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历史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办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部署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21 号),现就做好全市 2024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南京人才居住证、紫金山英才卡等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按照省市各职称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职称评审,具体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发布的年度申报评审工作通知为准。高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省现行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市现行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各系列初级职称由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代为组织评审。

(二)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 31 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三)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对初级职称取得年限可不作要求(“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四)2024 年起,省人社厅不再统一组织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相关工作由全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考核认定范围及条件原则上参照原范围及条件执行,具体以全省相应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要求为准。(五)推动职称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 号)和《关于开展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3〕113 号)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六)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 号)有关规定申报职称。(七)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 号)规定执行。(八)专业技术人才具备相应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职称,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21〕103 号)规定执行。

(九)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 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4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十)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每人每年累计应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我市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应按要求制定年度职称工作计划,起草年度申报评审通知,明确申报评审条件、受理范围、申报途径、受理截止日期及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其中,市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年度申报评审通知报经同级职称主管部门同意后,原则上应于 6 月底前发布。

(二)省相关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由省级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开展并发布申报评审通知。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2024 年度乡土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待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完成后,根据省有关工作部署相应开展,具体另行通知。

四、申报评审渠道

(一)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按要求申报,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我市暂未设置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委会,申报人员应按照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的年度申报通知,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

(三)在宁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均应报送至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在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由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职称初定或评审等有关工作。

(四)央企在宁三级以下子公司(非国有控股)和外省市民营企业在宁子公司,在南京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申报人员在宁缴纳社保,其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在我市申报职称;其他中央、外省市及部队驻宁单位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职称,须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由市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五)我市援外且援派期 1 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申请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经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人社厅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援派期 1 年(含)以上的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

五、职称申报审核

(一)个人申报。全市高、中、初级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按照各系列职称年度申报评审通知要求,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专人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说明原因。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四)审核通过人员公示。申报人员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 APP 首页“办件”栏目查询审核进度。审核通过人员名单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组织

年度职称评审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园区)人社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各级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规范组织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一)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各评委会应当在相关职称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其中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抽取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抽取。抽取的评审委员实际参会人数达不到评审工作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抽取。

(二)评审备案。各评委会须于评审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向市人社部门书面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经核准后方可开展评审活动。

(三)评审组织。各评委会原则上应于2024 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12 月底前完成公示、上报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如无法按计划完成,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人社部门说明原因,对无法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

(四)结果公示。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将评审情况及结果(含评审组织情况、评审结果报告、公示情况说明、花名册等)在公示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五)公布发证。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市人社部门确认公布、颁发职称电子证书,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市人社部门确认公布、颁发由省人社部门备案的职称电子证书。

(六)省直接下放至市属单位的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在年度评审结果公布后 1 个月内将评审结果和工作总结情况报送至市人社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按时发布申报评审通知、受理审核材料、组织开展评审等,并负责做好政策咨询答疑等日常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称政策宣讲活动,加强专技人才特别是企业专技人才的申报指导服务。各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一览表详见附件。

(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3〕193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申报人员论文论著学术检测费用从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中列支。

(三)从严规范职称申报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 3 年。严厉打击各类职称评审“中介”机构“论文代写代发”“职称包评包过”等违规行为,对相关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职称申报评审内部监督,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年度职称申报工作,严肃审核推荐程序,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发挥用人单位职称申报审核推荐主体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园区)人社部门、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及办事机构要建立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职称评审质量督导制度,市人社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对全市职称评委会进行抽查,综合考核评估职称工作开展情况。如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采用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增加异地专家抽取等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一篇: 中核华兴获评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
下一篇: 2024年《国家人文历史》开启订阅啦!爱看书的家庭,一定别错过!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