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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

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先后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先后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飞跃,是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升华,体现了当代中国发展的新要求。

和谐是古今中外人民的美好追求,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对生态环境的过分影响,必然导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紧张,带来环境的污染、生态的退化,并引发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加强环境保护,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涵

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一概念是随着人类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形成的。环境危机首先爆发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当时,经济增长等于一切,“先污染后治理”是这一时期环境治理的主要特征。当生态环境危机全面爆发并严重影响各国经济、社会、政治发展时,环境治理思路才开始向“源头和过程控制”转变,即从末端治理变为源头预防,清洁生产应时而生。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环境无害化技术”,被通称为“环境友好技术”,主要是指预防污染与清洁能源的工艺、技术、产品。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发大会《21世纪议程》中,正式提出了“环境友好”概念。之后,“环境友好技术”、“环境友好产品与服务”、“环境友好企业”等概念相继出现。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为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创新人类社会文化价值观,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与消费方式,调整和协调社会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革新传统技术体系,进行一场综合的环境革命。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世界各国开始全面提出“环境友好”的理念。2004年日本发表了《环境保护白皮书》,明确提出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概念就此诞生。

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社会经济文化政策为手段,致力于倡导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的社会形态。环境友好型社会意味着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遵从自然规律,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最小的环境投入达到社会经济的最大化发展,使人类社会与自然和谐共处、可持续地发展。就我国而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一种低消耗的生产体系、适度消费的生活体系、持续循环的资源环境体系、稳定高效的经济体系、不断创新的技术体系、开放有序的贸易金融体系、注重社会公平的分配体系和开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民主体系。

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倡经济和环境双赢,实现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的负荷最小化,并将这种负荷和影响控制在资源供给能力和环境自净容量之内,形成良性循环。资源节约是环境友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观念方面,资源节约关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资源使用率,如节水、节地、节能等,但不能涵盖环境友好所包括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技术等要素,也达不到环境友好强调的人与自然和谐的哲学伦理层次。在经济方面,资源节约可以提供“节流”措施,而环境友好可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统筹社会经济活动的综合发展。同时,环境友好比资源节约更多地强调综合运用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措施降低环境成本,解决更为广泛的国计民生问题。在文化方面,环境友好比资源节约更为关注生产和消费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强调生活质量、生活内涵、生活意义的幸福指数,有很强的道德文化传承价值。

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就指出,要“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点,在于基本价值观与解决问题的原则完全一致。二者在价值理念上都主张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二者都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者的社会伦理观都区别于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也区别于极端生态中心主义,而是将人文精神、法律制度、经济技术、生活方式等社会因素整合为推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赢的强大力量;二者都坚持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社会公平、体现社会关爱,遵循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外发展的五统筹原则;二者都要求建立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灵敏的社会预警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公平的生态利益补偿机制、综合的政绩评价机制、引导公众参与的民主监督机制。

胡锦涛同志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环境信息公开来促进公众参与,通过环保问责来强化官员的正确政绩观,通过强化环境法规来保障人们的环境权益,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奠定制度基础;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环境公平来促进社会公平,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实现途径;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倡导以人为本,反对极端物质主义和功利主义,提倡人人互助团结的社会风气,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提供了文化氛围;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大力开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技术产业,需要一大批创新型人才与高新科技,需要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充满活力的平台;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一系列环境资源的分配机制与环境经济新政策,防范环境风险、保障人民健康、化解群众矛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了稳定保障。至于说到人与自然和谐,那本来就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题中之义。

环境友好型社会从属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者不可分割。没有环境友好型社会,就不能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没有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

三、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引发国际压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日益紧迫的现实需要。首先,环境资源问题对经济发展已造成严重制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猛,但我们走的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传统工业化模式,许多产业是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如矿产、纺织、造纸、石化、建材等。我国单位GDP能耗比发达国家平均高40%,产生的污染是他们的几十倍。“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到2010年,在GDP年均增长7.5%的同时,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如果继续沿袭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老路,不仅环保目标难以实现,还将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其次,环境问题对社会稳定形成严峻挑战。我国目前有1/4的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受到污染的空气,70%死亡的癌症患者与污染相关。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将引发社会强烈不满。据统计,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目前,我国已提前进入了环境事故高发期,自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以来,全国平均每两日就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如果环境保护继续被动适应经济增长,这种状况将难以遏制。因此,环保工作必须加快推动历史性转变,下大力气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化解各类环境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环境问题引发国际压力。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着我们的国际形象。目前,我国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及二氧化碳排放均居世界前列。在环境已经上升为“全球意识形态”的今天,西方国家已把环境作为对华外交的主题之一。我国已加入了《京都议定书》,虽然近期没有削减义务,但如果现在不痛下决心调整产能结构,当开始兑现削减承诺时,就可能处于尴尬的境地。在国际贸易方面,欧美已开始对我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仅最近欧盟对机电产品的两项环保指令,就使我国机电出口每年损失317亿美元,占出口欧盟机电产品的71%。因此,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环境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大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我国环境问题的形成十分复杂,但从根源上看,还是思想文化问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加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思想文化体系建设,并据此制订战略发展目标,完善各项制度机制,从而更好地指导各专业领域的工作。

(一)明确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思想方向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加强思想文化体系建设,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去寻找源泉。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指明了方向。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第一个观点是要实现人、自然与社会的和谐。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自然因素始终发挥着基础作用,而人是通过劳动与自然界发生联系的。恩格斯指出,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的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85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第二个观点是阐明人存在的二重性。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认为人的社会属性是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的解放只能是在对自然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去积极地顺应自然,这种对自然的积极顺应只能是社会化的人“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928—929页,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必须时刻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83—38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第三个观点是生产力学说。马克思在论述生产力的发展时,总是强调生产力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将人类自身的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自然关系、社会关系综合起来,便构成现实的生产力;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人类自身生产所提供的劳动量与物质资料生产所提供的生产资料之间配置是否适当。正如马克思所说,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

(二)奠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文化基础

环境文化是致力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关系,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形态。环境文化是人类的新文化运动,是人类思想观念领域的深刻变革,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反思和超越,是在更高层次上对自然法则的尊重与回归。环境文化在世界范围的兴起,为中华文化复兴带来了重大机遇。

中华文化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依然命脉不绝、精神不倒,是因为中华文化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既重视自强不息,又崇尚和谐包容,始终强调与自然合而为一,强调和平的国家关系,强调宽容自由的个人信仰,强调公正的社会,强调个人对“天下”的责任,这与生态文明的思想非常接近,至今仍然可以为我们提供精神需求。

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我们还应积极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二者的互补可以形成推进现代化进程的新合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东西方传统文化道德在同一时空、不同层面出现了新的交锋与碰撞,我们应将传统与现代的道德精神有机联系起来,赋予传统道德以现代涵义。道德力量强大时,可以形成潜在的规范力量,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诚信。

(三)确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目标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世界的能源和经济结构正不断进行着重大的调整,如果我们仍然按照原有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发展,必将造成资源浪费与生态破坏。例如,我国许多城市规划由于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因素,造成城市布局像“摊大饼”一样无限扩张,加剧了用水紧张、交通拥堵、热岛效应与空气污染。为此,我们要把环境因素提升到整个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进一步确立适应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要把环境因素纳入到国民经济与宏观决策之中。综合分析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奇缺的能源、淡水、耕地、矿产、生物五大资源以及现有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进行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变过度开发为适度开发,变无序开发为有序开发,变短期开发为持久开发。二要重新调整国土规划。打破行业垄断和行政区划,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经济、资源总量与环境容量,制订不同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目标,并据此制订土地、流域、区域以及工业、农业、能源、城建、交通、林业等不同的专项规划;按照产业结构、产业比例、产业方向进一步确定开发方式;根据土地利用结构,确定重点开发区域,制订地域开发计划。三要确立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根据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同时实现资源能源低消耗、污染低排放与经济高效益,这便是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发展政策不仅深刻影响国家经济抵御未来风险的潜在能力,而且通过各种国际绿色标准、资质、标志,日益延伸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乃至国际政治诸多领域。四要迅速制订新能源战略。以核能、太阳能、风能、沼气为代表的新能源技术已在发达国家大量开发并获得成功,而我国新能源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甚至落后于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新能源战略是我们能否走出环境与经济“非此即彼”困境的唯一出路。

(四)完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制度支撑

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度支撑的基础,首先在于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系。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公众是环境最大的利益相关人,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在我国,公众参与的主体,不应仅局限于人大、政协,还应包括基层社区、民间团体、企业、基金会等;公众参与的方式,不应仅局限于传统的立法、监督、信访,还应包括听证制度、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传媒监督、志愿者服务等多种途径。环保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利益主体。环保领域内的公众参与,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切入点。

民主与法制总是相辅相成的。我国环境立法虽多,但在当今的环境形势下,诸多立法仍存在空白,加上执法不严、体制交叉,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进行重新整合,适时修订《环境保护法》,突出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地位,并且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贯彻和体现到各项相关立法之中。

民主法制建设的内涵是公平。环境公平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社会基础。实现环境公平,首要的是建立一整套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一般的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通过区域补偿、政策补偿、资金补偿、技术补偿等方法实现环境公平。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除上述制度建设外,还要求我们进一步改革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机制。例如,按照林水草土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将人为分割在各部门的环境管理权能重新统一起来,对执行环境法律政策的队伍实行垂直管理,建立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与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体系等。此外,还要制订一系列的行政保障制度,例如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制度、官员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从长远看,还要制订国民环境教育制度,即通过一整套环境友好理念传播机制,全面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消费方式、道德素质。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得以真正实现,进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来源:求是2006年第15期(总436期)8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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