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玛尔·热扎别克 汉语言文学(师范)4班 20200121316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这是党在新时期建设中提出的思想概念,意义深远。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与采访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在回答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的问题时说:“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
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可以说,在当今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最核心的价
值追求。
一、理解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即世界是有物质构成,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任何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是基于一定社会物质条件,都会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而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我们要实现公平正义就要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是其重要特征。在这种情况下,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从现阶段的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绝对的公平正义是没有的,要承认差别;公平正
义是相对的,暂时的,而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才是绝对的。
当人们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是不同的,有多有少,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邓小平曾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人多地广,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也不是同时富裕,实现共同富裕需要一个过程。只有鼓励一部分先富起来,并通过先富的帮助后富,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观点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联系的根本内容是矛盾,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基本动力,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党的十七届一次会议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各种矛盾是客观的事实,也是合乎规律的现实。关键是看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及如何缩小和协调这些矛盾。胡锦涛曾说“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原有的经济利益的主体必然会发生变化,社会上新的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因此,必须按照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兼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去处理各种矛盾,去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这一切都依赖于建立在社会强大物质技术基础之上。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骄人的经济成果,创造了丰厚的物质财富,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国家实力大大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升,人们普遍享受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丰硕成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社会中,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突出,贫富悬殊差别加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解决得好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反之,社会将会混乱动荡,甚至亡党亡国。
三、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坚持矛盾分析法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矛盾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党的十七届一次会议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各种矛盾是客观的事实,也是合乎规律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包含的利益关系,不在于人们之间有没有利益矛盾或冲突,而在于如何认识、容纳和化解这些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必然会受到触动,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因此,要特别注重理顺收入与分配的矛盾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站在统揽全局的战略高度,从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和处理各种矛盾。
2.公平正义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制度和公平正义感分别属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任何公平都不是无条件的。在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来提要求,防止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去追求公平,搞超越阶段的急于求成。
公平正义是相对的,它总是相对于某种规则和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的,它不否认差别。在人们对自己利益追求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利益占有的多少是不同的,也是正常的。问题在于,人们对利益的占有与自己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贡献是不是对应的。即使利益分配的结果存在很大差异,但如果这种差异是基于公正的制度和程序而造成的结果,那么这种差异也符合公理、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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