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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发〔2016〕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2号),我厅制定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1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

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人社部关于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全力推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信息化、标准化、均等化、精细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就做好“放管服”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放管服”改革重要意义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任务,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李克强总理指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省委书记、省长陈豪同志要求“必须以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拓进取,务实创新,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争取新的更大成绩,为我省实现跨越式发展,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增添新的更大动力”。我厅十分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6年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州市人社部门、厅属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

(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简政放权

1.做好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承接工作。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

时限要求:从2016年11月开始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2.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两证整合”。将现行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省外国专家局统一实施。其中:A类人才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B类和C类人才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开始

责任单位:外国专家处、就业促进处,各州市人社部门

3.做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先行在省级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下放省级聘请外国人单位以外单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权限至州市人社局。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

责任单位:外国专家处、就业促进处,各州市人社部门

4.精简“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审批”事项程序。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

时限要求:2016年11月开始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5.精简“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事项程序。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开始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

6.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全面实施“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取消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验证和换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单位按原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企业在变更、注销前应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开始

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省社会保险局、信息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7.扎实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改革。将我省取消的20项就业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将行业企业的特有工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下放由行业企业组织评价;将高级工职业资格以下权限及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一并下放州市管理、发放。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开始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8.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高校下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对部分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和公立医院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评审权的单位按评审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实行备案管理。

时限要求:2016年11月开始

责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9.下放或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权限。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范围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下放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人才招聘广告审批和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审批。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开始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省人才服务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10.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自主分配。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制定高层次人才薪酬管理办法。

时限要求:2017年1月开始

责任单位:工资福利处,各州市人社部门

11.下放省级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职务管理权限。省级机关及其垂管单位公务员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务和主任科员(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任免、晋升,由各单位党委(党组)任命,不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各单位每半年上报一次职务变化情况。

时限要求:2016年9月开始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

12.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审查。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方式由资格审查改为协议管理,成立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在网上公示,全程进行监督管理。

时限要求:2016年7月开始

责任单位:医疗生育保险处、城镇居民医保处、省医保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13.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证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再使用考核证书,考核结果通过年度事业单位考核审查备案表备案。

时限要求:2017年1月开始

责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各州市人社部门

(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14.规范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机构管理。建立定期评审和退出机制,定期公布全省就业服务培训定点机构评审结果和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规范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

时限要求:2017年1月开始

责任单位:省就业局,各州市人社部门

15.完善提前退休核准权限监管措施。将提前退休“初审、复审、审核”改为“初核、核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根据管理权限由省、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时限要求:2016年9月开始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处,各州市人社部门

16.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拓展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劳动者可通过12333电话、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或到窗口进行举报投诉;下放案件办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由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现“一地投诉、属地处理、全省联动”案件处理模式;下放案件协查权限,实现县对县直接协查,减少报批、流转环节;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开始

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省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三)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提高为民服务效率

17.推动政务公开简政放权。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已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以《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标准模板》和《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编写规范》为标准,统一规范办事指南的编制,推进标准化试点建设;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就业、社保等重点信息公开。

时限要求:2016年9月开始

责任单位: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各州市人社部门

18.优化流动人员医保转接申请程序。规范统一全省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接手续办理流程。

时限要求:2016年9月开始

责任单位:省医保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19.优化慢特病申请程序。申报办理特殊病、慢性病由原来的定期受理改为每个工作日均可受理。

时限要求:2017年1月开始

责任单位:省医保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20.下放民办培训机构年检程序。下放民办培训机构年检权限,由州市人社部门进行属地年检,并每年向省人社厅提交年度报告。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开始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各州市人社部门

21.下放人才机构年检权限。下放人才中介组织年检权限,由州市人社部门进行年检。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开始

责任单位:省人才服务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22.取消10种证明性材料和手续。①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②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③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职工失业后只需用人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申报人员增减变动即可,不再要求做登记备案手续;④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不需要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⑤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的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⑥简化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手续,对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人员已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⑦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在办理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做到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由本人作出补充材料的承诺后予以接收;⑧取消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收取;⑨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⑩落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通知》涉及人社领域证明性材料出具的有关要求。

时限要求:2016年7月开始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医疗生育保险处、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省社会保险局、省人才服务中心、省医保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23.畅通公共服务“绿色通道”。推行“一站式”服务,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推行网上预审、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和委托代办等服务,畅通公共服务“绿色通道”。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开始

责任单位:厅属窗口单位,各州市人社部门

24.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省级集中,探索云计算、大数据在人社系统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平台、云南人社众创网、云南人社12333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逐步构建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衔接的公共服务平台,将具备下放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下放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办理。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开始

责任单位: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省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25.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统一的人员基础信息库、单位基础信息库和社会保障卡管理平台,达到“一人一数一源”,实现信息共享、业务互信,全面打造“数字人社”和“智慧人社”。推进“互联网+益民服务”,加大手机APP和智能POS机使用力度,实现社保缴费、待遇领取、劳动维权、政策咨询等便民化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推动实现“五个不出村”。

时限要求:2016年10月开始

责任单位: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省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三、科学谋划“放管服”后续改革任务

26.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权限。实行属地化审批,下放时限待省政府决定后过渡一个月执行。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处,各州市人社部门

27.下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实行属地化审批,下放时限待省政府决定后过渡一个月执行。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处,各州市人社部门

28.取消省级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取消省级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省级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一律纳入公开招聘计划管理。

责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29.提高“双创”服务效率。优化“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完善联合会审、联合调查机制,减少贷款审核环节。加大人社工作服务产业(创业)园区建设力度,推进园区人社工作服务站建设,积极为园区企业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技能培训和人才流动等“一条龙”服务。依托“云南人社众创网”平台,实施“一县一品”创业帮扶精品工程,建立创业产品线上线下相结合销售模式,拓宽创业者的扶持渠道。

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局、省就业局、省人才服务中心、云南人才市场、省职业介绍中心,各州市人社部门

30.完善人才市场管理。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力度,有效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先照后证”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省人才服务中心、云南人才市场,各州市人社部门

四、切实保障“放管服”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厅人事处牵头,厅办公室、政策研究处、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直属单位党委、宣传中心等厅属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落实措施。各州市人社部门、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单位、本领域的改革重任,亲自负责,亲自部署,专题研究,确保“放管服”改革工作高位推进。

(二)要确保依法依规。各州市人社部门、厅属各单位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各项改革措施要于法有据、民之所望,凡在改革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都要进行全面清理调整。在工作推进中,要按照中央、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不断总结完善,逐项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三)要积极主动作为。各州市人社部门、厅属各单位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中,要提前谋划,统筹推进,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将具体任务和措施逐项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健全改革监督机制,防止改革工作流于形式,确保各项改革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改革后续工作监管体制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分析,在“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奋发有为、力争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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