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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类关系模式”的正义考量——戴维·米勒社会正义理论述评

基于“人类关系模式”的正义考量——戴维·米勒社会正义理论述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正义问题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焦点问题。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思想家如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诠释正义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正义问题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焦点问题。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思想家如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诠释正义,自由至上主义思想家如诺齐克、哈耶克等人在正义问题上持守个人权利至上的古典原则,麦金太尔等社群主义思想家则将正义指向共同体视域中美德的追寻。诸神论战,各执一端。思想家们的探索开辟了探索正义问题的不同路向,提供了深厚的思想资源与学术启迪,但任何一种理论都没有穷尽正义问题的探究,社会正义仍然是一个开放式的论题。在这种情况下,牛津大学著名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教授从他所谓的“人类关系模式”(modes of human relationship)入手,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正义理论,进一步拓展了社会正义问题

的理论空间。这一理论在米勒的早期著作《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中已初现端倪,在《社会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一书中则做了全面、系统地阐述。目前,国内学界对罗尔斯、麦金太尔等人的理论译介颇多,而对米勒的正义理论较少留意,因此,我们试图在本文中系统评介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以从中汲取有益的思想资源。

一、社会正义的范围

社会正义历来是一个内涵丰富且充满歧义的范畴,人们对它的理解多种多样。可以说,如何界定正义,是每一位论及正义问题的政治哲学家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米勒认为,社会正义,“非常粗略地说,我们所讨论的是生活中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应当如何在人类社会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1](P1)具体地说,正义就是社会成员享有的利益与承受的负担与他们应当享有和承受的一致。否则,人们就有理由认为,社会政策是非正义的。可见,米勒并不倾向于从哲学形上学意义上来理解正义,而是借鉴了罗尔斯的思路,将社会正义问题归结为利益或负担分配的问题。那么,这些利益或负担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米勒认为,“一个利益的初步清单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金钱和商品,财产、工作和公职,教育、医疗、儿童救济金和保育事业,荣誉和奖金,人身安全、住房、迁移以及闲暇机会。”[1](P7-8)

而这些利益“必须与非惩罚性的损失和负担那些较短的清单并置:兵役,艰苦、危险和低级的工作以及照顾老人。”[1](P8)

值得注意的是,在米勒制定的利益清单上,并没有包括人们通常认为属于社会正义调节范围的福利或幸福。因为米勒认为,福利或幸福是个人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个人差异极大,所以它不应当属于社会正义的关注范围。质言之,人们能否获得一种物品,这牵涉到社会正义问题,而这种物品能否带给人们福利或幸福,则取决于个人体验,所以米勒认为“社会正义与赢得福利的手段有关,却与福利本身了无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米勒思想中的程序正义倾向。

由于人们对物品的个人体验和私人评价存有歧异,所以,米勒认为社会正义涉及到的利益与负担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并不存在罗尔斯所指称的社会的“基本的善”的规范条目。在这个问题上,“毋宁说,与正义相干的和不相干的物品之间的边界是滑动的,这一边界的位置既取决于我们的社会制度的技术能力,也取决于人们能够在特殊物品的价值上达成共识的程度。”[1](P12)

二、三种关系模式与三个正义原则

如上所述,米勒认为社会正义问题就是要解决利益与负担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问题,那么,如何实现这种分配呢?米勒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从“人类关系模式”入手。米勒认为,人类社会虽然复杂多样,但都是由各种关系模式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区分出不同的关系模式,就能够准确地理解别人提出的正义要求,实现社会正义。米勒将多种多样的人类关系概括为三种基本模式,在其中各自对应着一种正义原则。这三种人类关系模式与三个正义原则构成了米勒正义理论的主干。

(一)团结的社群与需要原则

米勒认为:“三种关系模式的第一种即团结的社群(solidaristic community),它存在于人们共享民族

认同之时,而这种认同是由人们作为具有共同的民族精神的相对稳定的群体的一员来定义的。”[1](P27-28)

具体说来,构成团结性社群的成员多是由共同的信仰和文化、亲戚关系、相互熟识等联结起来的,具有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的特征。“对大多数人来说,团结性关系主要存在于家庭之中。较为松散的团结形式则出现在俱乐部、宗教团体、工作小组、职业协会以及诸如此类的地方。在更大的范围,民族性提供了间接的和由共同的实践或共同的文化作为中介的社群形式。要具有超出家庭规模的直接的社会关系,人们必须进入到宗教社群或者集体农庄这样的世俗等价物之中。”[1](P28)

在团结性社群中,应当实行“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同时要求社群中的每个人根据社群联系的紧密程度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自身能力为满足别人的需要而做出贡献。

那么,什么是需要?如何确定个人的需要?米勒认为,应当根据“共享的社会规范”来确定人的需要。具体说来,这种需要就是“使得人们在他们的社会中过上一种最低限度是体面的生活的那些条件”。[1](P234)

这里的“体面”概念是根据亚当·斯密“必需品”的思想而提出来的。亚当·斯密认为,必需品不但是维持生活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按照某个国家的习俗,缺少了它,体面人和最低阶层的人民都会觉得有伤体面。在斯密生活的年代,例如亚麻衬衫和皮鞋就是这样的“必需品”。“共享的社会规范”就是在这种体面生活的意义上提出来的,恰如米勒所言:“为了使‘各取所需’成为一个可行的正义原则,我们要求的只是希望实行这种原则的社群内部关于需要的共识。我已经给出的解释——并不忽视‘需要’的生物学的内核,但强调对充斥在其周围的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社会理解——满足这个要求。”[1](P237)

米勒还指出,提出“按需分配”原则的思想家——例如马克思——是在物质资源充分涌流的情况下提出该原则的,在这种背景下关于正义的讨论不成其为问题。而在当代世界,物质产品并未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丰富程度,因此,我们必须解决在物质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如何运用需要原则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米勒首先讨论了两种分配观:一种是“严格优先性”的观点,这种观点要求首先考虑最贫穷或处境最差的人,帮助他们直到他们的需要不再比下一个群体的需要更为迫切,然后再去考虑群体间需要的比较;另一种是“治疗类选法”的观点,这种观点来自于“由军医创始的把战争受伤者分为三类的实践:第一类是受重伤以至于即使进行大量的治疗其康复的机会也微乎其微的伤员;第二类也是严重受伤但只要有限的医疗自愿就能使他得到挽救并重返战场的伤员;第三类则是毋需治疗,到一定时候

会自动康复的伤员。按照治疗类选法,第二部分伤员应给予治疗优先权,即使他们的需要没有第一类伤员来得大。如果时间或资源已经用尽,就只好让最严重的伤员死去。”[1](P240)

米勒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缺陷。“严格优先性”的观点偏重于考虑处境最差的人的正义需要,而没有考虑处境较差的人的需要,没有在“最需要”与“较需要”之间做出比较而断然支持处境最差的人的需要。这对于那些处境较差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治疗类选法”则犯了相反的错误。例如在处理伤员时,有时无法明确判断出第一类伤员是否处于不管怎样救治也会死去的境况,也许他们花费大量的资源就会活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剥夺了这一部分人对医疗资源的任何要求,这也是非正义的。

米勒指出,上述两种分配观的缺陷实质上反映了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达到十全十美的正义,而此时就应该通过比较和分析,采用使最终结果中的非正义最小化的分配政策。例如,在上述三种伤员的情况中,“严格优先性”的观点要求首先关注第一类伤员,“治疗类选法”要求首先关注第二类伤员,而米勒则主张,必须在治疗第一类伤员与治疗第二类伤员所产生的满足的程度之间做出比较,选择能够提供最大满足程度的方案。由此,米勒认为:“需要原则是更有辨别力的:它适当地重视由于其大量的需要而离常态最远的那些人,但它对那些更接近常态的人的处境的变化也保持敏感。”[1](P243-244)

(二)工具性联合体与应得原则

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 association)是人类关系的第二种模式。在这种关系模式中,人们以功利的方式联系起来。其典型形式是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关系。除此以外,在其他组织中,如果把工作视作获取报酬、升迁或达到其他私人目标的手段,并将同事视作实现这些目标的合作者,也都可以看作工具性联合体。在这种关系模式中,“相应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分配。每一个人作为具有用来实现其目标的技术和才能的自由行为者加入到联合体当中来。当其所得与其贡献相等时,正义就得到实现了。”[1](P29)

那么,到底什么是应得呢?米勒指出,在关于应得的观念上,人们一般持三种观点:(1)积极的观点:承认存在一种融贯的、唯一的应得概念;(2)消极的观点:不承认存在这种关于应得的正义观念;(3)多元主义的观点:认为在讨论正义问题时可以以应得的名义提出各种要求,但在这些要求之中,缺少一个明确的、一致的应得概念。与此相对应,在应得和正义的关系上,也有三种观点:(1)积极的观点:认为正义应当主要地根据应得来理解;(2)消极的观点:认为应得与正义毫不相干;(3)多元主义的观点:认为应得与正义有关,但应得不是唯一的或者不是主要的正义标准。在应得观念上,米勒持积极的观点,认为存在一种圆融自足的应得概念;而在应得和正义的关系上,米勒持多元主义的观点,认为除应得原则外,还应该给其他正义原则留出足够的应用空间。

米勒还提出,人们在生活中会做出种种关于应得的判断,其中有的与正义相关,有的则与正义无关,因此对这些判断必须仔细辨别,剔除那些与正义无关的判断。米勒将人们所说的应得判断分成主要的应得判断、次要的应得判断和假冒的应得判断三种。所谓“主要的应得判断”,指某人或某集体基于其行为或业绩,应当得到某种利益。这种行为或业绩应是造成这种利益的原因。即是说,应得要求一种道德上的动机,强迫、运气、错误动机等等因素不能成为“应得”的原因。例如,“有人完成了一次危险的营救,但却有证据表明他只是由于希望得到向他道谢的受害者的报酬才这样做的,这样,由于我们认为基于那种理由做那件事的人不大可能像我们推测的那样认识到营救是令人害怕的,我们就会修正我们的判断,低估他的应得。”[1](P148)

所谓次要的应得判断,是指人们基于个人的潜在才能而不是实际业绩来断定人们的应得。例如,人们说,完成工作能力最强的人应当取得那份工作。这时人们做出的这个应得判断,是根据此人之前的成绩而不是根据他在以后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做出的。这就属于次要的应得判断。所谓假冒的应得判断,是指人们的判断没有与当事人实际做出的成绩联系起来。例如,在世界小姐大赛

中,人们说某国小姐应当摘得桂冠,因为她最漂亮。此时人们做出的这个判断,仅仅是依据比赛的标准对她进行评价——最漂亮就是最符合标准。在这里依据的既不是业绩,也不是对于才能的预期,这就是“假冒的应得判断”。米勒认为,只有在前两种应得判断中,“应得”作为一个正义原则才提供了道德上的正当性,此时,根据“应得”进行分配才是正义的。

(三)公民身份与平等原则

公民身份(citizenship)是第三种人类关系模式。米勒认为:“在现代自由民主制条件下,政治社会的成员不但通过他们的社群和他们的工具性联合体,而且作为同等的公民相互联系。这种社会的任何正式成员都是一起确定公民地位的一组权利和职责的承担者。”[1](P32)

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拥有着共同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这种同等的公民身份成为社会成员的又一种关系模式。在公民身份联合体中,首要的正义原则是平等。

平等是一个涵义异常复杂的范畴,如何界定平等是一个难题。米勒在对思想史上出现的平等观分析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平等观,一种是与正义有联系的平等观,另一种是独立于正义之外的平等观。“第一种平等是分配性的。它确定了某种利益——例如权利——应当平等地加以分配,因为正义要求这样做。第二种平等则并非在这种意义上是分配性的。它并不直接确定对权利或资源的任何分配。

相反,它确定了一种社会理想,即一个人们相互把对方当作平等来对待的社会——换句话说,一个不把人们放到诸如阶级这样等级化地排列的范畴中去的社会——的理想。我们把第二种平等称作地位的平等,或简称社会平等。”[1](P259)

按照米勒的分析,第一种是个人主义的分配平等,第二种是整体论的社会平等。这两种平等所依托的政治传统和理论资源是不同的,前者来自于自由主义,后者来自于社会民主和社会主义。当对社会上的不平等事态提出批评和矫正时,前者诉求的是个人的公平权利,而后者则关注这种不平等事态所导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人们对平等的理解应该遵循分配平等的思路还是社会平等的思路呢?米勒认为,这两种平等都是我们所需要的,“不应当陷入认为只有一种有价值的平等而又必须在对那种价值的个人主义的或整体论的解释之间做出选择的窘境。”[1](P260)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在公民身份这一关系模式中,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不但不会引发冲突,而且会相互补充,共同塑造一种更大的平等。正如米勒所说:“平等的公民身份和依系于它的具体权利提供了一个根本的出发点,从它出发能够迈出朝向一种更广泛的社会平等的步伐。”[1](P273)

团结性社群、工具性联合体与公民身份这三种关系模式在人类社会中,不是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而是有着不同的排列次序。“在正常的环境中,关系的显著性是逐渐降低的。我们最直接地意识到的是我们的家庭和其他社群关系;其次是专心于经济的和其他工具性的关系;最后是公民身份,对大多数人来说,它是遥远的并被苍白地理解的联合模式。”[1](P42)但是,不管怎样,在人类社会的三种关系样式中,都应该采取其相应的正义原则:“在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符合需要、应得和平等原则——这些原则一起确定了把利益和损失分配给个别成员从总体模式——的意义上,这个社会是正义的。”

[1](P102)

三、小结

米勒着眼于“人类关系模式”而提出的多元主义社会正义理论,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嬗变的脉络以及现实实践的层面来看,都是颇有创发意义的。首先,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以“人类社会关系模式”为切入点,力图超越自由主义正义诸理论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个人主义立场,这一理论努力是值得肯定的。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大多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强调“天赋人权”、强调“个人权利不可侵犯”,较少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考虑正义问题。例如,诺齐克认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的问题。”[2](P1)在这里,诺齐克首先关注的是个人权利为国家与社会留下了多大的权利空间,将个人权利提升到国家与社会之

上,使后者只能在个人权利辐射不到的范围内活动。这样一种理论出发点,显然会使其正义理论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作为社群主义思想家,米勒提出了一种迥然不同于自由主义者的理论。他对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存有异议,认为这些理论“都没有准确地把握住我们根深蒂固地持有的关于社会正义的信念。”[1](P289)

其原因,正如加拿大著名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所说,“现代自由主义者采取的是抽象的、个人主义式的立论,与之相反,他们(指社群主义者——引者注)提议一种更具情景性和更敏于共同体的立论。”[3](P378)

如前所述,米勒的理论高度关注社会正义的应用环境,重视正义原则的有效适用空间。正如米勒所言,“正因为其出发点不同,与在晚近的政治哲学中得到发展的大多数理论相比,本书提出的正义理论具有不同的特点。除了对大众舆论更为敏感外,它还更为密切地注意正义原则适用的社会情境。”[1](P2)

正是这种理论关注,使米勒的理论摆脱了自由主义正义论者对个人的抽象的、“单子”式的理解,转而从人类社会关系入手来考察正义问题。其次,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甄别了不同社会关系下人们的不同正义要求,强调多元主义正义原则,这使其正义理论更富于宏观、辨证的特色。在迈克尔·沃尔泽、米勒等人的多元主义正义理论提出之前,西方政治哲学界往往局限于用一种单一的正义模式来确立原则、规导现实。例如,功利主义强调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正义的标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提出批评,借助于洛克、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传统提出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以公平诠释正义,突出强调弱势群体的利益。诺齐克则提出了个人权利至上的正义理论,认为维护个人权利是社会正义的旨意所系。以上这些理论,不管哪一种,都试图用一种正义原则为社会确立规范,以解决纷争不休的社会正义问题。然而,如同米勒所指出的,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共同体,其中,具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模式,处于不同关系模式之中的社会成员对于何为正义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要求,因此,单一的正义模式在面对不同群体的不同要求时,往往会不知所措。从这个意义上讲,米勒由需要、应得、平等构成的复合正义原则,能够更加辨证地面对世界的多样性和正义冲突。

当然,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例如,米勒的理论出发点让我们想到马克思的著名论断:“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P56)马克思认为,人的社会关系是体现人的本质属性的一个范畴,不同的社会关系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的需要、利益等,所以从社会关系入手考虑社会正义问题有积极意义。但是,米勒对人类关系模式的划分,撇开了阶级和阶层关系,这在现实中很可能是行不通的。例如,在米勒所划分的工具性联合体中,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由于经济利益的冲突,必然具有不同的正义要求,对什么是“应得”也存在着不同甚至针锋相对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用应得原则来统率工具性联合体领域呢?从这里可以看出,米勒对三种人类关系模式的划分,其标准是不恰切的。再如,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资源的分配,不仅仅是产品的分配,还包括更广阔的范围——“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5](P14)

正是秉持着这一观念,马克思并未在产品分配上大做

文章,而是深入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内部,深入解剖资本主义生产的各个环节,从而为解决社会正义问题开辟了现实的道路。与之相比,米勒对社会正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资源分配方面,而很少关注资源的产出问题,这就使其正义理论缺少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也许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戴维·米勒.应奇译.社会正义原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2]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3]威尔·金里卡.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下)[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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