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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职(清朝官职从大到小排列)

清朝官职(清朝官职从大到小排列)清代的知府为从四品,是主管地方的行政长官。一般情况情况下人们都认为知府以下为知州或是知县,其实清代的知府以下还设有两个官职,即同知和通判,这两个官职品级都在知县之上,只因它们是知府的佐贰官而不被大家熟知。清代府的设置按《光绪会典》的记载共有185个,即:奉天府尹属二、吉林将军属二、直隶省十、山东省十、山西省九、河南省九、江苏

清代的知府为从四品,是主管地方的行政长官。一般情况情况下人们都认为知府以下为知州或是知县,其实清代的知府以下还设有两个官职,即同知和通判,这两个官职品级都在知县之上,只因它们是知府的佐贰官而不被大家熟知。

清代府的设置按《光绪会典》的记载共有185个,即:奉天府尹属二、吉林将军属二、直隶省十、山东省十、山西省九、河南省九、江苏省八、安徽省八、江西省七十三、福建省九、浙江省十一、湖北省十、湖南省九、陕西省七、甘肃省八、新疆属二、四川省十二、广东省九、广西省十一、云南省十四、贵州省十二。若加上台湾省三府,则共有府188个。宣统年间,府已增至215个。

知府为府的最高行政长官,掌一府之政令,秩从四品(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按清代官制,各省知府例由京察一等记名之翰林院侍读、侍讲,内阁侍读、给事中、御史及各部、理藩院郎中、员外郎,顺天府治中,府同知、直隶州知州升任。

清朝官职(清朝官职从大到小排列)

清朝官职(清朝官职从大到小排列)

清代定制,将全国各府按“繁”、“难”、“疲”、“冲”四字分定等级,划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知府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等一切政务皆为职掌。

知府的属官有同知和通判。在我国封建制国家中,凡主管一事而不授予正官之名者,则称之为“知某事”,此制始于宋太祖,当时宋太祖为杜绝藩镇之弊而派朝臣赴各州以代刺史,名为知州。其后沿袭此制,以府之主管官为知府,其副者称“同知”。通判与同知二字意义相近,宋代初设通判时,名为副职,实际上职权与知州、知府并未多大区别。明代于府下设通判,与同知共为府之属官,清朝也是如此。

清制,府同知、通判有两种,其一为府的辅佐官,由同知与通判分理府内之政务;另一种是分派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凡隶属于省的,为各直隶州的长官;凡隶属于府的,为一般散厅的长官,和知县等同。

府同知为正五品官,在公文上称“丞”,尊称“司马”。按清代官制,府同知例由满、蒙七、八品京官拣选,也由大理寺卿左右寺庙丞、光禄寺署正、京县知县等升任。府同知如果要高升,照例要提拨为六部员外郎、各省知府及盐运司运同。

外府通判为正六品官,尊称“别驾”。按清代官制,例由满、蒙八、九品小京官中拣选,亦由詹事府主薄、兵马司副指挥、光禄寺典薄、京县县城、汉军八品笔帖式、外县知县等升任。如果府通判要高升,照例要提拨为京府通判、府同知、知州、盐运司运副及盐课司提举。

通常情况下,府设一二人或三四人,分掌粮运、督捕、海防、江防、水利等事,以辅佐知府。按《光绪会典》记载,清代共设府佐贰同知110人、通判88人。其中,地方同知共89人,理事同知共21人。地让通判共83人,理事通判5人,仅直隶、山东、甘肃各一人,顺天二人。

初制,各府尚还设有挂衔推官各一人,专管刑狱之事,先后在顺治三年(1646年)和康熙六年(1667年)停设。另设有督捕左右理事官各一人,亦于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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