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本市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具体详见↓
时间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从2022年6月至12月底,检查对象为全市202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登记的且未登记为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级社会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开展检查,区级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所在区民政局开展检查。市民政局对各区民政局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督查。
检查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本市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方法步骤
01 机构自查(2022年6月至7月)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督促所辖社会服务机构对照专项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逐条逐项认真细致进行自查,并做好相关表格和材料的填报。各社会服务机构按专项行动的方法步骤合理安排时间,于7月底前完成自查、开展整改并上报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专项行动自查总结材料,自查总结内容需包括自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等。在开展整改过程中,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02 抽查审计(2022年7月至9月)
全市按照不低于5%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审计,围绕12个方面重点检查内容,实地查阅档案资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督促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配合审计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予以记录;并于事后召开理事会专题研究问题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03 总结整改(2022年10月至12月)
发现问题的社会服务机构,应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1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社会服务机构,视其存在问题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在下一年度年检中给予年检结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通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通报行业主管部门。3.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4.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移送执法处置。5.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相关联合惩戒措施。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全文并下载自查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