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提出“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以来,市域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陈一新秘书长指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发挥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作用。可见,法治是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如何有效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法治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路径需要进一步明晰。
一、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需求
截至2019年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60.60%,根据诺瑟姆城市化三阶段理论,我国仍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人口由乡村向城镇流动,由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城市已成为各类社会矛盾的集聚区,成了国家治理的重心和难点,市域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也随即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
市域社会的现代治理体系是囊括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的多元化体系,不同治理手段各司其职。在市域社会治理多元体系中,法治起着协调保障作用,是承上启下的枢纽角色,发挥着独特的治理功能。一方面,法治的刚性框架为市域社会的治理提供了基本的运行规则,通过明晰治理权力的边界、要求治理主体的适格、谨守治理空间的恰当、选择治理方式的妥当、确保治理过程的有序,可以确保市域社会治理能恰如其分地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从而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的传导性与敏感性较弱,社会问题具有区域性、行业性、隐蔽性的特征,同时其激励性匮乏,营利性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引发了多头治理、交叉治理的问题。法治所确立的有序规范体系一来可防止国家公权力的过度干扰,二来能保障公民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因此,市域社会治理必然无法脱离法治的轨道,只有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顽症”,才能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且充满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总之,法治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与重要内涵。
二、新时代下市域社会治理法治能力的欠缺
市域社会治理由空间范围、行动主体、治理手段、治理目标四个要素构成,既然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旨在探讨如何将社会治理的各项事务纳入法治轨道,那么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内容无疑也不外乎该四个方面。换言之,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包括治理空间法定、治理主体适格、治权运行合规、治理手段合法、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均衡、公共服务分配公平以及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程度等方面的内容。然而,我国目前虽然提出了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但作为治理现代化重要内涵的法治化水平却仍未达到理想的水平,无法跟上治理现代化的步伐,此点应该予以重视。
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延续,社会多元主体间的利益纷争逐渐加剧,党中央提出要“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然而,我国尚未针对社会组织、居民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缺乏法律依据,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规范设计不全面,社会组织良性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社会组织切实参与社会治理缺乏充分的资源支持。由于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使市域社会治理仅局限于政府,行政化色彩浓重, 难以形成治理主体多元化格局。
其次,市域社会治理主体多元格局的缺失致使政府依赖程度过高,潜在地拓宽了行政权力渗透社会治理的边界,而追求行政效率的内在诱因又催生了不合规不合理的治理乱象,突出表现在征地拆迁、公共秩序管理等领域。行政权力的强硬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治权冲突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的治理边界或治理权限问题之上。行政机关对行业规则的过度调整势必会影响行业自治权的发挥。因此,市域社会治理的治权边界有待进一步明晰。
再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优化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变管理为治理的重要措施,对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但我国目前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并未达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标准。例如,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涵和外延认识过窄,服务内容不清晰,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无标准,服务界限不明确,没有提高到市域社会治理的站位上谋划全局,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 公共法律服务缺位的现象并不少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财政保障及制度保障不甚健全等。
最后,法治路径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上具有天然优势,是反映社会秩序、社会问题的指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能力是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表现。然而,目前我国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还存在多元主体缺位、基层自治空间狭小等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对社会矛盾纠纷大包大揽的作风弱化了社会的自我调节能力,削弱了群众参与化解纠纷的积极性,社会缺乏互恰、互适、互动活力。同时,部分行政机关人员受行政思维的束缚,注重行政效率而忽视法律程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仍然存在,深受人民群众诟病的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情况仍未好转,诸如此类问题,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必须要重点加以解决。
三、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水平的提升
市域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力量、法治的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要加快构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为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主体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妥当的法治框架,为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构建科学完备的市域社会治理法治规则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赋予了289个设区的市以及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使得设区的市拥有了灵活自主创新探索法规制度的空间。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可以直接解决市域治理中的问题,为依法有效治理提供支撑和保障。围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应充分发挥市域立法的探索性功能,积极开展自主性、创制性立法,把解决市域社会治理难题纳入法治轨道。
(二)有限行政,限制公权治理的外在界限。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关系,将行政权力限定在必要范围内,政府仅在市场失灵的时刻发挥调节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自我治愈功能。政府应重点在培育市场、规范市场和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打下良好的微观经济基础。政府应该按照“分工协作、统一高效、责权对称”的原则去构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下放权力,把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回归社会,实现市域社会的多元共治。
(三)开展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对矛盾纠纷化解规律的深刻把握和高度概括,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是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举措。新时代下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应该明确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采取多元化解方式及时疏导利益矛盾纠纷,构建完备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全面构建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机制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体系,深入推进“诉非衔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质效。
(四)构筑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文化。发挥法治文化在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形成社会治理的内在法治文化。在培育市域社会治理法治文化的过程中,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普法教育从娃娃抓起、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广以案释法制度,从各个方面让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当然要素,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能力。总之,新时代的市域社会治理要培养各方主体用法治思维推进社会治理、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的思维导向,引导社会成员养成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解决纷争的习惯,从而实现法治思维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
(五)构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责任机制。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有市、县“块”上的任务,又有部门“条”上的任务。市域各级党委、政府应认真履行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职责,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各级领导干部贯彻市域社会治理时也应自觉认识到其在法治之下而非法治之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治理职责。同时,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问责机制与法治责任应同步落实,建立督查督导机制,实施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专项考核,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进行督查,确保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得到高标准落实。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工作实绩档案,把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党政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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