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应在个人参保缴费后,各地按赣府厅发〔2014〕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年足额落实政府缴费补贴。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在本通知实施后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规范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身份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拟征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部门最终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
(二)各地要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多渠道筹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后实施征地。要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提高预存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的审核应按逐级申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市、县(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核,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统一先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政府提交的社会保障落实方案进行初审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0个工作日内附相关初审材料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上报审核的材料需要规范书写、内容完整、意见明确、数据准确,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退件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宣传参保政策,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参保方式尽早参保。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统筹协调各部门职责,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部门之间要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数据共享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强化督查指导。各地要完善上下联动和调度报送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所管辖区域的征地实施情况、被征地农民参保和缴费补贴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要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政策落实情况,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未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舆情、群访事件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上级约谈等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有新要求从其规定。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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