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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移条件的人员。一、办理条件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长缴费的。2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移条件的人员。

一、办理条件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长缴费的。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选择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延长缴费期间,本人自愿申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待遇时不补发延长缴费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

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如无社保卡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户口簿。

3.残疾、低保、失独、建档立卡脱贫人员等困难群体参保时应同时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吉社保〔2023〕30号)。

4.《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吉社保〔2018〕8号)。

五、经办地址

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楼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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