有效的救助链。2020年,全省共实施临时救助38.4万人次,支出救助金3.3亿元。下一步,我们将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急难临时救助。逐步取消急难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五、关于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覆盖面

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持续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目前已有10个设区市将低保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2个县将低保外无业三级肢体残疾人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在省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各地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了分档补贴标准,最高达到1045元/人/月。我省规定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可单独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共实施重残重病“单人保”5.41万人。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提升残疾人救助康复水平,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管理。

六、关于加强精神病人管理

2018年,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民福〔2018〕21号)。2019年,把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点建设列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全省共建成107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点。2019年、2020年省级专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点建设和运营,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49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点开展服务,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中。

2014年省残联、省民政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暂行)》(苏残发〔2014〕39号),明确建立病情稳定期贫困精神残疾人日常基本用药保障机制,为纳入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的精神类药物治疗。2020年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调整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范围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苏残发〔2020〕42号),进一步完善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范围、门诊特殊病种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得到有效救助。全省改造提升了213家社区残疾人康复示范点,实现残疾人就近就便享有康复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和家属康复指导力度得到有效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探索创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制及模式,建立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机制,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平台、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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