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觉得元宇宙系列最有趣的一个方向了,相当于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角度出发,研究道德(准则)和伦理相关的部分,我自己考虑,有可能的些许增加了法律的部分。
另外,元宇宙中,如何将道德(准则)和伦理、法律等数字化,也是一件十分有趣的事情。现在所谓的系统,其实都不能很好地将这些融入到数字世界。未来,是不是会有很多公司,着手开发道德(准则)和伦理的数字协议,作为底层的能力供给全网使用,现在还不得而知。当然我相信这确实是未来,也是令人为之兴奋的事情。
这里,整理了国内外一些文章、报道、学术论文的研究成果。让大家对该部分有初步的了解。
1.民生证券:通信行业-行业研究/深度报告-元宇宙核心六问六答,如何看待它就是下一代互联网
伦理制约:如何在去中心化的框架中构建元宇宙的伦理框架共识,仍需从多视角去进行探索。理想概念中元宇宙是高自由度、高开放度、高包容度的“类乌托邦”世界。作为各种社会关系的超现实集合体,当中的道德准则、权力结构、分配逻辑、组织形态等复杂规则也需要有明确定义和规范。高自由度不意味着行为的不受约束,高开放度也并非边界的无限泛化,而是如何在去中心化的框架中构建元宇宙的伦理框架共识,仍需从多视角去进行探索。
2.如何协调资本、政府和民众参与创建“元宇宙”?
创建“元宇宙”,政府、资本和民众都有各自的功能。在早期,政府的作用相当重要。2021年5月18日,韩国宣布建立一个由当地公司组成的“元宇宙联盟”,其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国家级VR和AR的增强现实平台,理清虚拟环境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确保元宇宙“不是一个被单一大公司垄断的空间”,将虚拟服务作为一个新的公共品。韩国的国家“元宇宙联盟”构想值得关注和学习。
3.《2020年-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元宇宙产业发展十点警示
报告从舆论泡沫、资本操纵、技术资源、产业生态、道德伦理、法律规范等层面梳理了元宇宙产业发展的十点警示。
从道德伦理来看,元宇宙作为各种社会关系的超现实集合体,当中的道德准则、权力结构、分配逻辑、组织形态等复杂规则需要有明确定义和规范,如何构建元宇宙伦理框架共识,仍需从多视角去进行探索。
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元宇宙具备公共性和社会性,其需要构建完整的货币系统、经济秩序、社会规则、管理制度、文化体系甚至价值体系,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谣言、暴力、诈骗、资本剥削、极端主义等问题在元宇宙中也会存在,需要从法律规范层面强化约束。
此外,报告还提出元宇宙产业还需要面对沉迷风险、隐私风险以及知识产权风险等方面的挑战。并基于指数建模和大数据挖掘对元宇宙产业发展进行了健康度评估,指出当下元宇宙产业仍处于亚健康状态,目前仍处于概念创新和模式创新的阶段,未来还需要进一步依靠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共同作用才能实现产业健康发展。
4.程实:元宇宙投资全方位解析:元宇宙的建设不仅是技术问题,还是社会问题
作者程实(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
元宇宙是与现实世界发生交汇的虚拟平行时空,技术上如何实现固然重要,但道德伦理的约束是另一个左右发展进程的关键变量,由此我们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互联网监管趋势,在元宇宙建设初期继续持有多元化投资的大型科技企业,同时不要忽略在网络安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领域的提前部署。
目前中美投资者在元宇宙的布局尚不完整(如图2所示)。元宇宙不只是更沉浸式的移动互联网复刻,而是一个与现实世界发生交汇的平行虚拟时空,技术上如何实现是一个方面,道德伦理的约束则是另一个左右发展进程的关键变量。
从道德角度,元宇宙投资需要在两个维度展开。第一是要弘扬善的连接。理性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在元宇宙的建立之初,经济的可持续运行、生态的不断丰富离不开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的持续降低,已经使得以个人为单位的价值创造变得可行,开拓出全新的创作者经济模式。但由于互联网中间商利用市场地位捕获了超额价值,个体全方位释放价值的积极性有所降低。比如近期游戏开发公司Epic Games指控苹果通过垄断游戏应用商店收30%的“苹果税”,对游戏开发者的创新动力形成抑制。除了寄希望于政府的强制干涉,我们还可以通过技术改变这一现状,借助数字货币与区块链的激励机制实现价值的完整捕获与传递,让平台真正将收入控制权交还给开发者。
第二则是要遏制恶的交互。传统游戏的虚拟空间由中心化的游戏公司缔造,“一键重启”模糊了生命权的界限,而虚拟财产尚未真正意义上属于个人,游戏公司拥有对个人虚拟财产的绝对处置权。因而在完全独立于现实的前提下,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行为通常不受限制。但随着元宇宙连接起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NFT将数字商品标记为私人拥有,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虚拟犯罪行为的边界。显然,我们无法容忍在虚拟世界中收藏的NFT艺术品被人抢夺(黑客入侵),也不能接受自己的所作所为时刻被人监视(隐私权侵犯)。因此,网络安全和隐私计算是元宇宙不可或缺的部分,甚至应该先行于技术的表达。我们发现,A股投资者已经关注到了网络安全这一主题,而美国的Roundhill Ball Metaverse ETF中尚未纳入。
5.元宇宙发展三个阶段
元宇宙的演进可能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但需要强调的是,元宇宙阶段的演化与元宇宙概念本身的存续仍然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基础科学和底层技术的演进以及互联网监管的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投资决策。
第一阶段(1-5年):虚实结合。在元宇宙的初级阶段,现有物理世界的生产过程和需求结构尚未改变,线上与线下融合的商业模式将继续以沉浸式体验的方式加速进化。以购置衣物为例,早期我们通过在电商平台上浏览图文评价的方式获取平面信息,买家秀与卖家秀成为调侃话题;如今短视频以及直播带货成为风潮,立体化互动式呈现衣物在不同模特上的效果,一定程度降低信息的偏误;未来在AR或VR技术的加持之下,我们有望直接看到衣服在自己身上呈现的视觉效果,从而做出更合理的购买决策。所谓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从表面上看,沉浸感是一种丰富感官体验的形式,而从内核上分析,沉浸式体验其实秉承着和区块链类似的属性,即充分获取尽可能多真实有用的信息,以此促进虚拟体验与现实世界的交互。由此可见,这一阶段投资的关键领域在于沉浸式体验的工具以及具有品牌合作能力的O2O龙头,目前多元化业务傍身的互联网龙头企业仍是主要受益对象。而随着AR或VR进入商用阶段,消费级产品的普及也将带给整个产业链广泛的投资机遇。
第二阶段(5-20年):虚实相生。数字化技术不仅将虚拟世界变得更真实,还将改造物理世界的生产过程。Mob研究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受疫情影响,全年人均每天使用手机时长达到了5.72小时,除去睡觉时间(假设8小时)大约占全天时间的36%。我们预测在第二阶段人们在虚拟空间的时间占比有望上升至60%,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智能化等先进技术极大提升了生产效率,现实世界的劳动力需求锐减;另一方面,虚拟世界的内涵不断丰富,不仅是娱乐,我们的工作生活也逐步向元宇宙迁移。人工智能、仿生人、基础引擎等相关业务将正式进入商用变现阶段。
第三阶段(20年以上):虚即是实。元宇宙的终极形态是人类永生,即人类借助脑机接口的交互技术上传整个大脑到虚拟空间,而彻底摆脱物理躯壳的束缚。届时,人类在虚拟空间的时间占比可能接近100%,而人类的生理需求也将不断降低,取而代之的是完整的精神意识。这一状态下,目前物理世界关于衣食住行的生产可能将完全失去意义,元宇宙甚至不需要再在虚拟世界模拟现实种种,而是直接向人类神经元提供相应效果的感官刺激,但这也必将面临道德伦理的重审。在“脱碳入硅”的过程中,人类或许最终能在技术突破下克服对自身存在的恐惧,进化为更高维的生命体。
现在是讨论 Metaverse 中的道德和隐私的时候了
“这就是为什么在 XR Safety Initiative,我们将继续帮助围绕新兴现实的隐私、道德和安全制定准则。”XR Safety Initiative 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Kavya Pearlman 说。
Deepfakes & Alternate Representations of Reality。Metaverse 中的营销人员需要投资于网络安全以避免数据丑闻和品牌操纵。 Deepfakes、黑客化身和操纵对象是营销人员必须掌握的一些恶意行为类型。例如,麻省理工学院和 Mozilla 最近发布了一段 Deepfake 视频,显示尼克松总统宣布阿波罗 11 号没有成功完成登月任务。这段关于另类现实的视频得到了大量报道,并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关于深度造假和道德的对话。
尊重消费者。 Pearlman 表示,在我们构建这些由增强现实和虚拟现实推动的美丽新世界时,我们需要主动解决该领域的安全、隐私和道德问题。在没有知情同意和对这些复杂技术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在信任和反乌托邦之间徘徊。这就是为什么现在专业人士需要开始进行这些对话并制定最佳实践的原因。 Pearlman 补充说,在眼见为实的世界里,建立和保持信任的唯一方法是通过道德、问责制、透明度和以人为本的设计。
Meta Ethics for the Metaverse: The Ethics of Virtual Worlds(论文)
在对论文的总体论点进行简要介绍后,论文的第二部分提供了一个基于艾伦·格维思(Alan Gewirth)的道德理论的元伦理框架,这对于确定应该是什么(如果有的话)是十分必要的。指导参与虚拟世界的人们作为设计师、管理员和玩家或化身的行为的道德规范。由于虚拟世界和万维网在范围、覆盖面和使用方面都是全球性的,因此提供最高道德原则的格维思理论,即为所有人随时随地建立普遍权利的通用一致性原则 (PGC),是特别适合这个任务。该论文表明,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中的人们都享有自由和幸福的权利。严格地就代理而言,这些权利只是表面上的,但就围绕自尊概念构建的人格而言,这些权利是绝对的。论文的第三部分也是最后一部分将更实际的细节和应用研究虚拟世界的设计者、管理者和化身为什么以及如何根据他们自己的内在目的机构理性地致力于需要普遍尊重的道德行为规范。所有代理人的自由和福祉权利,包括他们自己的权利。使用 Alan Gewirth 对通用一致性原则(Reason and Morality,1978)的论证以及在 Ethics Within Reason: A Neo-Gewirthian Approach (2006) 中对 PGC 的扩展论证,文章特别寻求证明,就化身而言可以被视为真实人物的虚拟表示或呈现方式(至少在某些虚拟世界中,其中化身的虚拟代理可以被认为是在现实世界中实例化化身的人的代理的扩展)和因此,他们可以而且必须被视为虚拟的有目的的代理人,那么他们就拥有与其真实对应物相似的道德权利和义务。最后,文章中将展示由设计者的代码和管理员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EULA) 实例化的虚拟世界规则必须始终符合并遵守建立在基础上的普遍道德的要求。 PGC 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PGC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总是压倒一切的。
PreferenceCurrent Issues in Computing and Philosophy,edited by Adam Briggle, Katinka Waelbers, Philip B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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