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发布)。
(二)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作出同意筹备文件)→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基层政权社区建设股(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领取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一式三份)→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基层政权社区建设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筹备决定)→业务主管单位(作出同意成立的文件)→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基层政权社区建设股(提交有关材料,领取登记表格)→作出成立登记决定→申请人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五)期限:7日内作出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答复。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和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
2、社会组织预先核准申请表;
3、申请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9、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10、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11、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2、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材料;
13、需要说明的其它材料。
办理业务股室:社会组织管理股电话:2658343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发布)。
(二)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社会组织管理和基层政权社区建设股审查资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有关证书→公告。
(五)期限: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社会组织预先核名申请表;
2、民办非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民办非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5、民办非单位理(董)事备案表;
6、民办非单位监事备案表;
7、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在本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基层政权社区建设股索);
8、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如教育类要出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教育局同意办学的批复);
9、场所使用权证明(自己所建要房产证复印件,租借场所的,要出具租借合同);
10、验资报告;
11、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小一寸彩照3张);
12、章程草案(在社会组织管理和基层政权社区建设股领取章程的式样);
13、会议纪要。
办理业务股室:社会组织管理股电话:265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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