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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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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人社发〔2014〕107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完善人才评价政策,创新人才评价发现机制,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现将《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16日

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评价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才评价政策,创新人才评价发现机制,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评价办法》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职业资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职称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范围对象

第三条 学历和履职年限达不到正常申报职称或职业资格条件要求,但业绩贡献突出,其他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乡土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等。

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报推荐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无固定单位的申报人员,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

第五条 初级职称或初级职业资格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中级职称或中高级职业资格报送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高级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特殊人才职称资格和职业资格评价工作按照现行管理办法,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进行评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建特殊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特殊人才初级工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初级职称资格和初级工职业资格的评审工作;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建特殊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特殊人才中高级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中级职称资格和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建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特殊人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高级职称资格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特殊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初级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人数均不少于11人;特殊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特殊人才中级工和高级工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人数均不少于13人;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特殊人才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人数均不少于17人。各级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评审方式

第八条 评审工作将根据不同类别申报人员的情况,采取评委审阅材料、论文答辩、现场演示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最后,经全体评委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以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通过。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相应资格通知。

第九条 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申报材料

第十条 参加职称资格或职业资格申报评审的特殊人才个人分别填写《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推荐评审表》(附件一)或《云南省特殊人才职业资格推荐评审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学历证、学位证、现有专业技术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本人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反映个人业绩的证明材料或绝招绝技证明材料、论文和著作、获奖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所有复印件须由受理材料的部门审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验章。

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参加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在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及继续教育等方面不作要求。

第十二条 参加初、中、高级特殊人才职业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员,理论考试、论文不作要求;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特殊人才职业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员,理论考试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均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申报评审表

2.云南省特殊人才职业资格申报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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