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在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只有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才能将三者一体建设,也只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确保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得以实现。
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不仅是法治现代化所追求的理想目标,更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将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理念贯穿到治国理政各个层面,覆盖到国家、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来加以系统设计、统筹安排和同步协调发展,努力打造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
依法治国的特点:
1、全局性: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该由法律调整的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
2、整体性: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
3、目的性: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
4、长期性:依法治国家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与发展,而必然受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须要有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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