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社会优抚法 社会优抚:国家专门为伤亡的军人、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抚恤,为军人和人民警察及其家庭提供优待,为退出现役的军人予以生活安置和就业安排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构成 (一)优抚 (二)抚恤 (三)安置 功能 (一)收入损失补偿 (二)褒扬奖励 (三)满足社会优抚对象实际需要 (四)激励 (五)社会稳定 第一节: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职能作用 一、军人社会保障概述 军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法规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从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予以保障,主要包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优待抚恤、就业等。 军人社会保障已成为影响军心士气和部队战斗力的重大问题,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军人社会保障定义所包含的含义: 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 保障主体是军队、政府和社会; 保障原因主要是因战因公; 军人社会保障的本质:即国家和军队以法规形式保证军人不能劳动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 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 保障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补偿因战因公造成军人人体伤亡的损失; 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 保证社会经济发展; 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 军人社会优抚 军人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确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
是一种带有褒扬和抚慰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一)军人社会优抚的对象 社会优抚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特殊群体。包括: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 革命伤残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 革命烈士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等 (二)我国军人社会优抚体系及其内容 1、社会抚恤制度 抚恤主要指慰问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并发给一定数额的费用,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其对象主要是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这种抚恤由国家负责。 1)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的对象及其认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革命烈士家属” 死亡抚恤待遇及支付标准 死亡抚恤是国家对死者亲属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 死亡一次性抚恤:死亡一次性抚恤主要指国家规定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金。 遗属定期抚恤:遗属定期抚恤又称“定期抚恤”或“长期抚恤”。在我国主要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抚恤金,用以抚慰遗属,并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2)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的事故范围: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可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
伤残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伤残抚恤待遇 2、社会优待制度 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军人以及他们的亲属提供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保障项目。 革命烈士家属以及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 革命伤残军人优待 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 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 3、退役及离退休安置制度 退役军人就业制度: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的保障措施,它与我国的兵役制配套实施。1987年底国务院发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现阶段贯彻退役安置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退役安置的对象是“退出现役的军人”,这包括转业的军官、复员的志愿兵和退伍的义务兵。 离退休军人的安置:离退休的条件;离退休待遇:包括生活待遇、安置去向和家属子女安排及其他待遇等方面。 社会优抚的条件: 一般是本国公民长期在本国生活和工作。 优抚对象必须为社会做出过特殊贡献(见优抚对象) 第三节:军人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运行 一、社会优抚事业的资金来源与筹资渠道 社会安置 对所有退出现役的退役战士的接收安置工作都是社会安置的工作内容。 原则: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 * 社会优抚的形式: 津贴形式; 服务形式(包括:一是提供康复系列服务设施和服务。
二是提供社会优待等,如优惠承包、贷款、免费、税等)。 安置形式:如提供就业机会和各种优惠条件 社会优抚的原则: 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原则:①国家抚恤,群众优待结合;②社会力量和群众力量结合。 根据对国家贡献大小、困难大小、确定保障水平的原则。 因地制宜确立优待对象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 从国情国力出发,循序渐进原则。 保障水平随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提高同步增长的原则。 附:关于提高部分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2】89号)从2002.1.1.起执行。 1、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7000元(因战。因公是6840元)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1500元(因战、因公1470元)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的基础上,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烈属、因公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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