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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补缴不再限于最近两年

深圳社保补缴不再限于最近两年文:段海宇(深圳)\x0a\x0a生活中的法律 法律里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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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导读

社会保险费补缴的深圳案例显示,没有两年限制期限。深圳的案例为众多社会保险缴费补缴期限再添一例。本文作者的观点及理由很有代表性。

补缴案情简介

2019年7月9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发布了一份《关于深圳市坪山新区萝宝沙国泰家具城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的送达公告》,责令该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分局稽核科补缴欠费本金3545元,滞纳金769.83元,共计4314.83元。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强制征缴并依法作出处罚。

海宇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够要求补缴多久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

一种观点认为:只能补缴最近两年的社保费。因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只能要求补缴最近两年的社保费,即使该用人单位一直未依法缴纳,也不能因此中断时效,因为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社保费,员工在领取工资的时候是知情的,员工没有去要求补缴或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则当月未缴纳的社保费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其两年内就过了时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补缴社保费没有时效限制。例如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17)粤71行终193号判决书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稽核)没有期限规定,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并非同一概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超过2年期限为由对当事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用的投诉不予受理的,属适用法律错误。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理论上,社保费征缴是行政强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有2年处罚的时限限制,但行政强制没有期限。

第二、法律上,1999年3月24日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2003年04月0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三部法律都没有给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限定期限,且明确规定加收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

第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和自主选择参保地的建议也持相关的观点。

深圳突破

上述公告中没有明确补缴的社保种类,经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47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深圳市坪山新区萝宝沙国泰家具城作为用人单位,并未为王玉菊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该判决书未提到该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养老保险。

但是上述送达公告特意说明其依据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这表示,上述公告中很可能包含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另外,上述公告中要求补缴的为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共计3545元,如果不包含养老保险费,作为保洁员【见(2016)粤03行终775号判决书】的王玉菊,仅仅6个月欠缴的社保费不会达到3545元,因此,基本可以判定包含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两年内投诉、举报,否则,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也是深圳地区企业的普遍观点。

但是上述公告表明,深圳市社保部门的执法已经改变之前的做法,不再限于补缴最近两年的社保欠费。而且,根据其官网公告,该案并不是个案,例如在《关于深圳市东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的送达公告》中就责令其深圳市东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补缴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法律依据都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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