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文档论春秋决狱及其影响冀慎增 2012119040 法双2012级1班摘要:“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断案方式,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它是汉朝审判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国法系儒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存在了900多年,占中华文明史的近五分之一时间,对整个中国法制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键词:春秋决狱、春秋、原心定罪、影响正 文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形
2、式。它是汉朝审判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国法系儒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春秋原是孔子编纂的鲁国编年史,记述了自周平王东迁以后鲁国以及其他周边诸侯国的史实。在这本史书中,孔子借叙述历史之机阐发了自己的各种政治、伦理及哲学观点。因此春秋遂被后世儒生奉为经典著作,史记太史公自序说,春秋一书是“礼义之大宗”。书中的许多观点也被当作不可怀疑的儒家经典而被代代遵循。除了最常被引用的春秋,其他经典,如诗经、礼记、论语、孟子等有时也会被引用,如现存的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六个事例中,就有三条分别引用诗经、礼记和论语。这种由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的,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司法制度从汉武帝时代开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
3、形成了明确的法律制度,直至唐朝儒家思想和法学完全结合在一起,“礼法合一”而结束。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存在了900多年,占中华文明史的近五分之一时间,对整个中国法制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推行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首先,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由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变为董仲舒提出的儒家“德主刑辅”等理论,春秋决狱制度的确立就是其典型表现。经过汉初“无为而治”的推行,改变了战乱后社会生产被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的局面,为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但这也使得各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此外,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此时“无为
4、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开始转型,这为春秋决狱的诞生提供了前提。其次,汉代法律多抄袭秦律,虽然汉朝初期的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曾宣布废除秦朝严酷的法律,但为了法律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实际实行、颁布的法律仍是类似秦律的重刑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逐步趋于稳定,这样的酷刑就不能再适应当时社会,百姓多有反感,酷刑反而不利于社会和谐。这使得人们需要一种能宽省酷刑的制度。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时儒家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在民间的影响力得到空前扩张,更多的接受儒家思想洗礼的人逐渐进入到封建官僚队伍中,使
5、越来越多的儒家思想人物被选拔到高层。董仲舒得到汉武帝的提拔重用后,曾当过大中大夫、江都相、胶西相等职,就连辞官回乡之后,朝廷每有重大案件,都会去请教,使其有机会、有条件更多地参与到司法中去。 “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后汉书应劭传在司法审判的实务中,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还组织编辑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在整个汉朝的司法审判中,春秋决事比实际上成为当时的判例法。从此,春秋决狱作为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登上了历史的舞台。2、 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汉朝统
6、治者推行春秋决狱,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原心定罪”。一提及“春秋决狱”,但凡对中国法律史稍有了解者就会立即想到“原心定罪”四个字。董仲舒自己也指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春秋繁露精华“春秋决狱”的核心在于“原心定罪”,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和量刑的轻重,这种动机论曾被后人评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盐铁论刑德篇而动机的判断方式则根据其是否符合春秋等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儒家道德,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
7、”、“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除“原心定罪”原则外,根据儒家道德要求,在推行春秋决狱时,还有“亲亲尊尊”、“恕及妇孺”等原则,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还从春秋决狱的具体案例中抽象和引申出了“父子相隐”、“夫死无男得更嫁”、“君子大居正”、君亲无将“等原则,这些原则都对后世法律和判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3、 春秋决狱的推行历史对于春秋决狱的起止时间,一般认为它开始于汉武帝时期,并在两汉时期普遍推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明确的法律制度,直至唐朝儒家思想和法学完全结合在一起,“礼法合一”而结束,但对少数疑难案件,唐代仍以经义决之。九朝律考中,辑有各朝春秋决狱事
8、例计:两汉24条、(曹)魏5条、晋10条、元魏6条、北齐1条、后周2条,此外,太平御览、旧唐书、新唐书等书中,还有西汉董仲舒与九朝律考中不同的春秋决狱6条、唐3条、南宋1条。南宋以后,关于“春秋决狱”的资料目前未见。在两汉时“春秋决狱”之风最炽,但此时仅是政治、司法惯例,尚未形成法律制度。汉武帝时,儒家理论成为国家的政治法律指导思想,因统治者的提倡,又因依秦律而制订的汉律与儒家精神的诸多冲突,故以董仲舒为始,“春秋决狱”逐步形成风气。不仅司法上“引经决(疑)狱”,政治上也“引经决疑(事)”。司法官以经义为依据判决,被告及其亲友也以经义进行辩护。程树德所作九朝律考中就辑有两汉的以春秋等儒家经典决
9、狱、决疑、论事的事例共五十余件,考虑到史料散佚的因素,实际数字应该更多,可见,两汉时期“春秋决狱”之盛况。虽然如此,两汉时期的“春秋决狱”仅仅是一种政治和司法上的惯例,尚未形成法律制度。因为从现有的史料中尚未发现关于“引经决疑”或者“春秋决狱”直接的法律规定,只是统治阶层提倡或认可,在政治、法律领域流行而已。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春秋决狱”形成了一种法律制度。虽然九朝律考中所辑的这一时期的“春秋决狱”的事例只有21件,其盛况不如两汉,但此时已有关于“春秋决狱”法律规定,如西晋时主簿熊远上奏建议:“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 晋书刑法志。到北魏时,更规定“诏诸有
10、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 魏书世祖纪和“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决之” 魏书刑法志,凡是有疑难的案件,都要上报中书省,依古经义即儒家精神处理,至此,“春秋决狱”遂形成一项法律制度。到了唐代“春秋决狱”基本结束,但其余绪仍延续至南宋以后。因为在“春秋决狱”的同时,汉以后的各王朝通过频繁的立法活动,将儒家的精神不断地渗入封建法律之中去,到唐代,礼与法完全融合在一起,达到“礼法合一”的程度。因法律已体现了儒家的精神,“引律决狱”与“春秋决狱”已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春秋决狱”因没有必要而不再流行,但对少数疑难案件,唐代仍以经义决之。4、 春秋决狱的影响1.积极影响(1)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
11、大推动作用。(2)稳定政治局面,维护天下统一。春秋决狱是统治者推行儒家理论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诸侯割据、战乱频繁的年代,起到了稳定政治局面、维护天下统一的重要作用。(3)纠正封建法律当中不合情理之处。依法家思想而制定的汉律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过于机械,有乖人情,而通过“春秋决狱”对这些规定则作了一定的纠正。(4)通过在判罪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5)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随着“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的盛行,儒家的精神原则不断地融入法律中去,将儒家理论和法家理论逐渐结合起来,中国占代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也日益趋于完善。2.消极影响(1)春秋决狱过于强调行为
12、者的主观性,使得依据春秋所作的法律条文的解释过于主观化,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2)春秋决狱给与了司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使得司法更为腐败。(3)春秋决狱使得法律和政治、伦理之间界限更加模糊。以至于法律“其自身的独立发展受到了制约,最终成为伦理道德体系的附庸。”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四版),153页。综上所述,作为西汉诞生的存在了900多年的法律制度,春秋决狱对中国的法律、社会等方面都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考书目:1.占茂华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版2.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版3.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版4.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版5.朱腾,论汉代“春秋决狱”的法律思维及其影响,法律史学术网,2008.2.14,/article_show.asp?id=32396.王宏治,经学: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试论与经学的关系,法律史学术网,2007.6.12,/article_show.asp?id=2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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