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党协商,进一步明确了政党协商的基本内涵、地位作用、主要内容、形式程序和保障机制,实现了政党协商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序可循。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它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政党协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
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重要特征和主要运行方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政党制度,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各党派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执政党与参政党通力合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
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首要协商渠道。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的协商渠道有七种,政党协商位于其首。政党协商不仅协商主体政治地位高,而且协商的内容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政党协商立足于全局,汇聚全国集体智慧,反映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高层性、全局性、重要性、组织性、制度性特点。
政党协商对其他协商民主形式具有统领示范作用。政党协商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与参政的民主党派之间进行政治协商,对其他六种协商形式包括国家层面的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和社会层面的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具有统领作用。政党协商以其在长期协商实践中所形成的重要原则、价值理念、基本方式、制度机制和丰富经验为其他协商民主形式提供示范和借鉴,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可作为其他协商形式的参循。
政党协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国家治理体系是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系列制度、体制、规则、程序和方式的总和。政党协商所确立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重要原则,已经嵌入国家治理的运行程序之中,实现了不同诉求的有序表达,达到了求同存异、凝聚共识的效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追求的目标提供了具体实现路径。加强政党协商,有利于畅通意见表达渠道、推进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公众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增进政治共识、广泛凝心聚力;有利于提高理性决策能力,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实现执政党科学执政;有利于整合社会力量,激发协商民主制度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政党协商在实践中不断走向成熟
我们党对政党协商的探索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二大首提“共商”思想;两次国共合作是政党协商实践有益有效的尝试;“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思想蕴涵政党协商内容;重庆政治协商会议中政党协商得到历练;在新政协筹备中,政党协商得到充分的展开和淋漓尽致的发挥,政党协商制度终得确立。当代中国政党协商制度建设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政党协商制度建立时期;从1957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政党协商制度的曲折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是政党协商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时期。可以说,政党协商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晴雨表,什么时候政党协商做得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事业就得到更大发展。
政党协商制度经历60多年实践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政党协商运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各民主党派能够担负起政党协商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政治责任,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改革发展稳定上来,充分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深入考察调研,积极建言献策,政党协商获得了重大的发展。但是,政党协商在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与其所承载的使命和人民的期盼有一定的差距:有的协商意识不够强,协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协商准备和协商内容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协商过程不够民主,主体间协商互动需要更加充分有效;有的协商形式不够完善,可能制约协商效果的体现等。尤其是在实践中还存在协商制度及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相关法律保障欠缺,考评机制缺乏刚性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健全政党协商的实现机制
推进政党协商建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把政党协商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坚持好、发展好、运用好”,需要总结实践经验,需要创新政治理念与提升协商意识,更要建立健全政党协商的实现机制。
首先,健全政党协商运行机制。制度能否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并不在于它如何细密,而在于制度之间及制度与人的行为之间能否构成一种良性运行和互动机制。政党协商运行机制建设,主要解决政党协商如何有效运行操作,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操作流程和运行机制。具体而言,一是协商主体要素,解决“谁来协商”的问题。要明确协商主体的职责和法律资格:什么层级的协商,什么内容的协商,需要什么样的参与主体。二是协商客体要素,解决“协商什么”。将“重要决定”“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同民主党派进行协商的重要问题”等概念的外延予以明确。三是协商程序及协商议事制度,解决“怎样协商”的问题。包括协商准备、协商过程、协商的形式,协商结果反馈,从提请协商到开展协商,再到协商结果采纳情况,为这一过程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其次,健全政党协商保障机制。这是政党协商常态化的基础。保障机制建设研究要重点解决5个问题:一是知情明政机制。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信息的传递与沟通机制、信息反馈机制问题,保证信息及时、充分和畅通,解决协商各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考察调研机制。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为协商参与者的考察调研做好组织保障,为协商主体,尤其是参政党协商议题开展重点考察调研提供保障。三是工作联系机制。建立起决策和执行机关与民主党派建立常规性的工作联系机制。四是教育培训机制。着眼于协商主体素质的提升与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的提升,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可考虑从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两条路径切入,设置专项培训资金,规范培训内容,拓展培训方式和渠道。五是法律保障机制。探讨政党协商程序立法路径,解决如何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党协商工作加以规范的问题,进一步做到政党协商有法可依。
再次,建立健全协商结果追踪和反馈机制。协商结果能否被决策部门采纳实施,关系到协商的实际成效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明确谁来追踪、如何追踪、如何反馈。可以通过政党协商督办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构追踪模式,形成协商主体主动关注、了解甚至介入协商结果处理的机制,使政党协商既有制度化保障,又有实际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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