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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教师的社会地位

论述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教师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该项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古代社会教师的社会地位具有复杂性。一方面官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较高,不少有识之士极力倡导尊师重教,而另一方面普通教师尤其是私学教师的社会地位缺乏保障。统治阶级推崇拥戴那些亦官亦师或有钱有势的各师大儒,而广大的普通教师,特别是私学教师在社会上属于受压迫受剥削的行列,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建国前夕。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教师成为被资产阶级雇佣的脑力劳动者,他们处于被统治阶级压迫的地位。马克思在其《剩余价值理论》中明确指出,在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学校里,教师对于学校的老板,可以说是纯粹的雇佣劳动者,老板用他的资本交换教师的劳动能力,通过这个过程使自己发财。20世纪中期以后,由于认识到了智力投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对教师采取了较为“开明”的政策,积极培养,选拔教师,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有所提高。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教师从根本上摆脱了受剥削、受奴役的境地,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把教师视为四化建设的宝贵财富,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比如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确立教师节,颁布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设立“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等。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教师地位的提高既受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又受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还较为落后,加之教师队伍的庞大等因素,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物质待遇等方面还有不尽人意之处。与国民经济的其他行业相比,工资收入还有待提高,教师工资被拖欠的现象也较为严重。要从根本上解决教师经济地位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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