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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 《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温岭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 《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已经局集体决议通过,现予公布。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已经局集体决议通过,现予公布。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3日

事项

名称

决策

主体

承办

机构

主要法律

政策依据

程序要求

计划

决策

时间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通知》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台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2019一2021年)》(台人社发〔2020〕30号)、《关于台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台人社发〔2022〕62号)

需履行公众参与,向社会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议

2023年2-3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通知(初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根据《台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2019-2021年)》(台人社发〔2020〕30号)、《关于台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台人社发〔2022〕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本通知所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含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原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等。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仍按照浙人社发〔2017〕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申领。

二、补贴标准及办理流程

(一)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补贴(原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认定要求

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要求独立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并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不得超范围和对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将认定权限授权、委托、转让给其他机构。申请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补贴的工种,要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开展认定(理论和实操考试)工作时,应对认定现场进行监控视频录制,配足内部督导员并接受外部督导员监督,确保认定过程科学规范,认定现场监控影像等相关资料保存不得少于3年。对企业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规范)开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外包认定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取消自主认定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2.补贴标准

按《台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简称补贴标准,下同,见附件1)的70%给予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补贴,其中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下同)的给予全额补贴。取得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参照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目录范围,也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申请对象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职业技能提升需求的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温岭籍在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含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开放大学全日制学生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生)。

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用的,可委托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2.申请条件

(1)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已就业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要与工作岗位相匹配;

(3)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补贴;

(4)达到规定的培训课时要求,课时要求参照《台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最低课时标准》,详见附件2;

(5)培训机构学员到课率最低不少于70%,未达到的,原则上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不得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3.补贴标准

未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在台州实现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已就业人员到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4.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向市就业服务处提交申请材料(线上或线下均可);

(2)市就业服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局就业促进和劳动关系科依托省平台对培训对象的培训过程进行审核,生成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清单,再由市就业服务处确定补贴金额;

(3)市就业服务处在局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按规定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将补贴按规定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

按照《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台人社发〔2022〕19号)文件执行。

(四)项目制培训补贴

1.申请对象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技工院校(含职业学校、开放大学,下同)

2.补贴标准

项目制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5元、一般不超过2000元/人进行补贴。

3.培训范围

项目制培训的范围指除国家职业资格、专项能力、已备案登记的职业技能等级外的国家职业目录分类大典中设立的职业(工种)。项目名称一般按国家职业目录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细类名称进行规范。项目制培训目录由行业主管部门、技工院校提出或人力社保部门向社会征集后公布,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确定。项目制培训目录可适时进行调整。

4.培训内容

(1)各行业主管部门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失土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

(2)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面向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

(3)农业农村等部门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和面向农创客的创业培训;

(4)各行业主管部门面向本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5)技工院校面向有培训需求的本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

5.工作流程

(1)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制培训工作流程。公布培训项目-组织培训一结业评估-结果公示一经费核拨。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前将本年度本部门组织的项目制培训计划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培训项目应在部门官网上发布。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可委托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培训并签订书面协议。开班前,培训机构向委托方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开班备案,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

(2)技工院校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工作流程。确定年度培训计划一公布培训项目一组织培训一结业评估一结果公示一经费核拨。技工院校应提前将本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报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项目、培训对象、预计人数、时间安排以及资金预算等内容,培训项目应在院校网站上公布。培训实行开班备案制度,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监督管理

(一)开班备案制度。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等培训主体(以下简称“培训主体”)应按规定开展培训,培训实行“先备案、后开班”制度,培训主体一般应在培训班开班前3个工作日(家政服务人员可灵活备案)将《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给受理机构)、课程安排、学员名册,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上报人力社保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无特殊情况未备案的,不得享受培训补贴。培训主体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培训计划安排组织培训,培训计划如有调整的,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备。

(二)培训机构管理。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或项目备案的职业培训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开展补贴类的招生培训活动前,应按规定提前向人力社保部门报备,行业部门牵头实施的项目制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审核、管理,并明确培训工种、培训对象、招生计划、收费情况、师资情况、培训课程等内容。

(三)培训资金渠道。加大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的统筹力度,切实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保障。符合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可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中列支。

(三)培训资金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为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已申领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申请)。对组织项目制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和“谁培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划拨和培训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各自牵头实施的培训补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经办流程,每年年底前应将培训人数、补贴金额汇总统计后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把培训人员信息数据录入到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并依托平台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培训班的日常监管由受理备案的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督导员开展培训质量监管,培训主体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培训主管单位追回其非法所得,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严惩。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中的培训对象原则上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设年龄上限)可纳入补贴对象;其他参加项目制培训的政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确需放宽年龄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商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确定。

(二)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技工院校、开放大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具备培训能力和经营项目的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培训能力和经营项目的其他培训机构。

(三)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2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对象。此前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贴但尚未结报支付的,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如遇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台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

2、《台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最低课时标准》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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