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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概念。“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要点之一,既是十八大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概念。“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要点之一,既是十八大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路径,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所在。与社会管理相比,社会治理更加侧重主体的多元性和平等性,更加关注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和社会发展活力的强化,注重整个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在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民主法治还不健全,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作风与新形势要求不相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而要化解这些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应对这些挑战,必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首先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就是不因循守旧,不固步自封,敢于跳出传统模式的惯性思维,敢于摆脱僵化的、教条的思想,以新思想、新办法破除长期积淀的旧习惯、老框框,根据实际需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定新的路线和政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首先要求各级党委转变观念,根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重新树立“社会本位”的理念和原则,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治理是由多元主体共同构成的治理结构来完成的。在政府与社会的力量对比中,将重心向社会倾斜,原来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观念让位于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的观念,促进从与民争利的发展型政府向公共利益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实现科学发展。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合作和良性互动,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再上路当“司机”,而是管好“红绿灯”、当好“警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必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同时,政府必须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扩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规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整个社会的治理水平。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还需要最广泛的公民参与。改革开放,靠的是公众的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同样需要公民的自觉参与。有序的公民参与,首先要求相应的制度保障,要着眼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通过建立公示、听证、对话、协商等制度,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协调,使社会治理过程成为倾听民意、化解民忧的过程;有效的公民参与,还需要有足够的合法渠道,当前,要重点加强基层社区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和农村居民自治功能,从而调动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党委政府与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打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最终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臧姗

(作者系德州市委党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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