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厦人社〔2022〕29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规〔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通知》适用范围的被征地人员,应为“村改居”、“农转非”或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时已达到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年龄(即年满18周岁)的人员。耕地被多次征用的人员,以最后一次征地时间作为确认身份的时点。
(二)被征地人员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身份确认,村(居)委会汇总初审公示,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核定后,由村(居)委会录入被征地人员信息库(以下称信息库)。信息库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和维护。
(三)被征地人员身份核定前在本市内发生户籍迁移的,由最后一次符合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条件所在区,负责核定身份和相关后续保障工作。
(四)被征地人员身份核定后在本市内发生户籍迁移的,仍由原身份确认所在区负责相关后续保障工作。二、参保缴费
(一)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费
1.“未参保人员”在2023年内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由所在村(居)委会统一受理,通过信息库核验身份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2.“未参保人员”在2023年内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若其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先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3.一次性缴费统一标准为57333元。
4.“未参保人员”在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后,在被征地人员信息系统按28666.5元一次性记入被征地人员个人账户,并自缴费到账之月起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息,计息截止死亡当月。
5.《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未列入一次性缴费范围的人员,包含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人员、1992年底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合同制招工的人员。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的被征地人员,不能一次性缴费。
(二)缴费补贴发放
1.符合领取缴费补贴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可每年申领上一年度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办理,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由区社保中心复核发放;其在外地缴费也可申领缴费补贴。可享受补贴的费款属期范围为2022年1月至退休当月。2023年申领缴费补贴工作从7月开始。2023年内申领的人员,需承诺个人放弃一次性缴费。
2.符合领取缴费补贴条件的“未参保人员”中,2023年底前以灵活就业人员条件补缴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实际补缴对应的标准申领2022年缴费补贴。
3.符合领取缴费补贴条件的“未参保人员”中,户籍迁出本市的,不再享受缴费补贴;户籍迁出本市后又重新迁回的,可继续享受缴费补贴。三、待遇享受
(一)“已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1.“已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可纳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其他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纳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2.“已参保人员”中,不属于国家规定55周岁退休情形的女性人员,达到5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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