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三个倡导”概括其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中,但又高居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顶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集中体现和高度抽象,是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核心、最稳定的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明确的根本指导思想,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所在。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共同理想是从国家层面阐释核心价值观,对应“三个倡导”的第一个层面;继而讲民族精神、时代精神,是从社会层面为核心价值观生成铺垫,对接于“三个倡导”的第二层面;最后落地于社会主义荣辱观,旨在筑牢新形势下人们思想道德基础,则是从公民个体层面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接于“三个倡导”的最后层面。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之间的内生逻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体现了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取向,三者之间具有内生逻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立足于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未来战略需求,从国家和民族层面阐释的核心价值观,在核心价值观中居于目标指引的地位,在实践中具有凝聚人心、形成合力的作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立足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社会需要和全体人民的期待,从社会主义社会和制度层面提出的价值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遵循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形态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价值目标的制度保障和社会规范导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全体社会成员应践行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其主体内涵源于2001年实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对民众基本要求的一种理念化。“三个倡导”之间构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逻辑整体,体现了价值目标的明确性、价值导向的正确性和道德规则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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