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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7条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7条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相关法规]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五条【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统一】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保险法》(2O09年2月28日修订)

第四条【自愿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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