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举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图/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2月21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捍卫网络时代民众维权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第34批指导性案例。
据了解,本批指导性案例主要选编了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其中,“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入选。
保护人格权、人格尊严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最高检披露的指导性案例背后,是多位公民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具体案件,具有着相当大的现实危害性。
现实中,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人格权利,但令人遗憾的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些重要权利遭遇了挑战:有的公民因网络造谣诽谤,遭遇“社会性死亡”;有的公民因裸体视频、图片被散布于网络,备受舆论压力;有的公民则因信息被泄露频遭滋扰。
诚如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所说,这些案件虽然看似是“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
以“社会性死亡”类案件而言,肆意对他人的私生活造谣诽谤,让受害人在不实信息的裹挟下被“公开处刑”,进而对其工作、生活和身心带来严重影响,这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检察机关高举法律利剑,依法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的刑事保护,用最严厉的措施追究违法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人格权在网络时代不受侵犯。
法律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保护,是“阶梯式”的全方位保护,首先是民事层面、行政层面的保护,然后才是刑事层面的保护。
对于一般性的侵犯人格权行为,受害人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人还需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法律责任。
而对那些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则进入了刑罚制裁的“火力射程”。“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案件就属于此列。
当然,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并不是简单的“一严到底”。网络时代侵犯人格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坚持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根据主观恶性、行为性质、现实危害等,把握“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法律保护才能更精准,更到位。
只有把握网络时代特点,才能打好人格权刑事保护“主动仗”。应予正视的是,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借助网络渠道实现了危害性倍增。
比如,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中,仅一个微博话题的阅读量就达4.7亿次,这足以说明该类案件的危害性。
也因此,最高检构建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及时、准确办理典型个案,及时督办、跟踪指导类案处理,既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行为,也能避免受害人陷入“社会性死亡”的境况。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通过打造“司法模板”,统一各级尺度,释放出规制“社会性死亡”类案件的强烈信号。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建章立制是“基石”。去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这为加强对人格权的刑事保护提供了政策依据。
而考虑到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等现实情形,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也不妨及时提上日程。这无疑有利于及时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
说到底,如何保护公民不陷入“社会性死亡”的境况,是司法机关在网络时代面临的一场“大考”。面对这场“大考”,唯有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司法维权力度,保护个体正当权益,不断推进制度建设,才能交出一张经得起时间考验的考卷。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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