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伦理思想是马克思劳动思想的重要内容,和谐劳动关系是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关注的核心命题。马克思认为劳动关系和谐是劳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资关系和谐。劳方与工会、资方及代其行使权力的管理者与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承担不同责任。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是当代社会,特别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理论指导。
关键词:马克思 劳动伦理 和谐劳动关系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马克思劳动伦理观指导现代私企和谐劳资关系建设的实证研究”(16YBA110)
劳动关系,简言之,即人们为实现生产劳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中企业劳动关系是人们关注、研究的重点。企业劳动关系,广义讲,指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及其职工组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之间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权、责、利关系。狭义讲,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雇主)与职工(雇员)及其组织之间依据劳动法形成和调整的劳动法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存在物,劳动关系的和谐性影响着,甚至决定着劳动的顺利进行。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就如马克思所言,任何关系的存在都有一些“在事实上不符合自己的本质的事物”[1],制约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因素依然存在,建设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依然艰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及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伦理批判实际上揭示了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伦理之因,阐析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伦理之途。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并未过时,相反,当代社会,特别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劳动关系建设可以从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那里获得重要的启示。
一、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呼唤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灵魂复活
劳动伦理是以人类劳动及其关系为根本研究对象的新兴科学,是经济伦理学的“新秀”。劳动伦理思想是马克思思想的重要本义,蕴涵于马克思关于劳动的性质、意义及劳动关系等精深论述之中。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是人类劳动伦理思想发展的伟大成果,是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状况,特别是劳资对抗尖锐化的反映。阐析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与建设的根本要求,批判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原因与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危害是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一体两面:马克思关于劳动解放内涵的分析实际上也是对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劳动合道德发展的根本伦理要求的探讨;关于自由人联合劳动、体面劳动的分析实际上也是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劳动形态的思索。劳动人民的立场使得马克思冲破了资本主义劳动关系“永恒”、“普世”观念的束缚,对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及其不和谐劳动关系进行了科学的分析与深刻的批判。
当今世界与马克思生活的资本主义社会确实大不同了。放眼世界可以发现,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形态、劳动方式与劳动关系确实殊异于古典时代。但是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并未发生质的变化,劳动者受剥削、受压迫的阶级地位也未根本改变,某些变化也只是意味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伦理问题以新的形式出现。反观当代中国,可以发现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转型已基本完成,由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构成的代表资本的雇主阶层基本形成,计划经济下的以国家和社会主人翁为特征的劳动者阶层已转变为劳动关系内在的利益主体之一,即劳动者。对此,有西方学者评价说,尽管在许多方面还不完善,当代中国的转型已经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造成了劳动关系的转变[2]。若结合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对其时代的资本主义劳动及劳动关系的描述与伦理批判,再对比于当代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的现状,反观转型期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个别私营企业雇主对劳动者的压榨造成的劳动者的“悲惨世界”,可以认为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某些企业,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似乎有了更充分的情景再现。这种情景再现最突出的表现便是我国已进入了劳资矛盾多发期与冲突期。如果说从改革开始到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我国劳动者还在分享着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成果,那么劳动者在此后的改革进程中利益受损情况在增多,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也在进一步强化,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最直接的社会矛盾类型之一。
马克思指出人是社会的人,人的劳动总是在一定关系下进行的劳动。马克思此思想实际上说明了劳动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影响着,甚至决定着劳动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关系应是和谐的,但就现状而言,不和谐的情况却较严重。马克思关于劳动权利、义务内涵的阐析实际上论证了公正分配劳动权利、义务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关键所在,核心和实质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合理劳动权利。马克思关于劳资关系性质及其矛盾的分析,实际上论证了和谐劳资关系建设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在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中,体面劳动是基本实践形态,马克思体面劳动观实际上论述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要求保障劳动者实现其应体面、能体面地劳动。总之,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既对不和谐的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进行了深刻的伦理批判,又科学地揭示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质及其建设规律,应复活其内在灵魂,使其成为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指导。
着力于以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求解当代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焦点问题是丰富和深化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内在灵魂的重要表现。和谐劳动关系形成应具备自动和调控两大子系统,也可以称其为效率系统和公平系统。马克思有用劳动观启示我们,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的效率应是促进、至少是不能损害公平的效率,公平应是促进、至少是不能损害效率的公平。马克思生活的时代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时代。马克思在从历史的高度、经济的视域肯定此过程的必然性、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同时,也从劳动伦理视域深入论证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正义依据、人道要求、自由意义。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虽然针对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却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普世道理”,这对于分析当代中国和谐劳资关系建设颇有启迪。马克思从劳动人道原则审视科技发展的意义,从劳动自由原则阐析科技发展的实质,从劳动正义原则论述科技发展的基本保障,这些思想为我们审视当代科技发展及必然引发的劳动伦理关系变化提供了基本维度。
但是我国学术界,尤其是伦理学界对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当代意义,特别是对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指导意义的关注明显不足,研究不够。一些人认为,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与他批判过的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一起死了”。一些人认为,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是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及劳动关系的理论武器而不具有指导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功能。还有一些人明确提出,我国劳动关系已经市场化,西方经济学及劳动关系学的利益选择说、技术分析说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理应成为分析、解决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根本指导。毫无疑问,借鉴西方学者的劳动伦理思想与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来分析、处理我国转型期的劳动关系问题无可厚非。但是将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不仅是一种分析错误,也是“一种很深的意识形态扭曲”[3],而且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是“理论的空间被猛然打开”[3],其揭示的市场经济劳动伦理的“一般”对于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伦理问题的“特殊”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似乎相当成熟的新古典学派、新制度学派、人事管理学派、组织行为学派的理论体系实际上并没有以历史的、现实的人为出发点来研究劳动关系的主体,更没有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揭示出劳动伦理的实质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本质,这种“先天缺陷”严重的西方劳动思想根本无法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提供科学的指导。总之,“没有马克思的遗产,也就没有将来。”[4]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应该积极借鉴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
二、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揭示了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根本意义与基本特征
关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意义,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5]。这样的论述,可以从马克思的劳动伦理关系思想中找到依据。劳动伦理关系即一定道德观念、规范维系下的客观劳动关系。和谐本身就是重要的伦理观念,所以和谐劳动关系就是合伦理的劳动关系。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表述劳动伦理关系这一概念,但实际上对此问题有着丰富的论述。马克思关于社会关系主要形成于劳动的思想实际上说明了劳动伦理关系是形成于劳动中的关系,是产生于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关系[6]。马克思指出,“所有对人发生影响的情况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人的各种职能和活动。”[7]这实际上论述了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以及和谐程度,是影响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果实现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关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对当代中国的根本意义可作如下进一步分析。
从国家及社会层面看,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个社会关系和谐的基础。在阶级社会,阶级剥削与压迫是常态,劳动关系必定不平等,必然不和谐,某些时期的和谐状态实际只是阶级压迫下的稳定状态。在社会主义中国,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经济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从根本上决定了只有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才能成为真正和谐的劳动关系。当前,实现中国梦是我国人民的奋斗目标,中国梦的基本内涵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充分释放劳动者的劳动潜能,确保劳动者通过创造性劳动提升自己的生活品质是梦想照进现实的力量之源。充分释放劳动者的劳动潜能,确保劳动者进行创造性劳动必须以和谐劳动关系为基础。
从企业发展看,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葆有生机与活力的内在要求。生产力中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是劳动者的劳动力。现代社会的劳动类型、方式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总体劳动越来越明显,劳动分工关系更复杂,协作关系更紧密。增强企业发展动力要求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劳动关系不和谐,原本能够以协商等较为和平的方式解决的问题会积累成为抗争性的冲突,甚至会引发集体停工罢工等事件,进而挫伤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致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从劳动关系的劳资双方看,维护劳资双方合理权益必然要求劳资关系和谐。马克思明确指出个人利益是人们活动的出发点,言下之意,保障个人合理利益本就天经地义。当代社会的企业实现劳资关系和谐的关键就是要协调、维护好劳动关系各方的合理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权益。“只有改变了环境,他们才不再是‘旧人’”[8]。在资本主义社会,改变生存条件是劳动阶级争取劳动权益的重要内容,这些斗争给资方利益造成了损失,迫使一些资本家产生了建设和谐劳资关系的一定需要。对此,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文中曾举例说,一些资本家发现劳资冲突越多,对自己的损害越大,“于是,过去带头同工人阶级作斗争的最大工厂主们,现在却首先起来呼吁和平与和谐了。”[9]在我国现阶段,总体而言,劳动者弱势地位明显,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情况仍较严重,这是引发众多劳动争议和大规模群体抗争事件的重要原因。此现状更加凸显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对于维护劳资双方合理权益的必要性。
从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看,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其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不平等性的伦理分析与批判启示我们,劳资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合作共赢是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劳动力和生产要素是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条件,用人单位提供的是生产要素,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力,两者在地位上应该是平等的,应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实现合作共赢。其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异化性的伦理分析与批判启示我们,劳动关系主体共享劳动成果、公正分配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建设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中国的劳动关系矛盾肯定存在,但这种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矛盾。这些矛盾可以、也应该通过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力量的调整、改革予以解决。在契约关系已成为我国劳动关系基本形式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在遵守契约的前提下确保权利和义务对等,劳资各司其职,协调发展。
三、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阐析了和谐劳资关系是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根本方面
马克思指出,生产劳动是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财富的对象化活动。劳动关系作为资方与劳动者全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其中资方既可以理解为生产资料,也可以理解为资本。资本只是生产资料的特殊历史类型,所以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的关系只是劳资关系的特殊类型。但人们一般所谓的资方实际指的是资本所有者,这样,劳资关系,在当代社会一般理解为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主导、控制着生产劳动,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关系因而成为主导方面,也因此,马克思将劳资之间的劳动关系作为分析的重点。
无疑,社会主义社会的私有经济必定存在劳资关系。社会主义经济,即公有经济是否也存在劳资关系呢 ? 马克思指出:“诚然,社会主义者说我们需要的是资本论,而不是资本家。在这种情况下,资本被看作纯粹的物,而不是被看作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的自身反映恰恰就是资本家。我当然可以使资本同单个资本家分开,而且资本可以转移到另一个资本家手里。然而资本家失去了资本也就失去了作为资本家的属性。”[10]
显然,马克思这里已经指明,作为生产资料的资本范畴当然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而“生产关系的自身反映恰恰就是资本家”只是意味着,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者反对的作为生产关系的资本范畴只是那种自身反映是资本家的资本,即以私有资本存在的那种生产关系性质的资本,但并没有说社会主义者连自身不反映是资本家的资本也要反对。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不反映资本家的资本,马克思主张社会主义者不应该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有资本反映的便是公有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总之,社会主义中国不仅私有经济存在劳资关系,公有经济也存在劳资关系。劳资关系既然广泛存在,那么就不能通过消灭劳资关系而应通过改善劳资关系,促进劳资关系和谐来建设劳动关系。
事实上,现阶段我国不仅存在劳资关系,而且劳资地位不平等性还非常明显,这是劳资冲突与矛盾的重要根源。一方面是劳动隶属于资本,资本压制劳动。一些企业主,特别是私营企业主为了追逐最大化利润,实施单向性、不公平性的制度安排,压低甚至拖欠、克扣工人工资,强迫工人超时劳动,为工人提供极差的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是劳方对资方进行多种形式的反抗。劳方最初的反应大多表现为劳动松懈、效率低下、怠工甚至破损设备。若上述行动不能引起资方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时,以申诉形式求助于劳动部门或其它部门是劳动者的可能选择。若申诉依然达不到目的,劳方便可能选择更为激烈抗争方式,由此可能引发群体性或突发性的劳资冲突事件。
劳资关系是否必然只是对立,而且这种对立必然会演变为对抗呢?当然不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根本对立性决定了劳资双方的必然对抗性,指出解除对抗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但是马克思也在很多地方强调了资本和劳动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生产劳动中均不可缺,也从关系的角度论及了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相关性。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否定,显然不能对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进行再否定。所以在劳资关系必然存在的情况下,建设和谐劳资关系就成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必然选择,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合作和利益共享是社会体系的根本基础,劳资关系应该,也可以实现和谐。
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不仅阐析了和谐劳资关系是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根本方面,实际上还为确立社会主义和谐劳资关系建设的实践对策提供了原则性的启示:其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资关系的根本目标。马克思既充分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劳动关系进步方面的历史意义,又深刻批判这种生产方式加剧了劳动、劳动关系的异化性与劳动者的“原子化”。这种伦理批判充分说明了在资本关系依然存在的当代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才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目的。其二,利益公平分配、发展成果共享是建设和谐劳资关系的主要方式。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在于劳资关系双方权利严重失衡。社会主义中国建设和谐劳资关系必须做到改革红利同有,发展成果共享,根本途径当然是把利益差距控制在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其三,保障劳工劳动权利是关键问题。现阶段我国劳工权利仍然持续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在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虽已清楚地列出,却没有得到有效地保障,不少企业或者没有工会,或者虽有工会但工会不能有效地代表工人利益,不少集体合同、民主参与等又流于形式。在劳动者个体无法与资本抗衡的情况下,劳方往往会采取集体抗争行为。其四,集体谈判是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途径。不同于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个人之间的“个别谈判”,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 )是为了在就业条件与待遇方面达到一致意见,资方与雇用代表通过谈判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冲突不断的重要原因是资方不屑于和劳方沟通,或只愿同个别劳动者沟通。社会主义中国建设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应积极实行这一制度。遗憾的是,由于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和代表性不足,企业工会及职工代表对集体谈判的认识不足,企业对集体协商机制作用的认识不足,正在形成的劳动监察机制尚不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实行得并不顺利。
四、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界定了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根本主体及其道德责任
关于劳动关系主体,马克思主要论述了劳动者及其组织工会,资本家,政府。马克思指出,在资方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主导权和主要责任在资方;在劳资双方利益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政府是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控者。这些劳动关系主体在社会主义中国依然存在,只不过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公有资本的管理者,从其性质看,是不能称其为资本家的。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主体主要包括劳动者及其组织工会、资方及代其行使权力的管理者与政府。“个人道德决策的本质使得某些位置特征必然与评价与选择相关”[11],在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这些主体的角色性质与功能不同,各自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也不尽相同。
其一,劳动者是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主体。事实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与劳动者是否作为、如何作为有很大关联。一方面,劳动者维权方面的“不作为”会纵容资方及其管理者的不理性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的产生。另一方面,劳动者乱作为也会损害劳资双方的根本利益。现阶段,不少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差,维权能力弱,过急、过度维权现象常常发生。在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中,工会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重要组织。现代国家多认为工会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悉德尼 . 韦伯和比阿特尼斯在《英国工会运动史》一书便将工会定义为“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连续性组织。”[12]这与马克思的工会思想基本是相通的。自 1990 年 11 月 2 日全国人大批准第 144 号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以来,我国原先统一安排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计划格局过渡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协商和利益制约的关系格局,在这三方机制中,工会代表劳动者利益,其工作重点是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但总体而言,虽然多数企业建立了工会,但在企业内部劳动实践方面,依然是管理层有决定性权力,工会保障职工劳动权利的力量并不充足,这也是加强我国工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其二,资方及代其行使权力的管理者应承担主要责任。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根本而言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本身是不公正的,但最大的不公正还在于享有太多权利的资产阶级没有积极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现阶段,我国劳资关系总体而言也是不平等的:社会主义私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本就不平等;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但这种所有实际只是“集成”式所有,对“集成”式所有而言,具体占有、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依然是弱势的一方。当然,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劳资关系不平等是合理的,这是公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资方及代行其权力者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占主导地位,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自然应承担主要责任,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应树立遵纪守法的自律意识和积极承担保障劳动者权利的自觉意识。但是一些资方,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主欠缺以人为本观念,践踏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十分严重,一些本应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会又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就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
其三,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占主导地位。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资本主义社会早期,这是自由资产阶级学者美化为“政府不管事”的自由时期。马克思指出,事实上并非如此。如资产阶级对政府提出,应迫使移民从事较长时期的雇佣劳动以后,方能以自己赚到的钱购买土地成为独立农民。而且,资产阶级政府有时会主动调查和调解劳资矛盾。在社会主义中国,政府作为劳动人民利益的总代表,承担着协调劳资关系,制定、执行劳动关系管理规则,通过立法干预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责,理应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一些政府部门不作为的现象依然明显,主要表现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方针被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理解、歪曲地执行,降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他们招商引资的法宝,消极对待劳动者权益保障被他们认为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必然要付出的代价;当发生劳动纠纷时,某些地方的政府官员非但不积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而和资方形成利益联盟共同打压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可见在建设社会主义中国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既要鼓励政府积极作为,也应切实规范政府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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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SIDNEY WEBB and BEATRICE WEBB. The history of British trade unionism, 2nd edition, London; Longmans Green and Go.,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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