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觉哉(1884--1971)名维鋆,字焕南,别号觉斋,1884年生于湖南省宁乡市,1905年考取秀才,曾在湖南省市第一师范附属小学任教,1921年加入新民学会.国共合作期间,1924年加入国民党,先后主编《湖南半月刊》《湖南农民报》宣传革命思想,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1年到中央苏区后当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1934年参加长征,到达延安后,先后任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内务部长.秘书长.司法部长.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央党校副校长.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1946年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新中国成立后他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长,1959年4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64年当选全国政协副主席,1971年逝世。
谢觉哉是“延安五老”(吴玉章.徐特立.林伯渠.董必武)之一,著名的学者和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长期从事人民法制建设,参与了各个时期的立法.司法及法制建设工作,是人民法制的奠基人。
一、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
谢老很早就关注并重视政权建设,且积极投入到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工作当中,他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民主法制建设.选举制度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想为革命根据地建设和解放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人民民主专政
谢觉哉认为;政权是阶级社会的参物,除苏联与人民民主国家以外,历史上的一切政权的本质都是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专政,而专政的工具是军队.警察.法律.监狱和官吏等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P176页)。“中国民主革命的政权,必然是各个革命阶级在共产党领导下的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三三制的理论与实践》见《解放日报》1942年3月26日,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法篇》P366页),因此,我们的人民民主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所以我们可以公开宣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政治民主,由民主选举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一切权利,深化为人民管理自己生活和创造自己生活的权利,其办法是“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又向群众中去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并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于群众的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谢觉哉《边区民主政治是中国解放的旗帜1940年12月23日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法篇》P122-123页》)。在他看来,只有在人民管理的国家,人民高度团结,才能实行广泛的民主,才能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高度的集中。“政治民主如果有了经济民主为其经济基础,有了文化民主为其精神武器,有了军事民主抵抗日本侵略者及其走狗们,那末,政治民主就会被广大人民所特别珍贵与充分利用。同时经济上文化上与军事上的民主又必须运用政治民主才有保障,才有积极推进之可能”(同上P126页)。他的这一思想对于发展和巩固边区民主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1941年,他参与筹备了边区二届参议会并主持常驻会的工作,由他主持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对常驻会的职权作了科学的规定。他指出“常驻会职务第一条为监督政府执行大会决议,我们感到满意的是政府不仅执行了,而且发展了上次大会的决议,例如精兵简政案.发展到简政的目的为精简.统一.效能.节约与反官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案发展到颁布减租减息.交租交息的条例……凡此,都是上次大会未及详细讨论而政府在执行中所达到的”(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法篇》P295—296页)。他坚决维护边区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政治体制。他认为,边区参议会休会期间常驻会履行监督政府的职责,看不出不符合一元化领导的问题,《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对常驻会的职权写的颇清楚并没有三几个常驻会议员可代行参议会大会的权利的规定,到是常驻会一取消,政府委员会即为常驻会,他就可以是该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可是有参议会大会的权力,这个逻辑颇为难解(同上P298页)。
1946年,边区参议会在吸收精兵简政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历史特点,开始起草新的边区政府组织条例,谢老指出“我意应根据实际,各厅处职权重新审查,哪些是权,可以这样做,哪些是职,必须这样做。职可以包括作风.工作制度等进去,先提出讨论,定后再写”(《谢觉哉日记》下册,1946年8月16日,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一版)。他的这些观点对边区参议会的建设起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在担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党团书记.副参议长时,谢老在《参议会发言提纲》中建议把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使代议制的咨询机关转变成为权力机关,要求“运用民主到人民大众的各个生活部分去”,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机关。他的这一建议得到毛泽东主席的认同和肯定。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人民管理机关,人民按普遍.直接.平等及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各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会议,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同级政府,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会议负责。这一创举,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见汪世荣《谢觉哉—廉洁奉公的楷模 秉公执法的典范》2021年《民主与法制周刊》第28期)。对新中国人民民主政权的权力结构问题,谢老认为“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某种立法必须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权,但他同时也具有司法.行政最高权力。为了便于执行,他要选出政府委员会,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他要选出司法机关,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P176页)。“法源在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是一切权力的源头,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的权是很大的,也就是集中的,代表们是真正普选的,也就是民主的,要使每个人民都明白选举的办法与道理,所以是最民主的”(见《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人民出板社2011年9月第一版P133页)。实践证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与西方国家制度相比,显现出无比优越的制度优势。
二、关于司法工作
谢老“主持边区政府和法制建设工作,为陕甘宁边区革命法制的奠基建立了功绩”(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23页)。谢老曾指出;“新司法与旧司法的区别点一是立于群众之外,统治群众的;一是群众自己的工具,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同上书P71页)。他认为,司法工作也应走群众路线。走群众路线是新中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征。
(一)应该“建立法制遵守法制”。他在1945年7月25日陕甘宁边区专员联席会议上《关于工作作风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司法工作是落后的一环,原因是大家对司法不注意,不去研究,很少有人有司法知识,人民还缺乏法律观念”(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55页)。因此,要重视立法,使有法可依,但更应重视法律的遵守与执行,依法办事。“方针(如施政纲领)有了,执行方针的具体法制搞得颇少。新的法制应该是根据方针.根据实际.参考历史(中国的外国的),不易搞,但不是不能搞。我们也搞了一些法制,有的比较是经过研究的,可依运用,但有的搞得颇粗糙,这表示我们有经验欠总结,找着了一些规律,欠明确。因而不能很成熟地反映到明确的制度上来”(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P602页)。在这里,他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立法司法观。立法必须切合实际,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要使广大人民有所了解,要善于把执法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用制度(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同时,“有了法制就得遵守”。“比如减租减息.交租交息.累进税率等条例,不及条例不对,超过条例也不对。还有禁令,不论暂时的还是永久的,一经颁布,就得执行,首先制定法令的政府系统先要有守法观念。法是强制的,不许不执行。执行过程虽也许有曲折.如姑念初犯.姑念无知.姑念事出有因,但这回饶了,不次不许。如果制法机关因碰到障碍(不是法不好.亦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自己也动摇起来,那就危险”(见《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P602页)。若执法司法者都质疑法律,那肯定做不到严格执法。因此公务人员首先要执法守法,做遵法守法的模范。“公家人.部队机关必须是遵守法令的模范,否则州官可以放火,那能干涉百姓点灯”(同上)。1952年谢老在《新观察》第17期发表了《要学习与宣传法律》一文,他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部门掌握.宣传法律的重要性,“每一项法令公布,各级国家工作人员都应讨论研究,尤其是直接执行的部门,不只自己学习而已,还应领导人民学习,使法令为人民所掌握,在人民的实际生活中去实际,人民的力量与智慧因法令的实施而得到发展,国家的法令也将因而发展,能更加富于建设性与创造性”(见陈金全《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人民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P135页)。1954年谢老又发表了《人人要遵守法律》一文,明确表达了他全社会尤其是公职人员都应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思想。
(二)司法工作应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谢老的“慎刑”观
1947年10月,谢觉哉在佳县神泉堡向毛泽东主席和党中央汇报法制委员会工作时说“人命关天,不是杀鸡杀狗,地富与农民.政治上经济上是敌对阵营.但仍同是人类,因此,不能随便处死人,不管是什么人,都必须按照现有的司法程序办理,不然就乱了”。司法执法除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外,必须遵守司法程序规定。“对于一切犯罪分子,必须根据法律,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讯和判处,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们任意侮辱和滥施处罚,特别是各级司法干部,更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破坏革命法制,这是违反 边区法律保障人权原则,也是党中央司法政策所不允许的”(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88页)。
秉公执法的典范
1941年8月边区发生一个重要案件,由谢觉哉同志主办,谢老依法办事,对此案涉及的一个重要人物要判刑,可有人以权向谢老施压,谢老顽强不屈,坚持依法办案,并将自己的意见报告了毛主席,毛主席支持了谢老的主张,9月7日,亲笔给谢老写信“此等原则.立场我们绝不能放松,不管犯错误的是何等样的好朋友好同志”。谢老坚持依法办事,支持和协同司法机关判了那个要人的刑。1942年谢老在回忆这件事时说,不遵守法令的大都是公务人员,有的人往往轻视地方政府的法令,认为地方政府职权低弱,因此,他强调在三令五申之后,就要坚持应罚的罚,应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胁不屈,任何大头子的说情不理,要硬起颈骨来,做它几次,威信就建立了(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95页)。
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在担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时,作为边区审判委员会的重要负责人,谢老亲自调查研究,核查证据,纠正了一起“谋杀亲夫”冤案。1942年的一天,一机关干部突然中毒,紧接着一男一女被关押,说是该女伙同他人谋杀亲夫。谢老闻知后,询问主办人,主办人取出一包药,认为证据确凿。谢老经询问被关押男子,说是从老乡家要来治虱子的药,正巧碰到该女,要分她一点治虱子。该女说她回去把药放在炕头后就出去了,等她回来药不见了。经了解,该女夫妻二人平时关系挺好,且该女之夫见事情闹大,才说出实情。原来他回到家时,见炕头放了包东西,以为是老婆做饭用的,就尝了一口,有毒味,就怀疑老婆有外遇要害死他,于是便闹出了这场风波。一桩冤案终真想大白。谢老的行动,不仅教育了承办人,而且也使其他司法干部也深受启迪,办案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决克服偏听偏信粗枝大叶的主观主义作风(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69-70页).解放初,“王观娃死刑案”和“云南毒蘑菇案”也是谢老坚持重调查.重证据才得以平反昭雪的。他常说,我们人民的司法官不能做糊涂官,而要认真调查清楚案件事实。“我们公安.检察机关都是做了解情况的工作,审判机关是了解情况的最后一关,我们审,就是在公检部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经过这道手续,也是为了更好的弄清事实,所以我们司法工作首先应注意审这一步。有些事情一看就清楚,但也有些事情不易搞清,…….因此,多调查一次,就能多发现一些问题”。1959年6月8日谢老在北京法院系统座谈会上作了《论审判》的讲话,他指出“审是把案件事实审查清楚,判是在搞清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审是审客观事实,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凭审判员脑子想怎样就怎样。判是根据党的政策.方针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考虑量刑幅度。量刑幅度有时要宽,有时要紧,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同样的罪在不同的地方,可能判不同之刑”。他还进一步指出,“审是审查清楚事实,判是审清事实基础上作出判断,审往往要经过许多曲折才能搞清楚,判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先有清清楚楚的事实,才能有正确的判决”(陈金全《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人民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P138页)。谢老的这些观点 至今仍值得我们深思与践行。
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谢老在《关于调解与审判》一文中指出,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做好调解工作,首先就是让群众自行调解,因为他们对事实很清楚,利害关系很密切,谁也不能蒙哄谁。1943年12月20日,谢老在接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时讲“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我们干什么都是离不开群众路线的。你不只是个好专员,还是个好审判员”(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篇131页),并极力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使这一审判方式有力地促进了边区的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解放后,他多次强调,我们社会主义司法不只是镇压反革命,也有人民内部的一些违法乱纪的事,人民相互之间的纠纷。因此,“调处工作很重要,要找出他们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调处的,这里面一定有很好的事例”。1960年2月27日,在全国第五次司法工作会议上,谢老作了《关于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讲话,就爱国公约对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意义他指出,以宪法为基础的爱国公约是小宪法,小宪法是大宪法的补充……排难解分的调处工作是社会上历来就有的……调处工作有了爱国公约做依据,也就容易进行,许多问题总在爱国公约上写了的,调处工作有了爱国公约就会更其搞得正确。事实证明,调处工作做出了许多成绩。谢老对通过调处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给于了充分肯定工作。在谢老看来,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一共设有三条防线,一是基层政权,一是调解委员会,人民法庭是第三条防线。“如果按照上面三道防线做工作,到法院来的事情就不会那样多”(见陈金全《新中国法律思想史》P140页)。谢老的这些观点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回顾谢觉哉老前辈关于法制建设的重要贡献,对于今天做司法工作的人来讲,就是不能丢掉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要学习他忠诚于党的事业的崇高风范,学习他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不断增强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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