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核心内涵是一国制度的现代化。我国追求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一个国家的制度包括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力两个方面。前者可进一步划分为以国家法为核心的正式制度,以及由习惯、惯例、风俗等所形成的非正式制度。法治是一国制度的核心内容,制度现代化的首要任务就是深化法治建设。
随着公共事务日益繁多复杂,传统的管理思维、统一决策面临信息不足、药不对症、缓不济急等重重困境。治理的核心特征是主体多元和关系的多向度性。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和频密互动为公共事务的处理开拓了新的空间,但同时也导致了权力系统的复杂化、行动协调的复杂化等问题。要使国家治理充满生机活力又井然有序,格外需要透过法治建设保障治理的内在协调性,规范主体行为,稳定行动者预期。
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深化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改革开放以来30余年的法治求索历程中,法治在整体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社会面的法治建设相较于政府法治而言,一直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隐而不彰。我国法治建设主题经由“法治国家”(1997年)、“法治政府”(2003年)的经年深化后,亟须落脚于法治社会建设,以扭转法治单极增长所暴露的困境,补强短板,实现法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同共进。
首先,从逻辑来看,法治运行以社会的法治状态作为基础性支撑。社会是国家的母体和原生体,社会决定国家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法治必须以社会的法治状态作为其基础性支撑,否则可能使法治国家沦为立法国家,法律无法得到信赖和贯彻实施。当前我国基于法治国家框架基本确立而将法治建设重心向社会转移:社会的全面法治化将成为新时代的新任务,与法治国家同步建设。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工作从文本制度供给到制度实施落地的工作重心移转。这一重心移转的实质是遵循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培育和巩固法治的“根本”,将法治建设推向实质化。
其次,从现实来看,我国深化法治建设遭遇多重瓶颈。这至少包括如下方面。其一,公权力失范、腐败问题严重。其二,“人情”、“关系”作为行为的重要考虑因素,使法律实施难以到位。而法治社会建设则有助于破解法治发展瓶颈:建设法治社会有助于将法的价值追求浸润于民众内心,使民众认同法的精神,理解法的原则,形成法治意识。从系统和环境的角度影响权力行使者的思维和态度,推动社会个体对自身利益作出理性判断和正当表达。透过公民与社会组织形成有效监督与制约力量,对公权力依法运行形成倒逼;改变办事找“关系”、遇事托人情的基本行动模式,避免良好制度在实践中被架空或扭曲。
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法治社会的基本内容大体包括三个方面。其一,规制体系的全面确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有国家正式法律与社会自治规则及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形成的完备的、融贯的、科学的规则系统加以调整。在这一层面,多元的规则形成的广义规则系统具有基本的、共同的良善属性。其二,规则之治成为广泛的社会认同。社会群体和成员在思想、观念上对规则之治的理念与精神达至认同,并由此在行动和生活中自觉服从与践行。其三,秩序面全面形成。由上述二者作为内在支撑的社会自主运行,社会各类组织、成员与国家各职能部门形成分工协作,构筑跨越统治与自治的共治秩序。由于国家的文化传统和转型进程,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无法自然生发达到法治社会状态,迈向法治社会必须积极建设,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由国家主导实施。
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机制建设。法治社会建设要着力的不是静态微观的规范问题,而是动态宏观的机制设计。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会聚焦于某一个分析对象,但要更加关注社会系统中该对象与其他要素及系统的关系问题。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分析主体的行为及其规范,但更加关注的是主体在系统中行动的意义及与其他主体的互动问题。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需诉诸规则构建,但更要注意,构建规则不是终点而恰恰是起点。法治社会建设固然也要讨论纠纷的解决,但更要明确的是解决方案不可“一过性”,更要注重矛盾的化解及此类纠纷的预防。因此,法治社会不是对单一规则的“切片式”的静态调整,而是重在构筑一种合理的社会运行机制。此种机制应包含主体间权力结构、互动框架、路径与方式、实际效果等等,从而对各类主体关系及其互动形成一种富有弹性和回应性的规范力量。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机制包括决策影响机制、行为调整机制、合作互补机制、矛盾化解机制、信用信息机制。具体来看,包括矫正公民个体的行动逻辑,探索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影响社会组织的行动决策,开拓私组织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规范社会组织的非经济行为,以他律保证自律;明确治理职能,探索合作互补;应对社会冲突,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转型陷阱”;恢复主体间良性信用机制,治理社会失信困局;完善大众信息传播机制,回应网络时代新课题等内容。
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法治的融贯性。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规则之间的融贯,即社会的自治规则与其他非正式规则,同作为正式规则的国家法在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上具有一致性;其二是规则与行动的融贯,即上述规则系统所承载的法价值和法原则获得各类社会主体的认可与服从,深植于主体的决策和行动中。正如社会学家卢曼指出:“没有任何一个生活领域——不论是家庭或者宗教共同体,不论是科学研究或者政党的内在关系网——能够找到不立基于法律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缺少了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正式的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因此,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在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融贯,真正打破法治运行的“两层皮”。
法治社会建设的方法与误区
法治社会机制建设要重视三个方面:一是面对多元主体,高度重视主体间性。二是面对多重机制,特别重视系统间性。三是面对系统时间延展,重视长效性。法治社会建设应遵循六大方法论:重视规律、传统和现实;寻求情、理、法的融合;保证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与全程;兼顾推动法治的作用力与示范力;正式制度要修、配、废,对症完善;公权力转型要适时退进,因需制宜。
建设法治社会,应当避免陷入两个认识误区。其一,法治社会不是“唯法”社会。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法治也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道德、伦理、习惯、自治规范等都是社会运行的重要规范途径。大量的社会中的问题并非都要纳入国家法框架内进行调整和解决,这既无必要,亦无可能。我们所倡导的法治社会,是合乎法律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的社会的能动有序自主运行。其二,法治社会不是无情社会。法治社会固然反对“以情曲法”,但绝不是对社会伦理人情的全面否定。传统伦理具有重秩序、重自律等特质,“人情”承载着事理,具有现实性。
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首要的是认真对待情理,探寻正式制度的本土资源,对严重背离情理的国家法应检讨修正。其次,要改变“人情”、“关系”、权力、门第、情感和意志等非制度因素对社会生活的支配;改变认“人”不认制度、重感情不顾规则的法治权威虚无状态。与此同时,要将法治精神、规则意识植入人情秩序和乡土逻辑之中,寓于广义的规则系统之中,获得民众的认同与遵守乃至积极能动地进行微观秩序构建。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作者为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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